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同人 (A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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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侵權[編輯]

211.72.108.19 於 2006年8月13日 的修改抄襲這個網站:[1],故予以刪除。

關於「同人刊物」[編輯]

「魯迅或《現代文學》已曾使用「同人刊物」一詞,來指非商業性的創作刊物」一說可能不確。應該指「自編自寫」的刊物,即編輯也是寫稿人。魯迅曾留學日本,所用「同人刊物」一語也是從日語來也未可知。魯迅主編的典型同人刊物之一為《語絲》 --eng 17:54 2007年2月22日 (UTC)

一個版權問題[編輯]

ACG作品的製作方對作品中出現的所有人物形象都有版權,那麼創作同人作品是不是已經侵犯了他們的版權?比如MS少女這類作品,如果BANDAI公司對他們動畫片中出現的機器人設定都有版權,那麼像MS少女這種概念上必須利用BANDAI機器人形象的作品是否還能算侵犯版權?如果我製作了一幅MS少女的圖片,那麼我能否將它釋放入公有領域?還是只能採用「合理使用」呢(這種合理使用似乎有些奇怪)?--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8日 (一) 07:08 (UTC)[回覆]

戲仿的同人作品一直被視為模糊地帶(雖然事實上是侵權),因為同人作品可以反過來提升原作知名度與銷售,所以只要版權所有者不採取動作,基本上是相安兩無事。而這些不是原創的作品,都不可能成為公有領域(只要版權仍未過期)。--RalfX2007年5月28日 (一) 10:35 (UTC)[回覆]
那麼想使用MS少女的圖象(我自己創作的)應該怎麼辦呢?用什麼標籤?--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8日 (一) 11:34 (UTC)[回覆]
如果是書籍之類的用「合理使用」即可,至於自己創作的我想還是請教版權專家會比較好...。--RalfX2007年5月28日 (一) 14:25 (UTC)[回覆]
多謝解答。那麼我再到commons上問問。--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9日 (二) 08:4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