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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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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是古代東亞一種基於是儒家法家思想的司法體系。「律」相當於刑法,「令」相當於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訴訟法民事法等)。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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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的基本思想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即儒家的德治主義思想,和法家法律萬能的法治主義思想。古代中國為維持國家和社會秩序,制定了(法)、(軍事)等規範,儒家重視禮、樂,而法家重視刑、兵。

漢代漢武帝推行獨尊儒術,但實際上是外儒內法,將儒家的禮樂作為法律規範,稱為「以禮入刑」。最初刑的成文法是「律」,「令」則是為其補充的規範,之後「令」的地位提昇,逐漸成為獨立於「律」的存在,268年西晉頒佈第一部律令--《泰始律》與《泰始令》,兩者合稱《泰始律令》,標幟「令」的法典化,成為與「律」相同地位的法律。

魏晉南北朝是律令發展時期,則是律令的最盛期,並影響日本朝鮮三國,形成以中國為中心,在東亞文化圈範圍內類似的司法體系[1],在「律」和「令」之外,還出現補充律令的「格」和「式」。除了法律體系之外,律令還與以律令規範的政治制度組成律令制,實行律令制的國家又稱律令國家[2]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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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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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辭書《爾雅》中「律」指恆常的律法,「令」則是君主的命令,戰國時期在貴族與平民階級融合,和法家思想盛行之下,為了統治人民,成文法開始出現,稱為「律」,尤其秦國商鞅變法之下成為奉行法家思想的國家。漢初沿用秦代法律體系,漢代中期漢武帝推行獨尊儒術,但實際上是外儒內法,將儒家的禮樂作為法律規範,稱為「以禮入刑」,此後「律」成為刑罰依據,「令」則承擔教化人民的功能,「律」和「令」的功能開始明確分化。268年西晉頒佈第一部律令--《泰始律》與《泰始令》,兩者合稱《泰始律令》,標幟「令」的法典化,成為與「律」相同地位的法律,編纂《泰始律令》的杜預確立以「律」主管刑罰,以「令」主管政治制度的法律體系,西晉滅亡後,南北朝時期各朝代仍繼續頒佈、實施律令。

律令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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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年隋文帝頒佈《開皇律令》,開皇律令高度體系化,開創律令最盛的隋唐時期,標誌律令法的完備。《開皇律》中將十惡列於律首,《開皇令》中將官僚制度的相關規定列於令首,兩者標誌通過君權法制化強化君權。[3]在隋之後的唐朝也在開皇律令基礎上頒佈《武德律令》,在「律」和「令」之外,還出現補充律令的「格」和「式」,首部格式唐太宗時期頒佈的《貞觀格式》。

律令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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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世紀之後東亞各國的律令制逐漸崩潰,但必須注意的是律令制與律令不同,律令制雖然崩潰,但作為法律的律令仍然存在,其中的「令」在宋代之後重要性降低,明代的《大明令》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令典,但是重要性已極低。相對的「律」依舊是中國歷代刑罰主要的成文法典,直到中國最後的帝制王朝--清朝頒佈《大清律例》皆然;至於日本《養老律令》更是自757年頒佈後一直實施到1868年明治維新時期,儘管在9世紀之後日本便不斷以律令之外的規範、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中國周邊國家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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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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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國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確制訂和實施律令與相關制度的國家。日本在七世紀末,當國家受到唐朝的威脅時,為了富強國力,律令的概念被積極接受,並製定了開創性的律令法典近江令飛鳥淨御原令,與中國不同日本先頒佈「令」,可見建立富強國力的政治制度是當時日本的首要目標,之後日本在701年頒佈《大寶律令》、757年頒佈《養老律令》,此後《養老律令》一直實施到1868年明治維新時期。

對於律令的缺失,日本曾在8世紀後期頒佈刪定律令・刪定令格,但9世紀初隨即因頻繁發生爭議,被以造成民心不定為由廢止。此後日本改以頒佈格式補全律令的缺失,在嵯峨天皇清和天皇醍醐天皇在9~10世紀相繼編纂弘仁格式・貞觀格式・延喜格式合稱三代格式。在9世紀之後日本便不斷以律令之外的規範、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朝鮮・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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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中朝鮮半島的三國都有制定律令的紀錄,但是未見完整律令保存至今,因此存在爭議。對於新羅等國有無制定律令,一部分學者認為新羅僅採用了唐律令,至多根據自身國情制定格式,但另一派學者認為新羅有制定律令[4];同一時期在中國東北、半島北部與新羅對峙的渤海國也積極的學習唐朝的律令制。10世紀統一朝鮮半島的高麗制定了自己的律令,但由於實際的法典並未留存,因此存在不同的說法,主流說法是模仿唐宋的律令,並予以簡化。

另外越南在西晉~唐代為北屬時期,多數時間由中國控制,實施中國的律令制度,而越南獨立後也頒佈實施律令,李朝陳朝後黎朝阮朝皆頒佈實施律令,例如:阮朝頒實施的皇越律例

歷代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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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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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垂拱律令
  • 神龍律令
  • 太極律令
  • 開元律令

日本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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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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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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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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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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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