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與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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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希伯來聖經新約中詮釋為有關同性性行為和關係的段落。

希伯來聖經中的記述[編輯]

利未記 18 和 20[編輯]

利未記的第十八章和第二十章中的內容組成了聖潔法典英語Holiness code的一部分,同時也提出了部分聖經不認可的性交方式,這些內容有:

  •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出自和合本利未記第十八章第二十二節[1]
  •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出自和合本利未記第二十章第十三節[2]

這兩句來自聖經的選段歷史上被猶太教和基督教詮釋為禁止信徒有同性性行為的禁令。比較當代的解說,認為這段落應放在利未祭司聖潔條例的脈絡中來理解,是要令以色列人的行為與信奉多神教的迦南人區隔。[3]

索多瑪和蛾摩拉[編輯]

在索多瑪和蛾摩拉的故事中,同性間的性行為從未被創世紀明文表述為招致耶和華毀城的原因,有些詮釋者指出索多瑪的故事以及士師記的第十九章都是意在譴責對客人的強姦行為,並非指同性性行為[4]。但在歷史上也有猶太教基督教的解釋者,以該城民眾們想要強姦來前來救出羅得的兩位天使,而歸咎於是同性戀導致索多瑪的滅亡。

而對於猶太教的先知們而言,他們認為索多瑪的罪孽僅僅是因為他們缺乏憐憫之心,[5]不過在後世的發展中,「索多瑪」仍成為了英文之中用於表述雞姦和泛非生殖性行為代名詞。[6]

雖然猶太教的先知們,諸如以賽亞耶利米阿摩司以及西番雅,未明示索多瑪之罪為何;以西結明確的指出索多瑪的陷落是由於社會不公,沒有對困苦和窮乏的人伸出援手。

同樣的,在公元370年至公元500年之間,塔木德也曾將索多瑪所犯的罪惡定義為是對憐憫之心的缺乏,其試圖強姦天使的行為認作是缺乏待客之道的體現[7]。類似的觀點在馬太福音的第十章中也有提到,在第十四行和十五行中,耶穌曾說那些「不曾歡迎過他及他門徒」的城鎮必會遭受比索多瑪和蛾摩拉更嚴厲的懲罰。[8]

另一方面,在之後的各類傳說中,如十二族長遺訓,則將索多瑪的罪惡表述為是由於男女之間不貞潔的性行為。在尤大書第一章第七行中有「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9]來描述索多瑪和蛾摩拉的民眾意欲性侵天使的罪。直到猶太人作家斐洛(卒:前50年)和約瑟夫斯(公元37-100年)才首次明確把索多瑪之罪歸責於同性性行為。[10]由於這樣的緣故,到公元一世紀末的時候,猶太人們普遍把索多瑪之罪聯繫到同性性行為上[11]

撒母耳記和路得記的相關記載[編輯]

撒母耳記中有記載到大衛和約拿單的友情,不管是傳統或是主流的基督教觀點都更傾向於認為他們的友情不過只是兄弟之愛,不過也有部分的人認為這是人類性行為的自然天性。[12][13]

在撒母耳記上第十八章第一行中便有如下的相關記載:

  • 大衛對掃羅說完了話,約拿單的心與大衛的心深相契合。約拿單愛大衛,如同愛自己的性命。[14]

另一段相關的文段在撒母耳記下第一章第二十六行中也有提及:

  • 我兄約拿單哪,我為你悲傷。我甚喜悅你。你向我發的愛情奇妙非常,過於婦女的愛情。[15]

在路得記之中,路得拿俄米的故事曾被猶太教女性主義拉比Rebecca Alpert英語Rebecca Alpert認作是一對女同性戀行為的體現。[16] [17]

新約中的記述[編輯]

羅馬書 1:26[編輯]

羅馬書第一章第二十六段的記述被一些基督教派們解釋為是對所有形式同性性行為的禁止[19],而二十世紀和二十一世紀有些聖經研究者有了不同的聲音。他們反對這段記述是對同性性行為概括式的責難,而主張這應是針對異性戀性傾向之人跑去和同性交媾的禁止[20]。或認為保羅的責難,是出自於當時性別歧視文化的緣故,或不瞭解同性戀的性傾向性質。這些解釋的支持者佔少數[20]。有些學者相信這段落非出自保羅的原稿,而是後人附加到保羅書信裡[21]

聖經中的其他相關文段[編輯]

