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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持續漁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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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持續漁業方法(英語:Unsustainable fishing methods)泛指所有並不符合長時期可持續漁業發展的漁獲濫捕方法[1]。這些方法會被認為屬於濫捕,通常都因為這些方法會威脅魚群的生存,又或會威脅魚群生活的環境,令到生態受損[2]。常見的例子有:爆破捕魚電力捕魚、甚至在發展中國家常見的投毒捕魚

在西方社會,使用拖網捕魚被認為會破壞海床生態,被主流海洋環境保護者認為屬於「非可持續漁業方法」[3]。除此之外,其他未經通報及未經規範的捕魚行為都屬於非可持續漁業方法[1]

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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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4][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6]
  • 中華民國漁業法》第48條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採捕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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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推廣可持續漁業發展. 綠色和平香港網站. 2010-12-16 [2016-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4) (中文(繁體)). 
  2. ^ 电网捕鱼、殃及子孙. 搜狐網. [2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中文(簡體)). 
  3. ^ Black, Richard. Deep-sea trawling's 'great harm'. BBC新聞: Science/Nature. 2004-10-06 [2016-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3) (英語). 
  4. ^ 电网捕鱼为何屡禁不止?. 泰州網.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中文(簡體)). 
  5. ^ 浙江渔船来山东青岛捕鱼,所经之处鱼类灭绝. 青島新聞網.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20) (中文(簡體)). 
  6. ^ 电力捕鱼屡禁不止. 蕭山網.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6) (中文(簡體)).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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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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