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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陈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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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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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yi 原内容是

 我想著,應該做一集,找一兩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來賓,口條清楚、論理清晰、能說服的了自己、說服的了主持人、也說服的了觀眾的來賓,用一個小時,好好談談,為何同性戀者不應該享有婚姻權利。

找来宾谈论该议题,不代表他“认为”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09:43 (UTC)[回复]

(~)补充,确实,反同志婚姻的论述很难说服我,但我也清楚看到,他们的忧虑与恐惧,是真实、是明确、是深沈的。
他对于反同志婚姻的忧虑与恐惧,认为是真实、是明确、是深沈的。--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09:56 (UTC)[回复]
(:)回应,但也说了反同论述说服不了他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09:57 (UTC)[回复]
(:)回应,因此他才要制作一个单元说服自己和观众接受反对同性婚姻的电视访谈,这种行为不是在迫害LGBT权益吗?--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0:28 (UTC)[回复]
(:)回应,不算。他做过很多场,

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好几集,都找来很多各有立场的人谈论同婚议题。 他并不是“专门开一个只找反对者”的单元,而是做了“长期的、正反皆有的多个”单元,所以不算。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1:31 (UTC)[回复]

(:)回应,个人提供出来的参考资料指出,陈信聪并非支持同性婚姻,而要在节目制作上安排反对同性婚姻的电视访谈。--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06 (UTC)[回复]
(:)回应,但他也同样做了其它很多支持的、以及支持反对皆有的访谈节目。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11 (UTC)[回复]
(:)回应,主要是陈信聪个人言论指出要在节目制作的访谈单元中,去游说来宾与观众反对同性婚姻,这件事情已经有迫害LGBT权益。--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22 (UTC)[回复]
(:)回应,那他找来支持方上节目,是不是也在游说自己和观众支持同婚?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24 (UTC)[回复]
(:)回应,在参考资料收集中,陈信聪个人并没有因为反同立场报导过后,转向支持或其他的表态言论。--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33 (UTC)[回复]
(:)回应,但他也表示反同立场说服不了他,所以不能算是反同。--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35 (UTC)[回复]
(:)回应,主要是陈信聪个人已提出说在节目制作的访谈单元中,去游说来宾与观众反对同性婚姻,这行为本身的动机已经影响到LGBT权益。--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40 (UTC)[回复]
(:)回应,他并没有要“游说”来宾和观众反同婚,他的用词是“说服”。他所说的、是他要找反同婚的来宾来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而且其论点是可以说服自己和观众的。-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52 (UTC)[回复]
(:)回应,说服观众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这件事情不就要让大众能去支持反同性婚姻的论点,使得在台湾的堆动同志婚姻运动上造成阻碍。--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5:59 (UTC)[回复]
(:)回应,但他同样也找支持方上节目,因此即使他本身是恐同的,但在做节目立场上却不是。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03 (UTC)[回复]
(:)回应,本人在这起事件中,主要是看待陈信聪的个人言论上的问题。虽然他过往的节目上没有提出个人立场,但在个人言论中确实是有要制作反对同性婚姻的节目访谈。--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25 (UTC)[回复]
(:)回应,但他也同样说了要制作、且实际上也制作了支持同性婚姻的节目访谈,并不是“只制作单一立场的节目”,因此实在不能说是反同人士。考虑到生者传记需要更可靠的来源,我认为以单一事件的报导推敲其立场有失公允,在他明确地表示自己反对同性恋/同性婚姻/同性权益之前,都不应该将其列入该分类。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33 (UTC)[回复]
(:)回应,陈信聪已充分表达他的个人立场,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上皆有可靠的来源,表明他个人要制作说服观众及个人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43 (UTC)[回复]
(:)回应,目前的描述方式个人挺不欣赏的。依照此逻辑,所有认为争议双方应该各有充分表达机会的人,都可以被有意识地打成某一边(例如此处你就刻意用同样的来源不断加强描述,带给读者“他非常反对”的印象。)盖其自承恐同或为事实,但做这些节目让争议的两造都有描述机会,没必要用那么多描述来刻意加强印象。例如,我们本来就可以改写为“他自承恐同,但在节目规划上仍提供争议两造各自表达的机会,除正反双方同时上节目讨论外,也另辟有各自的专题。”这句也是事实,但描述方法与目前的文字差异不小,带给人的感觉不同,而中立性也比较不会有问题。--柏强 (找我闲聊) 2017年1月21日 (六) 04:05 (UTC)[回复]
(:)回应,同意以上写法较具中立性,并以此改写。--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7年1月21日 (六) 05:54 (UTC)[回复]

