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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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返還(日語: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稱為沖繩復歸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放棄《三藩市和約》第3條規定的所有權利和利益,並將該條涉及的所有領土及其領水(即北緯29°以南的日本領土,但已於1953年和1968年提前歸還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權歸還日本的歷史事件[1]

過程[編輯]

交接儀式-降旗及升旗
日本國政府方面(升旗)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方面(降旗)
沖繩縣旗 日本國旗 琉球政府旗幟 美國國旗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三藩市和約》第三條裏,日本表示將會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將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等北緯29°以南日本領土提交聯合國託管制度的提議,並同意在美國提出此等提議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區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後,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然而美國在琉球群島(沖繩)的施政和對回歸日本呼聲的打壓引發了當地居民的民怨,隨之而來的是復歸日本運動的愈發高漲。

1951年,琉球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

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美國琉球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2]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

1968年11月,在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的首次例行選舉中,主張立即回歸的復歸日本運動的中心人物屋良朝苗擊敗了主張階段性逐步回歸的沖繩自民黨的西銘順治,當選為新的行政主席。屋良朝苗在當選後要求美國立即將沖繩歸還日本,此後啟動了復歸日本的談判。在1969年日美首腦會談上,美國承諾將沖繩歸還給日本,以換取《美日安保條約》有效期限的延長。

日本前首相佐藤榮作內閣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反對美國統治的胡差暴動。1971年6月17日,美日最終簽訂《沖繩返還協定[3]。同年12月31日,為確保沖繩法制順利過渡、並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訂立的《沖繩復歸相關的特別措置法》由天皇公佈生效。

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美國在1972年5月15日正式將其於《三藩市和約》第三條取得的沖繩的管理權歸還日本沖繩縣復縣。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730),象徵着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及「法制統一」。然而,駐日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軍事基地。

參考文獻[編輯]

  1. ^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1972.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英語). 
  2. ^ 復帰運動 (ふっきうんどう) - 琉球新報. [2010-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13). 
  3.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June 17, 1971 [2013-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04). (英文)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