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團 (法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立法團大廳
1870年立法團議場外景

立法團(法語:Corps législatif)是法國前立法機構

歷史[編輯]

共和元年憲法預見到了法國對立法團的需求。

督政府時期,立法團指兩院制的立法機構五百人院元老院[1]

執政府時期,共和八年憲法規定建立一個三院制的政府,其中掌管立法的部門即為立法團(其他兩院為護民院護憲元老院[2]

共和十年憲法頒布後,立法團繼續存在。但拿破崙·波拿巴對立法團因緩慢協商而造成的效率低下十分不滿,於是他在1804年剝奪了立法團的許多權力。

立法團最終被路易十八在1814年6月4日廢除,取而代之的是眾議院

百日皇朝時期,拿破崙也設立了一個眾議院

拿破崙三世掌權時,他通過1852年憲法英語French Constitution of 1852重組了立法團,此時的立法團是法國的下院,其成員由普選產生,任期為六年。這些普選共進行過四次,分別在1852年2月,1857年6月,1863年5月31日以及1869年5月。面對全能的行政機構,大臣們全由拿破崙三世任命且僅對他負責,法蘭西第二帝國的立法團與由公職人員組成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參議院共用已被減少的立法權。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立法團的名稱重新變回眾議院,後被國民議會取代。

參考資料[編輯]

  1. ^ 共和三年憲法第44條
  2. ^ 共和八年憲法25條、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