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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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聯合國大會 第一五一四 (十五)號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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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會議 | 第十五 |
編號 | A/RES/1514(XV)(文件) |
主題 | 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
結果 | 被採用 |
聯合國大會第一五一四(十五)號決議(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XV))是聯合國大會於1960年12月14日所通過的一個決議,特別針對關於准許具備殖民地地位的地區,得以建立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宣言
[編輯]《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的大會第一五一四 (十五)號決議。[1]
一、 | 各民族之受異族奴役、統治與剝削,乃係否定基本人權,違反聯合國憲章,且系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之障礙。 |
二、 | 所有民族均有自決權,且憑此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
三、 | 絕對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上之準備不足為遲延獨立之藉口。 |
四、 | 對未獨立民族之一切武裝行動過各種壓制措施概應停止,使彼等能和平自由行使完全獨立之權利,其國家領土之完整應受尊重。 |
五、 | 在託管領土及非自治領土或其他尚未形成獨立之領土內立即採取步驟,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按照此等領土各民族自由表達之意志,將一切權力與條件無保留移交彼等,使能享受完全之獨立及自由。 |
六、 | 凡以局部破壞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為目的之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 |
七、 | 所有國家均應在平等及不干涉他國內政及尊重各民族之主權及其領土完整之基礎上,忠實嚴格遵行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本宣言之規定。 |
決議繼續
[編輯]- 1988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43/45號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執行情況;
- 1988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43/46號決議:傳播非殖民化新聞;
- 1988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43/47號決議:剷除殖民主義國際十年;
- 2000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55/145號決議:傳播關於非殖民化工作的新聞;
- 2000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55/146號決議:第二個剷除殖民主義國際十年;
- 2000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55/147號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執行情況;
- 2010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65/117號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執行情況;
- 2010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65/118號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五十周年;
- 2010年的聯合國大會A/RES/65/119號決議:第三個剷除殖民主義國際十年;
參見
[編輯]- 自決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聯合國大會第66號決議:依照憲章第七十三條(辰)款項遞送情報書
- 聯合國大會142(II)號決議:各會員國依據憲章第七十三條(辰)款項遞送情報所應遵用的標準格式
- 聯合國大會143(II)號決議:依據依據憲章第七十三條(辰)款項遞送情報的補充文件
- 聯合國大會144(II)號決議:自動遞送非自治領土中自治組織發展情形的情報
- 聯合國大會145(II)號決議:各專門機關關於憲章第七十三條(辰)款規定所予的合作
- 聯合國大會146(II)號決議:設立一特別委員會審議依憲章第七十三條(辰)項規定遞送的情報
- 聯合國大會1541號決議:會員國確定是否負有義務遞送憲章第七十三條(辰)款規定的情報所應遵循的原則
- 聯合國大會1654號決議: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的實施情形
參考文獻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聯合國大會1514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