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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張建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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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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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張建紅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24日 (日) 01:29 (UTC)[回覆]

罪犯分類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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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剛移除了一個罪犯分類,因為把中共非法綁架判刑的自由作家歸屬於為罪犯,並不適當。稀有石頭 2020年6月29日 (一) 01:41 (UTC)[回覆]

請問您這是什麼謬論,有些人的看法就像是樓蓋歪了,整個人都歪了,直接無視法律。犯罪就是犯罪,被定罪了還能被人「洗」,任何人都要尊重的法治,在您口中變成「不在當地就不受管」,然後您就可以在維基百科上開始「洗」,抱歉,以您的看法真的很好笑,是否是罪犯是根據當地的法律和司法機構決定,而不是你一句不受管就能「洗」,當然能你可以開個維基百科會員,就是你說的算了[開玩笑的],當然你不能開,所以您應該停止WP:POINT了,謝謝
而且想對您說麻煩您在說之前了解一下什麼叫大陸法系,然後再來回復,以錯誤的觀點回說出來的話真顯得很無知。---WiokTALK2100+ 2021年4月1日 (四) 17:26 (UTC)[回覆]
-DavidHuai1999:違反WP:POINT的正是閣下。自由的維基百科並不需要照搬中共迫害人權的惡法。稀有石頭 2021年4月1日 (四) 17:29 (UTC)[回覆]
帶着有色眼鏡看世界的感覺應該就是--世人皆醉,你獨醒?---WiokTALK2100+ 2021年4月1日 (四) 17:46 (UTC)[回覆]
條目中有多個來源敘述了力虹先生的生平,我看來是因為替受迫害的民眾請願而受到周永康政法委的殘害,在獄中被迫害到重病情況下,政法委仍不再拒絕保外,直接導致他英年早逝。談不上獨醒,作為普通百姓,不與反人類集團同類,保留一點基本良知也是應該的。稀有石頭 2021年8月28日 (六) 01:05 (UTC)[回覆]

‎請停止不當移除分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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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是否為案發地罪犯,依據在於當地法律和當地司法機構的決定。張建紅犯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法院判刑,成為罪犯是客觀事實。請Marvin 2009停止基於政治立場和個人喜好不當移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犯」之行為,此舉已經違反WP:NOTCENSORWP:POINT。--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1:56 (UTC)[回覆]

