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返還
琉球歷史系列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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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舊石器時代 | |||||||||
沖繩貝塚文化 前5000年–12世紀 | |||||||||
御城時代 12–16世紀 | |||||||||
︵ 半 ︶ 傳 說 時 代 |
天孫王朝 | ||||||||
舜天王朝 1187–1259 | |||||||||
英祖王朝 1259–1349 | |||||||||
三山 時代 1322 | 1429 |
中山國 1314 | 1429 |
(英祖) | 中 山 國 |
南山國 (大里 王朝) 1337 | 1429 |
北山國 (怕尼芝 王朝) 1322 |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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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度王朝) 1350 | 1406 | |||||||||
(尚氏) | |||||||||
琉 球 國 1429 | 1879 |
第一尚氏王朝 1406–1469 | ||||||||
第二尚氏王朝 1469–1879 | |||||||||
薩摩藩支配 1609–1872 | |||||||||
琉球藩 1872–1879 | |||||||||
大日本帝國沖繩縣 1879–1945 |
鹿兒島縣 1872–1945 | ||||||||
美國治理時期 1945–1972 | |||||||||
日本 | |||||||||
日本沖繩縣 (沖繩返還) 1972– |
鹿兒島縣 大島郡 1953– | ||||||||
沖繩返還(日語: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稱為沖繩復歸(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放棄《舊金山和約》第3條規定的所有權利和利益,並將該條涉及的所有領土及其領水(即北緯29°以南的日本領土,但已於1953年和1968年歸還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權移交日本的歷史事件[1]。
背景
[編輯]二戰後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根據1946年1月29日發布的同盟國最高司令官指令677號第3項規定戰後日本行政權之範圍,其中規定[2]。
本指令提及的日本定義如下。
(b)子項規範之地域除伊豆群島在1946年3月就歸還給日本外,其餘各島皆由美國接管。
1951年9月,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簽訂《舊金山和約》,其第三條規定日本將會同意美國提出的將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等北緯29度以南島嶼提交聯合國「信託統治」制度的提議,並在此之前由美國獲得立法、行政和司法權。[3]《舊金山和約》確認日本保有琉球群島和小笠原群島主權,僅將行政權交與美國,直到交付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前。事實上美國原本計畫將它們交由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後,從日本分離出並獨立。然而後來美國意識到,如果將其託管,便不能有效利用這些島嶼來與蘇聯對抗、防止共產主義勢力進入太平洋。因此美國決定,撤回以獨立為前提的託管計劃,改認可日本對這些島嶼的潛在主權,維持以軍隊統治琉球的型態。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由於日本保有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主權,這些島嶼沒有成為美國領土或聯合國託管領土,島嶼上的居民也保留日本的國籍。[4][5]
過程
[編輯]日本國政府方面(升旗) |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方面(降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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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縣旗 | 日本國旗 | 琉球政府旗幟 | 美國國旗 |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裡,日本表示將會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將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等北緯29°以南日本領土提交聯合國託管制度的提議,並在美國提出此等提議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區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後,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美國在琉球群島(沖繩)的施政引發了當地居民的部分民怨。
1951年,「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
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6]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
1968年11月,在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的首次例行選舉中,主張立即回歸的復歸日本運動的中心人物屋良朝苗擊敗了主張階段性逐步回歸的沖繩自民黨的西銘順治,當選為新的行政主席。屋良朝苗在當選後要求美國立即將沖繩歸還日本,此後啟動了復歸日本的談判。在1969年日美首腦會談上,美國承諾將沖繩歸還給日本,以換取《美日安保條約》有效期限的延長。
日本前首相佐藤榮作內閣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反對美國統治的胡差暴動。在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美日最終於1971年6月17日簽訂《沖繩返還協定》,將沖繩歸還日本[7]。同年12月31日,為確保沖繩法制順利過渡、並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訂立的《沖繩復歸相關的特別措置法》由天皇公佈生效。
1972年5月15日《沖繩返還協定》生效,美國正式將其自《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取得的一切行政、立法和司法權移交日本,沖繩縣復縣。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730),象徵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及「法制統一」。然而,駐日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軍事基地。
參考文獻
[編輯]- ^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1972.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英語).
- ^ 連合軍最高司令部訓令(SCAPIN)第677号. 獨立行政法人 北方領土問題対策協會. [2024-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8) (日語).
- ^ 維基文庫中的文獻全文:舊金山和平條約
- ^ 河野康子. 平和条約以後の沖縄と日本外交 (PDF). [2024-11-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7-04) (日語).
- ^ 琉球政府章典. 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田中明彥研究室. [2017-03-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18) (日語).
- ^ 復帰運動 (ふっきうんどう). 琉球新報. 2003-03-01 [2010-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13) (日語).
-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1971-06-17 [2013-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04) (英語).
參見
[編輯]- 730-復歸後右側通行改爲左側通行
- 中國人對琉球群島主權問題的認識
- 釣魚島
- 美日關係
- 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