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回疆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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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回疆則例》
原名《欽定皇輿西域圖志》
作者章甫、賽尚阿等人
類型則例
語言漢語蒙古文滿文
主題法律
發行資訊
出版時間嘉慶二十年(公元1815年)

欽定回疆則例》(簡稱《回疆則例》)是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由清政府理藩院徠遠清吏司開始編纂的針對回疆等地區所制定的法規,是對回疆等地政治制度、經濟、宗教、司法等方面問題做出的詳細規定。並於道光年間進行過一次大型調整。道光年版《回疆則例》共8卷,134條。

背景[編輯]

清政府確立了在新疆的統治地位後,設立伊犁將軍開始管理南北疆各項事務,伊犁將軍與駐札大臣陝甘總督等官員上奏當地事務及建議,交由皇帝御批或交由軍機處等部門議定。後因為軍機處事務繁多,開始由理藩院兼辦回部事務,乾隆二十七年,專門管理回部的軍事及民事事務的徠遠清吏司設立[1]。在回疆的管理形式上是立法的形式對回疆地區進行管理,在篩選和完善當地舊有法規的基礎上,將一些當地社會治理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臣工條奏認可並上升成法律。然而案件逐步增多,卻沒有可供徠遠司參考的通行則例,徠遠司不得不僅按照舊案比議的方式解決回疆出現的一切案件。這就導致了一些結果不合時宜、缺乏權威性,對清廷對回疆地區的統治也有傷害[1][2]

編撰過程[編輯]

嘉慶十六年,理藩院開始編纂《蒙古律例》。在編纂過程中發現,有關回疆事務「積案繁多」,如果纂入《蒙古律例》中會導致「條款混淆」,所以在當年七月,理藩院上書建議另行編纂《回疆則例》,並提出由熟悉例案、通曉翻譯的主事尼克通阿、岳禧二人承辦所有應行纂入則例事件等事宜。嘉慶帝批准後,理藩院正式開始編纂《回疆則例》,由堂官托津、理藩院供事章甫、主事尼克通阿、岳禧等二十人草擬辦理。嘉慶十九年(公元1814年)二月,《回疆則例》初版繕寫完成並以漢語滿文蒙古文三種文字黃冊的形式上呈。嘉慶二十年(公元1815年),嘉慶帝批准了《回疆則例》的刊刻印刷頒發回疆地區且永遠遵行,並決定十年一次開館增纂。這時的則例署名則為當時的軍機大臣國史館副總裁的賽尚阿以及吉倫泰、恩華、玉明等部院大臣。至此,回疆事務開始有例可循,此版本《回疆則例》共分為四卷[1][2]

道光三年(公元1823年)12月,理藩院對《回疆則例》開始進行一次修纂,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理藩院認為這次《回疆則例》修改並不多故決定暫緩刊刻[3]張格爾之亂平定後,道光帝為加強地方管理,於道光十三年開始對《回疆則例》進行大規模調整,新《回疆則例》於道光十七年正式頒行[4]。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5月完成刊刻板片開始印刷。此版本內容有1卷原奏官銜以及8卷例文,滿文及漢字共計18卷[3]咸豐年間僅有清內府抄本的四卷《理藩院修改回疆則例》。光緒九年(公元1883年),清政府開始在新疆設置州縣,次年開始施行州縣制,伯克制逐步廢除,《回疆則例》不再全然適用[3]

性質及適用對象[編輯]

早期學者在對《回疆則例》的研究中將其簡稱為《回律》並成為約定俗成的用法。後有學者因則例與律在性質上有所不同,認為這種稱謂不確切也不規範[5]。有學者簡稱其為《回例》,但因「回例」在一些文獻中專指維吾爾習慣法,使用此簡稱會造成國家制定法和民間法的混淆[6]。關於《回疆則例》的性質的看法並不統一,其觀點分別由認為《回疆則例》是一部單行行政法規,是單行刑事法規[7],是民族行政立法[8]或是一部有關民族自治地區的綜合性法規[9]。「回疆」在清朝指的是今維吾爾族先民回部所聚居的南疆地區,但《回疆則例》適用範圍除了回疆地區的維吾爾族先民外,適還包括哈薩克人、甚至大小金川的藏人等民族[10]

法源及內容[編輯]