本讨论已移动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7年2月#Talk:陈信聪凝聚社群共识,呼吁各编辑以互助客栈的讨论为核心发展讨论并基于已形成的共识进行进一步编辑。- 执行编辑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月22日 (日) 07:43 (UTC)[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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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者传记页面的多个历史版本已经明确地造成当事人困扰,请管理员将该历史页面设为不可检视。 --KRF留言2017年1月23日 (一) 03:45 (UTC)[回复]

在该讨论页中,由于无法与@Photoyi:取得共识,因此请求第三者介入讨论。 --KRF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6:51 (UTC)[回复]

(~)补充,主因是将陈信聪分类于“反同性恋人士”,所进行的分类讨论。--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7:08 (UTC)[回复]
误解与恐惧,必须经过一次次的自我厘清正视,才可能消除化解,否则只会在内心不断深化纠结。
于是,我想着,应该做一集,找一两个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口条清楚、论理清晰、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的来宾,用一个小时,好好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
——陈信聪
(:)回应,在陈信聪在上述引用内容中,已表明在制作《有话好说》节目制作要邀请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并能说服观众及主持人的论点,这行为已影响到LGBT权益。--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7:26 (UTC)[回复]
反同性婚姻不等于反同性恋。-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月17日 (二) 17:47 (UTC)[回复]
而且这段话正好说明他是支持同性婚姻的。甲要“说服”乙,那甲乙两人原先的立场必须相反,而非相同;所以你无法“说服”牛顿物体运动具有惯性,也无法“说服”哥白尼地球绕着太阳转,也无法“说服”我3+5=8。如果他本来就反对同性婚姻,则反同性婚姻来宾是不需也不能“说服”主持人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的。希望您能懂“说服”的文字逻辑。-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月17日 (二) 18:15 (UTC)[回复]
(~)补充,在陈信聪在上述引用全文中,也已坦承有同性恋恐惧症。--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8:38 (UTC)[回复]
就像我总向所有人坦承,我其实是很恐同的,那跟我的成长背景与教育环境有关。
我应该是最常讨论同志议题的电视主持人。但每次面对同志来宾或朋友,表面上都装成泰然自若,但内心深处总是会浮出莫名的恐惧与不明确的负面情绪。
——陈信聪
(:)回应,确实符合该症状通常暗示了对同性恋和同性恋本身的没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惧。--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7日 (二) 18:50 (UTC)[回复]
(:)回应,当然、恐惧不等于反对,反同性恋和反同婚也不能混为一谈,恐同更不是病症、至少目前没有医学证明它是。 陈如果真这么想让观众和他一起反同,找支持方做什么?陈正是因为他在情感上感到恐惧,但理性上却又知道这种恐惧是不理智的,心生矛盾下才会撰出此文。各位若观看我贴的那几集节目、看那些影片下的留言、还有观众在陈的FB上的留言就可以知道,长期以来有话好说找来的反对同性婚姻的那些来宾,在节目中的论述都无法说服陈自己、也没能说服部分观众,相反的、他找来的支持方来宾总是得到观众的支持与认同,所以他才在文章起始便开门见山地提出“在制作跟主持节目中,对那些反对同志婚姻的团体或民众,我是不是存有太多的偏见与既定立场?”,所以陈才想找个有力的反方来上节目,而在找来之后、他也另外找了支持方的“一军”,这也可以证明就节目立场而言并没有明显的偏颇。而如果他没有制作一个专门反同性恋的节目,用什么理由说他是反同?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3:16 (UTC)[回复]
(?)疑问,为何以个人观察节目历史发展的方式书写主持人条目,而不是提出更具体的参考资料来源修改。陈信聪也已坦白心中有该症状,会在内心深处总是会浮出莫名的恐惧与不明确的负面情绪。以及表明在制作《有话好说》节目制作要邀请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并能说服观众及主持人的论点,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7:07 (UTC)[回复]
(:)回应,同样的、我也仍未见你找到直接的证据说明陈是反同人士。制作一个节目并邀请持特定立场的来宾;和制作一个持特定立场的节目,是完全不一样的。再者陈是表示自己有这样的“情绪”,而不是“症状”,切勿混为一谈。至于论述,这并非个人观察节目的历史发展而得,我只是没把来源一一罗列罢了。11月17日,发布该篇后被新闻引用之文章、11月21日、这篇里提到要找“支持同性婚姻的一军”同日、他提到为何要分成两场,因为正反方兜不拢、23日,只邀请反方的单元播出、同日请网友推荐支持同性婚姻者、24日,发表感言、虽没有明指,但被视为是“不反对”同性婚姻、28日,只有正方来宾的节目播出。这很明显是一系列的,阁下该不会只看了17日那篇吧?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7:38 (UTC)[回复]
只要遵守中立性的话,这两个观点可以同时写进去。——꧁༺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7年1月18日 (三) 07:43 (UTC)[回复]
(:)回应,内容不是问题,问题在分类,Photoyi在条目里添加的分类是Category:反同性恋人士,但陈并没有表示他反同性恋,他文中提到的是同性婚姻,两者明显不同。另外、就算某人明确声称自己认为同性恋不该享有婚姻权利,也不表示该人反同性恋。再说了、就算他真的反,也该分到Category:反同性婚姻里。还有、我认为Category:反同性恋人士本身就是一个很具争议的分类,尤其是用在生者条目。--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07:58 (UTC)[回复]
(:)回应,对于2016年11月17日陈信聪的个人发言中,公然征求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在电视节目里发表LGBT迫害的言论,并支持用一个小时,好好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这行为是在阻碍到现行台湾LGBT权益上的发展。--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3:38 (UTC)[回复]
(:)回应,所以您是只看了17日那一篇吗?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4:27 (UTC)[回复]
(~)补充,还有、您还是没解释为什么“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会变成“反同性恋”,而且您又把词汇换成“LGBT迫害”,反同性恋和LGBT迫害根本不一样好吗?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4:41 (UTC)[回复]
(:)回应,因为只有17日的新闻在报导陈信聪个人对于台湾LGBT权益的言论报导,所以就现有文献讨论。--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4:51 (UTC)[回复]
(~)补充,在台湾LGBT权益推广中,争取婚姻平权是当中的主要诉求,因此在陈信聪制作节目上提出,“应该做一集,找一两个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口条清楚、论理清晰、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的来宾,用一个小时,好好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这已经是在支持LGBT迫害的言论发表。--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5:05 (UTC)[回复]

