热河特别区,中华民国已撤销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民國3年(1914年)1月,以热河道(辖15县)为中心及昭乌达盟、卓索图盟等地设置,治所在热河道承德县(今河北承德市)。
设林西镇守使、朝阳镇守使。
民國17年(1928年)9月,改制為热河省。[1][2]
參考文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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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 直轄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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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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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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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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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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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本行政區劃為1949年至2005年之間 中華民國政府所頒佈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之 中國大陸。實際統治之行政區僅有臺灣省、福建省(部分沿海島嶼)、臺北市、高雄市等二省二直轄市。現今行政區劃中之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桃園市在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2005年)前尚未升格。在正式廢止前,台灣出版的地圖已普遍不再使用此行政區劃,教科書則是在1990年代後期便棄用。 註2:中华民国無法定首都,詳見 中華民國首都註3: 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 福州市遷移到 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並遷移省政府置於 臺北縣新店鎮,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遷回金門縣,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於1998年12月20日虛級化,之後其所下轄之縣市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 註5:臺北市於1967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6:高雄市於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7:「蒙古地方」即 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 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但 中華民國政府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詳見「 聯合國大會第505號決議」)。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在美國和苏联压力下,以缺席表决形式默认 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與 蒙古國逐漸建立官方联系,並互設代表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表示,1946年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已非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之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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