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内阁
清朝内阁(满语:ᡩᠣᡵᡤᡳ
ᠶᠠᠮᡠᠨ,转写:dorgi yamun)是清朝名义上的最高行政机关[1]。清军入关后,沿袭明朝内阁制度,从顺治元年(1644年)至康熙九年(1670年),历时共二十七年确定。清朝也承袭明朝的票拟制度,但是内阁的权力愈来愈低。特别是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以后,内阁变成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政均归于军机处办理。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仿照西方建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和旧内阁被撤销。
历史沿革
[编辑]努尔哈赤在位后期,开始出现有巴克什在“文馆”入职的记载。天聰三年(1629年)四月,皇太極将文馆供职者分为“两直”,一般认为是清朝内阁制度最早的雏形。[2]
天聪十年,改设內國史院、內弘文院及內秘書院,統稱內三院,各置大學士一人[3]。內國史院掌記注詔會、編纂史書、撰擬表章。內秘書院掌撰外國往來文書及中央詔會、祭文。內弘文院掌歷代善惡記注,侍讀皇子、教導諸親王。是清代內閣之始。
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设置满汉大学士,不居官,兼各部尚书头衔[4]。同年六月,大学士冯铨、洪承畴力争恢复内阁票拟权,多尔衮听从他们的建议[5][6]。然而,票拟不到一年,多尔衮即认为,“凡陈奏章,照故明例,殊觉迟误”,往往误事,于是决定各部院以及各省文武官员奏章不再经由内院大学士票拟。所奏与六部无涉者,如条陈政事、外国机密、奇特谋略等本章,“俱赴内院转奏”。顺治二年,内三院规定為正二品机构,以翰林官分别担任。三院上並题名「內翰林」字样[7]。
顺治帝亲政后,每日前往票本房,大学士掌管票拟,深受信任[8]。顺治十年,设置内三院漢大學士,各二人。顺治十五年(1658年),内三院更名为內閣,另外设置翰林院官职,以大學士分别兼任。设置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大學士,諸大學士仍兼任尚書[9]。顺治十八年,恢复三院舊制。康熙九年(1670年),仍另外设置翰林院,改三院為內閣,设置滿、漢大學士四人[10]。康熙十六年,设立南书房,将内阁的某些职能移归内廷,实施高度集权[11]。
雍正八年(1730年),雍正帝因为对西北用兵,诏令在隆宗门内设立军机房,随后军机房改称为办理军机处,并规定诸大臣陈奏,平常事务使用奏疏,经由通政司递上,交给内阁拟旨处理;重要事情使用奏折,经由奏事处递上,交给军机处拟旨,皇帝亲自阅览,朱笔批示处理。从此以后,内阁权力向军机处转移,变成办理例行事务的机构,一切机密大政均归于军机处办理[12]。大学士必须充当军机大臣后,才可以参与处理国家政务[13]。
雍正九年,开始设置協辦大學士。乾隆十三年(1748年),开始规定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員限,取消中和殿大學士,增设體仁閣大學士,以三殿、三閣為定製。然而保和殿大学士自乾隆三十五年傅恒死后,即未再授[14]。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取消大学士兼各部尚书虚衔[15]。
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仿照西方建立责任内阁,旧内阁和军机处被撤销,大学士另外在翰林院排列次序[16]。
官职设置
[编辑]内阁结构中有[17]:
- 大學士,正一品,滿、漢各二人,掌鈞國政,贊詔命,釐憲典,議大禮、大政,裁酌可否入告。修實錄、史、志,充監修總裁官,經筵領講官,會試充考試官,殿試充讀卷官,春秋釋奠,攝行祭事。初制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十五年,改满员为二品。 雍正八年改定均为正一品。
- 協辦大學士,從一品,滿、漢各一人,由六部尚書內特簡兼任,輔佐大學士。
- 內閣學士,從二品,滿洲六人,漢四人,掌敷奏。初制满员二品,汉员三品。顺治十五年均定为正五品,兼礼部侍郎銜者正三品。雍正八年定为从二品,皆兼礼部侍郎衔。
- 內閣侍讀學士,從四品,滿洲四人,蒙、漢各二人,掌典校。顺治八年设,起初兼太常寺卿衔,旋即停止。雍正三年,定为从四品。
- 內閣侍讀,正六品,滿十人,蒙古、漢軍、漢各二,掌勘對。
- 典籍,正七品,滿、漢、漢軍各二人,掌出納文移。內閣,為典掌絲綸之地,自大學士以下,皆不置印,惟典籍置之,以鈐往來文牒。
- 內閣中書,正七品,滿洲七十人,蒙古十六人,漢軍八人,漢三十人,掌撰擬、繙譯。
- 貼寫中書,正七品,滿洲四十人,蒙古六人
附屬機構
[编辑]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
[编辑]中書科
[编辑]- 稽察科事內閣學士,滿、漢各一人,由內閣學士內特簡。掌稽頒冊軸。
- 掌印中書,滿洲缺一人。
- 掌科中書,漢缺一人。
- 中書,並從七品。滿洲一人,漢三人,掌繕書誥敕。
- 笔帖式,十人。
