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
以眼还眼(希伯来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来圣经》中常提到的术语,为防范犯罪、作恶、或恶意伤人者,意为当你令别人有什么损失,你也应有相应的损失(必要接受律法订定的制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为传统的同态复仇(拉丁语:lex talionis)理念。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成为博弈论的一种策略,这种策略简单且能非常有效,被认为是解决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
宗教理解
[编辑]犹太教
[编辑]在旧约圣经里的《出埃及记》、《利未记》与《申命记》与之中,曾经有过认同以眼还眼的对等报复方式[1][2][3]。
但是,在这些律法制定/颁布之时,还没有人去伤害别人,还未有人触法;观察这三处经文,其制定意义在于防范作恶,除去恶行,胜于容许报复之行为。此法在于:“事先警告未来会触犯者(会恶意伤害人者)”,不要随便伤害人、杀人,不然就有这样的律法要制裁作恶者。特别在《申命记》19章15至20节已明言,这是针对那恶意作假见证,要污陷无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记19-20节: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基督教
[编辑]你们听过这样的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让他打。
——太 5:38–39 当代圣经中文译本
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基督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难的信徒不去寻求任何直接的补偿[4]。《与罗马人书》中则暗示复仇将被留到神怒降临之时,届时一切不义都将被一一清算[5] [6] [7]。
回教
[编辑]犯偷窃罪在不少阿拉伯国家要以断手酷刑伺候,若犯奸淫罪还会被强迫腐刑去势,或石刑以石头砸死。鞭刑是回教国家传统清规戒律,此外,近来有一以眼还眼的案例:伊朗妇女巴赫拉米在被泼酸导致眼盲,法庭对加害人采取以眼还眼制裁,名为马吉德的男子也必须以强酸弄瞎双眼。
佛教
[编辑]佛教并不赞同任何形式的同态复仇,但是佛教有一系列佛教因果论来诠释因果报应[8]的理论。
每个业力是指个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行为所引发的结果的集合,业力的结果会主导现在及将来的经历;所以,个人的生命经历及他人的遭遇均是受自己的行为影响,其无法改变他人的业报轮回[9]。此外,佛教修行中亦倡导用忍辱(六度之一)[10]方式熄灭自己内心中的三毒中的“嗔毒”[11][12][13]。
参考文献
[编辑]- ^ 《申命记》19章21节,“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 ^ 《出埃及记》21章23-25节,“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 ^ 《利未记》24章19-20,“如果有人使他的同伴伤残;他怎样待人,人也必怎样待他;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使人伤残,人也必怎样使他伤残。”
- ^ Plaut 1981,第572页.
- ^ Romans 12:14–21 Cf. Deuteronomy 32:35
- ^ 《马太福音》5章38-43节:“38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39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40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41 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42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 43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44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45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 ”
- ^ 《路加福音》 6章27-36节:27“只是我告诉你们这听道的人,你们的仇敌,要爱他;恨你们的,要待他好;28咒诅你们的,要为他祝福;凌辱你们的,要为他祷告。29有人打你这边的脸,连那边的脸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连里衣也由他拿去。30凡求你的,就给他。有人夺你的东西去,不用再要回来。31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32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爱那爱他们的人。33你们若善待那善待你们的人,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是这样行。34你们若借给人,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35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因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36你们要慈悲,像你们的父慈悲一样。
- ^ 《俱舍论》(卷六):“于诸果中、应说何果,何因所得。颂曰:后因果异熟,前因增上果,同类遍等流,俱相应士用。论曰:言后因者,谓异熟因。于六因中,最后说故。初异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谓能作因。于六因中,最初说故。后增上果,此因所得。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唯无障住,有何增上?即由无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胜力。如十处界,于五识身;诸有情业,于器世界;耳等、对于眼识生等;亦有展转增上生力。闻已便生欣见欲故。此等增上,如应当思。同类、遍行、得等流果。此二因果,皆似因故。俱有、相应、得士用果。非越士体,有别士用,即此所得,名士用果。此士用名,为目何法?即目诸法所有作用。如士用故,得士用名。如世间说鸦足药草,醉象将军。为唯此二有士用果?为余亦然?有说:余因亦有此果。唯除异熟。由士用果,与因俱生,或无间生。异熟不尔。有余师说:此异熟因,亦有隔越远士用果。譬如农夫,所收果实。”
- ^ 佛法的因果論. [2010-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26).
- ^ 《金刚经》:“须菩提。忍辱波罗密。如来说非忍辱波罗密。是名忍辱波罗密。”
- ^ 《出六度集经》:“忍辱有二种。一者生忍。谓于恭敬供养中。不生㤭逸。于嗔骂打害中。不生怨恨也。二者法忍。谓于寒热风雨饥渴等法恼害之时。能安能忍。”
- ^ 《金刚经》:“知一切法无我,得成于忍。”
- ^ 《寒山拾得问对录》:昔日寒山问拾得曰:“世间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如何处治乎?”拾得云:“只是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
- Plaut, The Torah — A Modern Commentary, New York: Union of American Hebrew Congregations,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