  • Marvin 2009作出的兩筆編輯[1][2],宣稱是擴充內容,實則加入偏頗語句,並將散文式改為點列式,拉低條目質量和中立性。此外,該兩筆編輯依然是偷偷移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犯」分類。--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2:33 (UTC)[回覆]
  1. 此分類本即是閣下添加的對正義人士的誹謗內容,再說,維基百科並非以中共外宣的政策作為方針的。
  2. 條目原先來源不足,我擴充了來源,還在全文修改完善的過程中。閣下不問青紅皂白,任意回退,為了宣傳也不應不擇手段吧?稀有石頭 2021年8月31日 (二) 02:42 (UTC)[回覆]
  1. 對已定罪人士加上罪犯分類,是陳述事實,不是外宣。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罪犯都是如此。
  2. 你在條目中將不少語句改成非中立語句,又將原先的散文式改成點列式,已經降低條目質量和中立性。況且這篇條目還上過DYK。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2:46 (UTC)[回覆]
那又是你一貫的不實之詞。維基並非以中共統治下的國內法庭作為方針的。再說原先陷害力虹的周永康已經判處無期徒刑。條目我本來正在更改過程中,你任意回退,是無道理的。稀有石頭 2021年8月31日 (二) 02:54 (UTC)[回覆]
加入罪犯分類只是陳述客觀事實,如同美國的罪犯要加上美國罪犯分類,英國的罪犯要加上英國罪犯分類,根本不是你所謂的「以中共統治下的國內法庭作為方針」。除非法院撤銷了罪名,否則不能移除該分類。--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3:21 (UTC)[回覆]
象迫害力虹的罪犯周永康加在罪犯分類是應該的。力虹是因為撰寫文章被判刑,而中國憲法規定了言論自由權利的,故周記政法委對力虹的判決是違憲的冤案。在國外力虹等國內義士被稱作良心犯。稀有石頭 2021年8月31日 (二) 03:33 (UTC)[回覆]
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的絕對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張建紅的情節已超出言論自由的合法範圍,且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判處有期徒刑。他違反法律是事實,被判刑事實,入獄服刑也是事實。少數人士即便不滿判決結果,但他們又不是司法機構人員,無法左右司法程序,故不能改變張的罪犯身份。--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9:28 (UTC)[回覆]
是否超出邊界並非由中共外宣口徑說了算的,中共為了宣傳一貫黑白顛倒,其實力虹為國為民,不顧個人安危,仗義執言,是中華的英雄人物。但在周永康及追捕的者這樣的罪犯眼裏,誰敢揭示610蓋世太何的惡行,誰就是犯罪。2021年9月1日 (三) 02:51 (UTC)
  1. 「是否超出邊界並非由中共外宣口徑說了算的」:法院是司法機構,不是外宣機構。人物是否為罪犯,由法院依法判決。
  2. 「中共為了宣傳一貫黑白顛倒」、「但在周永康及追捕的者這樣的罪犯眼裏,誰敢揭示610蓋世太何的惡行,誰就是犯罪」:純粹抒發個人情緒且不符合實際的仇恨邏輯,無效論證。
  3. 「力虹為國為民,不顧個人安危,仗義執言,是中華的英雄人物」:張建紅確實違反法律,確實被法院判刑,確實入獄服刑。法不可違,罪行不容粉飾,否則那些盜竊犯等等也都會被披上「合理」的外衣,從而危害整個社會秩序。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03:53 (UTC)[回覆]
中國人權人士到國外保護人權的國家後,普遍受到尊重,在海外,人們了解真正的罪犯是侵犯人權的中共暴徒。周永康薄熙來等罪犯被收監之前,中國冤案遍地也是常識。中共大外宣人員泯滅良知,一味顛倒黑白,其實才是罪犯,只不過暫未被收監而已。--稀有石頭 2021年9月1日 (三) 04:01 (UTC)[回覆]
你拿境外那套政治正確說事沒用,在中國就應當按照中國法律,是否為中國罪犯由中國法院說的算。--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04:20 (UTC)[回覆]
普世價值並不是你所稱的政治正確,而且維基百科並非在中國大陸。在國外,對於因堅持正義良知而受中共迫害的作家一般是以良心犯、文字獄來稱呼的,其實國內不受中共洗腦的中國百姓也是如此說的。除了黨媒的抹黑外,你應可查到許多中立來源的。--稀有石頭 2021年9月1日 (三) 12:49 (UTC)[回覆]
不存在所謂普世價值。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規。--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12:56 (UTC)[回覆]
普世價值存在與否並非中共洗腦宣傳能決定的,可看看對應條目。--稀有石頭 2021年9月4日 (六) 04:22 (UTC)[回覆]
上面說過,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會存在一些差異,無論是文化還是法律法規。請正視這一基本事實,別動不動就扣「洗腦宣傳」帽子。--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4日 (六) 15:48 (UTC)[回覆]
二位,不論出於什麼原因,請您們先討論,勿再先行改動。--安憶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3:07 (UTC)[回覆]
(!)意見-在另條目討論回應DavidHuai1999時,留意到這裏狀況。在下建議,在編輯時理由需寫清楚。
  1. DavidHuai1999您認為要保留煽顛罪分類,但(1)您也不需要把其他分類一併刪除。(2)刪除其他內容的理由?
    1. DavidHuai1999您這筆刪除一千五百多字元,編輯理由是非中立語調,不當移除分類
    2. DavidHuai1999您這筆刪除三千五百多字元,補寫編輯理由是WP:NPOV和WP:NOTCENSOR
  2. 以上兩筆編輯,您以A理由一併回退BC,您的主張一是保留某分類、二是質疑語調。但問題是(1)您也不需要「把其他分類一併刪除回退」,這樣您自己無理由或不當理由移除其他分類了,(2)您以「非中立語調」、中立性刪除其他內容,如果您認為語調需調整,可以標註出來,直接刪除恐怕不當。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05:48 (UTC)[回覆]
(!)意見-@Marvin_2009您好,DavidHuai1999認為語調不中立,建議您一方面可請教DavidHuai1999能否舉幾個舉體例子或建議,二方面您也可自行,在符合來源前提下檢視語調寫法。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05:56 (UTC)[回覆]
謝謝Wetrace用戶的公正評論。由於注意到條目中未充分給出來源,在下當時在努力擴充豐富條目內容中,還沒有完成之前,大量內容被不合理的回退。其實如看到在下的編寫有不足處,在下歡迎其他用戶修改完善的。回退大量內容則是無視維基用戶的付出、在挑起編輯戰。稀有石頭 2021年9月1日 (三) 02: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