:(:)回应:为了直接了解您的观点,直接问几个问题比较快,请以您的个人定义做出的回答。

  1. 反对同性婚姻是否为反对同性恋?
  2. 同性恋恐惧是否为反对同性恋?
  3. 反对同性恋是否为迫害LGBT的行为?

--KRF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15:15 (UTC)[回复]

其实用不着讨论其定义,重点是Photoyi阁下无法举出WP:NOR方针所要求的直接相关、且直接支持当事人为反同性恋人士的可靠来源。- 执行编辑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月18日 (三) 16:15 (UTC)[回复]
(:)回应,在陈信聪已承认是恐同人士(已与“对同性恋的排斥”有所直接相关),并要在节目上“找一两个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口条清楚、论理清晰、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的来宾,用一个小时,好好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已直接支持“反对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的言论发表)。--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21:58 (UTC)[回复]
(~)补充,陈信聪也认同反同志婚姻,他们的忧虑与恐惧,是真实、是明确、是深沈的。--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8日 (三) 22:52 (UTC)[回复]
(:)回应也是、那些定义不谈也罢。Photoyi阁下,您除了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述“找一两个...(中略)...享有婚姻权利”、并直接将它连结到迫害LGBT之外,没有其它论据可以说明。我和Aotfs2013都没有办法认同他被归类在反同人士,也没有办法理解您的解释。如果您要我提供其它参考资料、又没打算看的话,那也无所谓,就看那篇17日的文章吧。我的看法是:
  • 其一、“恐惧”并不是“反对”,一个人可以怕狗怕蛇怕蜘蛛,但他不见得会企图杀害世上所有的狗、蛇、蜘蛛。恐惧是内心的情绪,反对是具体的言行。陈认为“他们的忧虑与...沈的”,这表示他是恐同,那他就“只是恐同”,不是反同;
  • 其二、在陈的原文中,“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是给“来宾”的修辞,不是给“节目”的修辞。原句意思是“该来宾”的口条论述是“能说服得了人的”,陈想找那样的来宾“谈谈”,并不是找来宾“在节目中说服人”。也就是说、该节目的目的并非“说服陈和观众反同”,而是“谈论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
  • 其三、谈论本身是中性而没有立场的、而立场是在谈论过程中透过言词和仪态表现出来的。例如“谈论执政党”,其立场可以是“支持执政党”也可以是“反对执政党”,因此“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不等于“认为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就“只是”谈论;
  • 其四,就算退一万步讲,如果陈公开地表示他反对同性婚姻,这也不代表他是“反同性恋”,婚姻非恋爱、反同婚当然就不是反同性恋,只是一种立场的表达。
    • 题外一、某人如果只是公开地表达立场,而没有以暴力殴打、恐吓、杀同性恋、或其它“具体的攻击或打压”的话,那么就“只是表达立场”,不是迫害。
    • 题外二、LGBT是四个族群,同性恋只占了其中两个,迫害LGBT不等于迫害同性恋,反同婚更不等于迫害LGBT。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01:47 (UTC)[回复]
真的要解释的话,那“能说服的了自己”的反面解释,不就是尚未被说服吗?如果已经被说服了那还需要说服什么?那问题来了-是否有方针所要求直接支持、直接相关的来源证明当事人承认已被说服,并决定成为“反同性恋人士”?很明显的,阁下所提出的所有间接性且明显具主观意识产生的推测,是无法成为百科内容的。- 执行编辑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月19日 (四) 04:14 (UTC)[回复]
@Kerolf666:我的看法和你大致相同,另外,既然可以谈论“为何同性恋者应该享有婚姻权利”,为何不可以谈论“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月19日 (四) 03:42 (UTC)[回复]
回Aotfs2013,我本来也想解释这个,但前面克劳棣提过后被无视了,我想我重提八成也是,干脆作罢。 回克劳棣,也不是说不可谈,问题是在“谈论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是否等同于“认为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07:20 (UTC)[回复]
