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應驄
外觀
葉應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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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吉安府知府 | |
籍貫 | 浙江寧波府鄞縣 |
字號 | 字肅卿,號三岡 |
出生 | 弘治三年(1490年)四月二十一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魏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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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應驄(1490年—?),字肅卿,號三岡,浙江承宣布政使司寧波府鄞縣(今浙江省寧波市)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編輯]正德八年(1515年)癸酉科丙子浙江鄉試第四名舉人。正德十二年(1519年),登丁丑科會試三十一名,廷試二甲六十八名進士,吏部觀政,授刑部主事。明武宗南巡之爭中阻擋,受杖刑三十。嘉靖初年,歷任刑部員外郎、郎中,大禮議中因反對明世宗,而再次入獄廷杖。後彈劾給事中陳洸,歷任吉安府知府[1][2]。嘉靖六年,陳洸反誣陷葉應驄,稱其濫殺無辜。刑部尚書許讚辯稱應驄無罪,明世宗仍然特謫葉應驄戍遼東。嘉靖十六年赦歸[3]。
家族
[編輯]曾祖葉彥。祖父葉郁。父葉明。母馬氏。具慶下。兄應騏、應驥。弟應駿、應驎。
參考
[編輯]- ^ 明實錄:世宗實錄 ,247卷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葉應驄 ,字肅卿,鄞人。正德十二年進士。授刑部主事。偕同官諫南巡,杖三十。嘉靖初,歷郎中。伏闕爭「大禮」,再下獄廷杖。 給事中潮陽陳洸素無賴。家居與知縣宋元翰不相能,今其子柱訐元翰謫戍。元翰摭洸罪及帷薄事刊布之,名辨冤錄。洸由是不齒於清議,尚書喬宇出之為湖廣僉事。洸初嘗言獻帝不可稱皇。而是時張璁、桂萼輩以議禮驟顯,洸乃上疏言璁等議是,宜急去本生之稱;因詆宇及文選郎夏良勝,而稱引其黨前給事中於桂、閻閎、史道,前御史曹嘉。帝即還洸等職,謫良勝於外。洸遂劾大學士費宏,尚書金獻民、趙鑑,侍郎吳一鵬、朱希周、汪偉,郎中余才、劉天民,員外郎薛蕙,給事中鄭一鵬悉邪黨,而薦廖紀等十五人。俄又劾吏部尚書楊旦等。帝益大喜。立罷旦,擢紀代之。璁、萼輩遂引以擊異己。 給事中趙漢、御史朱衣等交章劾洸,而御史張日韜、戴金、藍田又特疏論之。田幷劾席書,且封上元翰辨冤錄。都御史王時中請罷洸聽勘。洸奏「羣奸恨臣抗議大禮,將令撫按殺臣,請遣一錦衣往」。洸意,錦衣可利誘也。得旨遣應驄及錦衣千戶李經。應驄與焚香誓天,會御史熊蘭、塗相等雜治,具上洸罪狀至百七十二條。除赦前及曖昧者勿論,當論者十三條。罪惡極,宜斬,妻離異,子柱絞。洸懼,亡詣闕申訴。帝持應驄奏不下。尚書趙鑑、副都御史張潤、給事中解一貫、御史鄭本公等連章執奏。帝不得已,始命覆覈。郎中黃綰力持應驄議。書、萼為居間不能得,要璁共奏,謂洸議禮臣,為法官所中。帝入其言,命免罪為民。大理卿湯沐及鑑、一貫更爭之,不聽。未幾,「大禮」書成,幷原洸妻子。應驄尋遷吉安知府,母喪歸。」
- ^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206):「六年,璁、萼益用事。而萼方掌刑部,廷臣馬錄等以劾郭勛下獄。洸謂乘此故案可反也,上書訐應驄等。萼因訟洸冤。遂逮洸、應驄、元翰、綰,而令按察使張祐等還籍候命,詞連四百人。九卿及錦衣衞廷訊,應驄對曰:「某所持者王章耳,必欲直洸,惟諸公命。」刑部尚書胡世寧等心知洸罪重,而懲前大獄,不敢執。會是日黃霧四塞,獄弗竟。次日,又大風拔木。有詔修省,不用刑。乃當應驄按事不實律,為民,元翰、綰及田等貶斥有差,洸授冠帶。霍韜再疏為洸訟不能得,洸益憾應驄。逾數年,更令人奏應驄勘獄時,酷殺無辜二十六人,下巡按李美覆勘。美言死者皆有狀,非故殺。刑部尚書許讚白應驄無罪。帝特謫應驄戍遼東。是獄也,始終八載。凡攻洸與治洸獄者無不得罪,逮捕至百數十人。天下惡萼輩奸橫,益羞言議禮臣矣。應驄赴戍所,道經蘇州。知府治具候之,立解維去,致餽不受。十六年赦歸。明堂大享禮成,復冠帶。應驄敦行誼,好著書,數更患難氣不挫。」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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