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孔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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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孔嘉(1588年—1667年),元會天石南直隸歙縣(今安徽省歙縣)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明朝探花翰林

生平[編輯]

其父以弱病死[1],與名紳吳養春世仇[2],吳孔嘉將其父之死歸咎於養春。早年寄居黃山祥符寺讀書,在帳上寫滿了「死」字,天啟五年(1625年),余煌榜進士第三人。授翰林院編修。參與編修《光宗實錄》。因參修《三朝要典》的編撰,被列為閹黨。誣陷吳養春「贓銀六十餘萬兩」,程夢庚「等贓銀十三萬六千兩」,此為「黃山案」,最後吳養春等人皆慘死獄中[3]崇禎時,魏忠賢(閹黨)倒台,吳孔嘉被黜為民,居歙縣曲水園,長年閉戶不出。康熙六年(1666年)死。

清人許楚有《清故前翰林院編修天石吳公行狀》,述其生平甚詳,載《青岩集》卷十,清康熙五十四年許象縉刻本。

參考資料[編輯]

  1. ^ 俞正燮《癸巳存稿》卷14《蘆城評話敘錄》
  2. ^ 清鈔明季野史彙編本《欽定逆案分欵全錄》:吳孔嘉 南直徽州人乙丑科朝林編修以報仇嗾害吳養春一家 登第即工通內黃山慘殺多人 許志占己正興刑吳孔嘉以褫斥擬徒主事呂下問何以獨免。
  3. ^ 《明史紀事本末》第七十一卷「魏忠賢亂政」:「時養春等俱拷死,工部遣主事呂下問至歙追產,吳氏家已破,其妻女俱自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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