“谈论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当然不等同于“认为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月19日 (四) 09:43 (UTC)[回复]
注意 -phobia 除了作“恐惧‘症’”之外,本身便有厌恶等“不明确的负面情绪”的元素。例如中文译为“恐同”的 homophobia,属于前面链接的维基词典中第二个英语义项,即“(类比) 用于组成名词,以之描述对于某物的憎恨、厌恶、鄙夷或拒绝[[[wikt:en:repression|repression]] 取了第二义项]”。把各种 -phobia 全部译作“恐惧症”和把各种 general 全部译作“普通”(例如“普通的外科医生”、“史诗的外科医生”[开玩笑的])一样都是在坑人。——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1月22日 (日) 21:08 (UTC)[回复]
@Photoyi:,你自己要我提供参考来源,而我也将陈的言论罗列并加入条目中了,你想不采信也罢,但请不要断章取义地引用来源。来源已可证明陈是正反来宾皆有邀请,你在文中却只择其一,甚至有企图将文章导向陈只邀请了反对同婚者的倾向,是何居心?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16 (UTC)[回复]
(:)回应,引述中国时报、苹果日报、 东森新闻、三立新闻网当中的“我想着,应该做一集,找一两个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口条清楚、论理清晰、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的来宾,用一个小时,好好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编写进条目并未曲事实,也确实11月23日的节目上,皆为反同性婚姻的来宾。--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24 (UTC)[回复]
(:)回应,所以我前面找的那些来源,你是真没看到还是选择性忽略?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27 (UTC)[回复]
(?)疑问,那为何要修改原本确实已引用的参考文献,并且移出后来11月23日节目的参考来源。--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32 (UTC)[回复]
(:)回应所以我前面找的那些来源,你是真没看到还是选择性忽略?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35 (UTC)[回复]
(:)回应,请提供Wikipedia:可供查证,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41 (UTC)[回复]
(:)回应,你在2017年1月18日 (三) 07:07 (UTC)的提问后,我早就提供这一篇这一篇了,这两篇都合乎要求你是真没看到还是选择性忽略? --KRF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54 (UTC)[回复]
(:)回应WP:SPS,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网志、论坛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5:59 (UTC)[回复]
(~)补充,个人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作为有关在世人物的第三方来源,即便其作者是著名的职业调查员或作家。--Photoyi留言2017年1月19日 (四) 16:25 (UTC)[回复]
(:)回应:SELFPUB,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自身资讯乃至条目的参考来源,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 --KRF留言2017年1月20日 (五) 00:21 (UTC)[回复]
(*)提醒: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如果反同性恋也算是一种罪的话),要拿掉Category:反同性恋人士分类根本不需要提出任何证据,反而加上这个分类才需要提出证据;而Photoyi君所谓的恐同情绪和做一集“谈论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节目逻辑上都不能证明他反同性恋。-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月19日 (四) 16:37 (UTC)[回复]