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六章第九行中亦有提及相關的內容。

對於如何正確的翻譯多林哥前書中「arsenokoitai」一詞,學者們有著曠日持久的討論。這個源於古希臘語「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的詞彙本義為表述「男性和男性之間的性行為」,而在不同的聖經譯本之中我們也能看到措辭的差異,比如詹姆士王譯本中更偏向於理解為「對男性性徵的濫用」,而在楊氏直譯本新國際版聖經中則被翻譯得更為直接,如楊氏直譯本中直接選擇了「雞姦」一詞,而新國際版中則是「和男性發生性關係的男性」。在中文譯本之中並沒有過多的體現出差異,不過也都表示出了對「男色的親近」之意。在古希臘語原詞「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中,「ἄῤῥην / ἄρσην [arrhēn / arsēn]」用來表示「男性」,而「κοίτην [koitēn]」則是指代「床笫之間」。聖保羅對在哥林多前書中這個詞彙引用的確是前無古人,而其他引用也僅在提摩太前書第一章中能夠找到後例,不過這兩本福音有可能是由同一人撰寫的。在提摩太前書第一章第八行至第九行中,聖保羅提及了「malakoi」和「arsenokoitai」兩個源於希臘語的詞彙。「Malakoi」在古希臘語中較為常見,用於表示「可觸摸或不可觸摸的柔軟質感」,不過也有很多義項與「被奸者」相關,[22]而在福音書之外,這個詞也更多的用來描述人的行為。美國的基恩·羅賓遜主教曾提到說,早期的教會似乎更傾向於將這個詞彙理解為是一種「軟弱」的個性,在後世的發展中,也被理解為「自慰"或是「以性虐己」的人,不過歸根到底,這個詞彙最基礎的含義不過就是「柔軟」而已。[23]

也有很多學者認為當聖保羅在利未記的第十八章和第二十章中對「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一詞的引用有可能僅僅是他的自創,[4]而後世的人則誤解性的將其同同性的交媾聯繫在了一起。耶魯大學的John Boswell教授認為對於聖保羅以及他的早起讀者而言,這個詞彙與同性戀並無關係。在之後的基督教文獻中,雅里斯底德也明確表現出這次詞彙不是指「同性戀」,而可能是關於「招妓」;優西比烏也有理有據的將這個詞彙同女性聯繫起來。持同樣說法的還有君士坦丁堡普世牧首若望四世,在一段關於處置不當性行為的文段之中,他曾說,「某些男性甚至也有對自己妻子實施不當性愛的罪惡」,此處他用於表達「不正當性愛行為」的詞彙正是「arsenokoitia」。儘管這個詞彙中有很大部分的義項是表示「和男性的性行為」,但是在若望四世的引用中,他更多的是用來表達「肛交」,而非廣義的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不過,紐約大學的David F. Greenberg教授曾直接的駁斥過John Boswell的觀點,他認為雅里斯底德和優西比烏,甚至包括西比拉神諭中對於「arsenokoitia」一詞的引用正是意在指向「同性戀」。一份來自於英格蘭聖公宗主教的討論文獻也提到,大部分的學者仍然認為「arsenokoitia」的含義是直接和「同性戀」相關的。若望四世在另外一份文獻中提到用更短、更嚴苛的苦修來代替之前長期的苦修從而消除一些罪惡,如在第九條教規中所提及的「同另外一個男性發生為期八十天的性交」。不過對於這種「性交」的解釋在另一東正教著作the Pedalion中則是「相互自慰」,在第八條教規中還認為若是「獨自自慰」則應加倍苦修的懲罰,並且還需再加上三年的嚴齋,或者配合巴西流的早期教規。在此相關的詞彙中,「ἀρρενομανήσαντα」一詞被解釋為「對與另一男性交媾的強烈渴望」,而「ἀρσενοκοίτην」則被解釋為「男性之間的性關係」。根據同一份文獻中的第十九條教規,幼年曾遭受過肛交的兒童將不會被授予神職,不過如果精液只是在其大腿間射出則仍會被接納。作為希臘東正教會最廣泛接納的教規合集,綜上所述的內容都囊括在the Pedalion之中,東正教教育會在1957年刊布的英文譯本中也表明了這本合集是東正教的精神之舵。

一些學者也認為這個詞彙可能並非直指同性戀的定義,但是也都表示這是指代的一種,而不是對於一個特定行為的定義。

另外的一些學者則認為「arsenokoitai」和「malakoi」都表達了「軟弱」、「女氣」以及「實施雞姦」的義項。

耶穌關於婚姻的討論[編輯]

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三行,耶穌基督也曾被詢問過一個男性是否可以和他的妻子離婚的話題。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5 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 6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新約研究學者Rob Gagnon主張耶穌對於創世紀的引用表明他假定「婚姻需要兩個不同的性別」。

