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基础民法之一,通过法律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权,以便调解民事关系确立法律依据。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该法于2021年1月1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而废止。
历史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制度最早系统规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其中大部分属于物权,初步确立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内的基本物权法律体系框架。另外,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律建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则集中规定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物权法,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其后又审议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其草案。并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基本原则
[编辑]物权法定原则
[编辑]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编辑]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物权公示原则
[编辑]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公示方式依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内容
[编辑]该法案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草案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内容框架如下: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
(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形态: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物权行为;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类型;2.善意取得制度;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特性;2.抵押权: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3.质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权。
(六)占有。
所规定的物权概念及其特点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前句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 排他性: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 绝对性: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对世权。
反对意见
[编辑]因为物权法的敏感和复杂性,导致很容易被解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在中国大陆第一部注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因此有左派的观点认为,本法是保护极少数富人的物权,亦可能造成更多国有财产流失。法律学者巩献田从2005年起公开上书反对《物权法》的草案,并于2006年12月9日在网上公布一封几百人签名的公开信。他呼吁此法律在通过之前需要进一步公开讨论,并且认为该草案有多个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 将公有和私有财产平等对待,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 《物权法》赋予国家机关、企业不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处置国有财产的权力,会进一步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 未明确表明如何保护农村的集体所有财产;
- 未明确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私有财产,从而和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相抵触;
- 缺乏关于如何追讨被侵占的财产,以及防止非法侵占者将其合法化的条文。
但相反观点指出,批评者的目的是否定改革开放政策。[2]一部法律的出台应该考虑到是否有制约机制与之相配套,而与《物权法》相配套的《侵权法》却没有同步出台,这给投机者一个机会与时间。
林浊水认为:“社会主义体制的核心精神,在于财产公有制;因此,中国《物权法》通过后,这一个最后的社会主义大国可说从此告别社会主义阵营,走向资本主义体制。”[3][4]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来源
[编辑]- 书籍
- 刘贻清:《巩献田旋风实录─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大讨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2月初版,ISBN 9787500595342.
外部链接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全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与相关说明(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网
- 聚焦物权法:让拆迁不再令人“心痛”(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凤凰网
- 物权法争论,国学网
- 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巩献田:英雄还是罪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南方周末2006年2月23日
- 《巩献田旋风实录》给我们的启示,杨晓青 著,
- 两会审物权法 公有、私有大对决,中国时报2007年3月4日
- 走近物权法,莫宜端2007年3月6日
- 中国通过物权法 改革开放既姓社又姓资,今日晚报20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