道光年版《回疆則例》由嘉慶年版的4卷增至8卷,條文從89條增至134條,其中分別為原例保留26條,修改65條,修並9條,刪除4條,增纂5條,續纂卷7和卷8共38條[3]。條款內容主要來自皇帝的諭旨以及皇帝批准的臣工條奏[11]

《回疆則例》在制度上確定了伯克制為主的原則,134條條文中有54條是對伯克制的規定。《回疆則例》確定了伯克制的轄區、任用、升遷、品級劃分、待遇、禁限以及為避免貪腐問題的出現而制定的相關政策。《回疆則例》在經濟貿易上確定了內外有別的原則,在內部管理上首先規定了負責管理農作物及當地市集中伯克的名稱和職責以及具體管理內容。也通過改鑄貨幣為鑄有乾隆通寶等字樣的新疆紅錢,確定了其與當地的價值等方法統一了買賣標準,同時確定了稅制、賦役、貿易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在對外貿易政策上規定了回疆藩夷進出貿易施行免稅政策,而赴藩外貿易的話則禁限給票。《回疆則例》在宗教上為了減少伊斯蘭教在當地的影響,除了禁止阿訇干預政治事務外,專門設立伯克管理宗教事務以及教習念經館務等事務。並明確規定「禁止誦念黑經」、「慎選回子阿訇」。不過在民事事務上,阿訇的權利得以保留,依據《古蘭經》和《聖訓》為法律的「喀孜法庭」在解決民事糾紛上起了不小的作用。在處理民族關係上,《回疆則例》確定了漢回分治的原則。為避免各民族共謀推翻中央統治,清廷在回疆地區施行民族隔離政策,在各地修建「滿城」、「漢城」、「回城」。《回疆則例》中規定了回漢禁止通婚,若有擅娶回婦的則按例定罪,監視漢人在新疆的經商,每月檢查各城人口等具體實施民族隔離政策的內容[9]

近現代出版版本及展出[編輯]

1988年,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編的《中國邊疆史地資料叢刊》中將道光二十三年理藩院刊本《欽定回疆則例》收錄[12]。2012年,《欽定回疆則例》作為「故宮博物院清代新疆文物珍藏展」的一部分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展出[13]

參考來源[編輯]

  1. ^ 1.0 1.1 1.2 龍群; 吳秀菊. 试析《回疆则例》的编纂与修订. 黑龍江民族叢刊. 2013, (04): 100–104. doi:10.16415/j.cnki.23-1021/c.2013.04.005. 
  2. ^ 2.0 2.1 韓偉. 略论清代《回疆则例》立法特色及现实意义. 新疆社科論壇. 2010, (02): 71–74. 
  3. ^ 3.0 3.1 3.2 3.3 陳殷宜. 嘉慶與道光兩朝《欽定回疆則例》刊刻版本之比較.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通識教育學報. 2016, (05): 35–62. 
  4. ^ 邢蕾. 社会治理视阈下《回疆则例》的立法考察. 西域研究. 2015, (02): 10–13. doi:10.16363/j.cnki.xyyj.2015.02.003. 
  5. ^ 王莎. 清代新疆律法研究的典范文献——《回疆则例》. 科學中國人. 2015, (5Z): 178–179. 
  6. ^ 白京蘭. 关于《钦定回疆则例》研究的几个问题. 貴州民族研究. 2006, (04): 207–211. doi: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06.04.037. 
  7. ^ 蔣曉偉. 中国经济法制史. 知識出版社. 1994: 238. ISBN 7501555923. 
  8. ^ 張晉藩. 清朝法制史. 中華書局. 1998: 191. ISBN 9787101014853. 
  9. ^ 9.0 9.1 王婷. 清代《钦定回疆则例》研究 (碩士論文). 遼寧大學. 2014. 
  10. ^ 張茹茹. 略论《钦定回疆则例》. 延邊黨校學報. 2013, 29 (03): 53–55. doi:10.16332/j.cnki.cn22-1302/d.2013.03.006. 
  11. ^ 白京蘭. 略论清政府辖制新疆的法律——《钦定回疆则例》. 新疆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4, (02): 60–64. doi:10.13568/j.cnki.issn1000-2820.2004.02.014. 
  12. ^ 中国边疆史地资料丛刊. 中國邊疆史地資料叢刊. [2019-1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16). 
  13. ^ 故宫博物院清代新疆文物珍藏展. 新疆日報網. [2019-1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