Justin R. Cannon指出該段落是在指涉離婚議題而非婚姻的要件。此外耶穌本人就離開他父母,但非出自於與經文同樣的理由[24]

馬太福音 8和路加福音 7[編輯]

在馬太福音第八章和路加福音的第七章中,耶穌拯救了一名將死的百夫長僕人。根據James Neill的解釋,古希臘語中的「pais」(中文可表意作「孩子、兒子」)在馬太的記述中有著明顯的對於「性」的引申義。為了支撐自己的觀點,James Neill表示在英文中用於構成「古希臘少年愛」(ped-erasty)的詞根正是「pais」、「paid」和另一個用於表示愛的詞彙-「erasthai」(to love) 。他認為在路加的記述中,這個僕人在百夫長的眼中被描述的極其重要,而路加可能想要表達出這個僕人是百夫長的男寵才使用了「doulos」(奴隸)一詞。天主教司鐸Daniel A. Helminiak提到「pais」一詞在某些時候確有性愛含義的指代。 Donald Wold也曾指出這個詞彙的一般義項有「男孩」、「小孩」或「奴隸」,不過在古希臘文-英文標準詞典中也有註解這個詞彙包含著對「男性愛人」的指代。詞典中的具體描述有,有血緣關係的男孩或女孩,有著年齡差異的男孩或女孩,以及男性或女性的奴隸或是僕人。芝加哥洛約拉大學教授Wendy Cotter在對於兩本福音書的研究中表明對於「pais」的引用的確有著對百夫長和其僕人間性關係的引申。而James Neill也曾發現法語詞彙中的「garçon」和古希臘詞「pais」有著類似的演變,「garçon」的多數時候意指「男孩」,有時則指「服務生」。

同樣的,在路加福音第七章和約翰福音第四章中也有類似於馬太的記述,不過細究細節仍有很大的不同。聖公宗學者Craig A. Evans表明馬太所言的「pais」極有可能來源於同一個現代假設-Q來源,而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都有可能使用過Q來源。在此情況下,既然「pais」即可以表示「孩子」也可以表示「奴隸」,那最終體現在路加福音中的則成為了「doulos」,意為「奴隸」,而在約翰福音中則為「huios」,意為「孩子」。福音書的作者們也承認在約翰福音的第四章第四十六行至第五十三行中將馬太所言的「pais」譯作是「小孩」或者「男孩」,不過拒絕認可這個義項的作家們則自然將其理解為是「僕人」或「奴隸」。

美國學者Theodore W. Jennings Jr.和范德堡大學Tat-Siong Benny Liew博士曾撰文指出馬太所言的僕人應當是百夫長的男寵,根據他們對羅馬社會中主僕關係和軍隊中同性關係的研究從而確定了這個觀點,並且他們認為百夫長之所以不希望耶穌進入到這個男孩的房間,正是因為他擔心男孩會對耶穌產生迷戀。南非金山大學學者D.B. Saddington也表示並不排除這種可能性,但是他並不認為兩位美國學者的研究能夠實際的站住腳。澳大利亞教授Stephen Voorwinde認為他們的論調在學術界已經得到駁斥,而且Wendy Cotter還認為他們的論點忽略了猶太教會對於古希臘少年愛的看法。在其他的一些解說中,也有認為這個男孩並非是一名男寵,也並沒有如路加福音中所體現的於百夫長的重要意義。

馬太福音 19:12[編輯]

在馬太福音的第十九章第十二行中,耶穌曾提到一段對閹人的敘述。耶穌認為生而為閹人的人更多有著對同性戀色彩的影射,克萊曼特在自己的著作Stromata中也提到,靈知派導師巴西利德曾說一些男性從出生起便抗拒女性,並且不應該婚娶。耶穌會司鐸John J. McNeill認為這種生而為「閹人」的人便是我們在聖經中能夠找到與當今「同性戀」一詞最為接近的描述了。

使徒行傳 8[編輯]

使徒行傳第八章中曾提及一個來自衣索比亞的閹人信徒,他也被描述成早期的同性戀基督徒。畢竟在聖經中,「閹人」一詞並不總是真的指那些的確缺失男性生殖器的人,就像在馬太福音第十九章十二行的運用一樣。宗教學者們認為只有當「閹人」一詞同宮廷的背景聯繫起來時才會被認作是實際意義上的閹人,當然根據申命記第二十三章第一行,這種「宦官」性的人物是會被教會所驅逐的。

腳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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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biblegateway 利未記 20:1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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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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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binson, Gene. 2012 God Believes in Love. Straight talk about gay marriage. Vintage Press. ISBN 978-0-307-94809-0

延伸閱讀[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