维基百科以社群共识以确保实现中立性与可供查证性,Photoyi不断以“我想着,应该做一集,找一两个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口条清楚、论理清晰、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的来宾,用一个小时,好好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认为该当事人为反同性恋人士,却依然无法提出直接支持、直接相关的可靠来源,来证明当事人已经“自己坦承”已经被他邀请的来宾“说服了”且愿意成为“反同性恋人士”。在下归纳结论(主要共识),在Photoyi无法提出直接相关、直接支持的可靠来源证明当事人已经自己坦承已经被他邀请的来宾“说服了”且愿意成为“反同性恋人士”前,维基百科都不应原创研究将当事人分类为反同性恋人士。- 执行编辑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月19日 (四) 22:05 (UTC)[回复]


于在下讨论页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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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2016年陈信聪在个人言论中,坦言每次面对LGBT来宾都会浮出同性恋恐惧与不明确的负面情绪。也已表明在制作《有话好说》节目制作要邀请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并能说服观众及主持人的论点,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这行为已影响到LGBT权益,因此才会分类在“反同性恋人士”。---Photoyi

“请你说服我这件事是对的”不代表当事人认同这件事是对的,且“浮出同性恋恐惧与不明确的负面情绪”仅能判断其是“恐同”,而不能判断他是“恐同”,这样的编辑行为是基于主观推论而成的结论;依据方针,阁下必须列明与条目主题直接相关、且直接支持条目信息的可靠来源,而非根据主断推论断定某人的立场。---Aotfs2013
这并非主观所推论,陈信聪在《有话好说》节目制作中,要邀请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口条清楚、论理清晰、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的来宾,用一个小时,好好谈谈,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这行为已影响到LGBT权益。---Photoyi
所以阁下的意思是,该当事人已因自己邀请的这些人士于节目上的说法,被说服所谓“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Aotfs2013
这段是引述确实是参考来源上陈信聪的个人话语,主要是制作一集,找一两个反对同性婚姻的来宾,并能口条清楚说服主持人及观众的论点,谈论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Photoyi
阁下似乎又回到“认为‘请你说服我这件事是对的’等于当事人认同这件事是对的”的概念,阁下并未说明当事人是否已直接性的表示他邀请的人已经说服他了。---Aotfs2013
个人是对于陈信聪在制作节目的企画要制作“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单元,并且要求口条清楚、论理清晰、能说服的了自己、说服的了主持人、也说服的了观众的来宾,这行为已明确要在电视访谈上迫害LGBT权益。---Photoyi
依据阁下的说辞,阁下并无任何证据直接说明主持人、来宾等人已被说服。---Aotfs2013
若是如此,依照维基百科方针,阁下不应定义当事人为所谓反同性恋分子。---Aotfs2013
个人是针对陈信聪在2016年制作台湾公共电视与主持节目《有话好说》中,表明要以“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为主题,在电视访谈上迫害LGBT权益。---Photoyi
请问阁下对于陈信聪所提出的“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电视访谈主题,认为是否属于公然对LGBT迫害?也是在阻碍台湾LGBT权益发展呢?---Photoyi
“为何同性恋者不应该享有婚姻权利”本身是个问句,阁下可以解读成“为什么不应该?”也可解读成单纯的疑问“为何?”,这本身就不是一个直接性的来源。---Aotfs2013
还有,阁下若要讨论该议题,请移步客栈,谢谢。---Aotfs2013

注:无时间是因这是手动移动自flow。- 执行编辑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月18日 (三) 14:32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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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陈信聪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21日 (四) 10:4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