分辦本章處
[编辑]- 滿本房,司繕寫
- 漢本房,司繙譯
- 蒙古本房,司繙譯外藩屬國文字
- 滿票籤處,司繕寫滿文票籤,記載諭旨撰文之事
- 漢票籤處,司繕寫漢文票籤,記載諭旨撰文之事
- 除此之外尚有誥敕房,稽察房,收發紅本副本處,飯銀庫,俱由大學士委侍讀以下官司之。惟批本處額置滿洲翰林官一人,請旨簡派。有中書七人。滿中書內補授。
沿革
[编辑]- 天聰二年
- 建文館,命儒臣分直
- 天聰十年
- 順治元年
- 置滿、漢大學士,不備官,兼各部尚書銜,滿員一品,漢員二品。
- 置學士滿、漢軍各三人,漢學士無員限,滿員二品,漢員三品。
- 置侍讀,滿洲十一人,其中清文五人,清漢文六人,蒙古、漢軍、漢各三人
- 置典籍,滿、漢、漢軍各三人
- 置中書,滿洲七十五人,蒙古十九人,漢軍十三人,漢三十六人
- 順治二年
- 定為正二品衙門,翰林院併入,以翰林官分隸之。三院上並加「內翰林」字。
- 順治八年
- 置侍讀學士,滿、蒙、漢軍各三人,兼太常寺卿銜,尋罷。
- 順治十年
- 置三院漢大學士各二人
- 順治十五年
- 順治十八年
- 康熙即位之後,復三院舊制,廢翰林院
- 侍讀學士,滿洲增二人,蒙古增三人
- 康熙九年
- 仍別置翰林院,復改三院為四殿二閣
- 大學士,置滿、漢共四人
- 侍讀學士,增滿洲四人,餘改置二人
- 學士,滿洲改置二人,
- 侍讀,蒙古、漢軍各置二人,裁漢缺
- 典籍,改為滿、漢、漢軍各二人
- 康熙十年
- 學士,滿洲增四人,以後即保持為六人。漢軍、漢改置各二人
- 康熙十一年
- 學士,漢增二人
- 康熙十二年
- 學士,併漢軍缺入漢缺,以後即保持為四人
- 康熙三十八年
- 侍讀,裁清文一人,裁清漢文二人。尋復增二人,以後即保持為十人
- 中書,裁滿洲、漢軍各五人,裁蒙古三人,裁漢四人
- 康熙六十一年
- 初授協理大學士事,為協辦大學士的前身。
- 雍正三年
- 侍讀學士,定從四品
- 雍正四年
- 侍讀,漢置二人
- 雍正七年
- 雍正八年
- 大學士,滿漢員並定正一品
- 學士,滿漢員並定從二品。後皆兼禮部侍郎銜
- 雍正十年
- 以青海告警,設軍機處,內閣之權漸輕
- 置協辦大學士,厥後多至六人,少或一二人
- 乾隆十三年
- 始定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員限,省中和殿,增體仁閣,以三殿、三閣為定制,唯保和殿不常置。嗣後授保和者止傅恆一人
- 中書,裁漢三人
- 乾隆十七年
- 侍讀學士,裁漢軍缺,只保留漢缺
- 乾隆五十八年
- 大學士停兼尚書銜
- 宣統三年
- 改組內閣,別令大學士、协办大学士序次翰林院。裁内阁学士以下官。
历任阁员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清史稿》(卷174):“清大学士,沿明旧名,例称政府,实则国初有议政处以掣其柄。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名存而已。”
- ^ 邱雪静:《清入关前文馆、内三院述论》,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9-11页。
- ^ 《清史稿》(卷114):“初,天聰二年,建文館,命儒臣分直。十年,更名內三院。曰國史,曰秘書,曰弘文。始亦沿承政名,後各置大學士一人。”
- ^ 《清史稿》(卷114):“順治元年,置滿、漢大學士,不備官,兼各部尚書銜。”
- ^ 《清史稿》(卷237):“旋與同官馮銓啟睿親王,復明內閣故事,題奏皆下內閣擬旨,分下六科,鈔發各部院。”
- ^ 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一卷,第382页
- ^ 《清史稿》(卷114):“二年,定為正二品衙門,以翰林官分隸之。三院上並系「內翰林」字。”
- ^ 《清史稿》(卷114):“先是世祖親政,日至票本房,大學士司票擬,意任隆密。”
- ^ 《清史稿》(卷114):“十年,置三院漢大學士各二人。十五年,更名內閣,別置翰林院官,以大學士分兼。殿閣曰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仍兼尚書,學士亦如之。”
- ^ 《清史稿》(卷114):“十八年,復三院舊制。康熙九年,仍別置翰林院,改三院為內閣,置滿、漢大學士四人。”
- ^ 《清史稿》(卷115):“十六年,命侍讲学士张英等入直南书房。先是诏册词命多由院拟,至是始为西清专职。后改归军机处。”
- ^ 《清史稿》(卷114):“雍正時,青海告警,復分其職設軍機處,議者謂與內三院無異。顧南書房翰林雖典內廷書詔,而軍國機要綜歸內閣,猶為重寄。至本章歸內閣,大政由樞臣承旨,權任漸輕矣。”
- ^ 《[出處勘誤]清史稿》(卷288):“八年,上以西北用兵,命設軍機房隆宗門內,以怡親王允祥、廷玉及大學士蔣廷錫領其事。嗣改稱辦理軍機處。廷玉定規制:諸臣陳奏,常事用疏,自通政司上,下內閣擬旨;要事用摺,自奏事處上,下軍機處擬旨,親禦硃筆批發。自是內閣權移於軍機處,大學士必充軍機大臣,始得預政事,日必召入對,承旨,平章政事,參與機密。”
- ^ 《清史稿》(卷114):“雍正九年,禮部尚書陳元龍、左都御史尹泰特授額外大學士。置協辦自此始。厥後多至六人,少或一二人。乾隆十三年,始定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員限,省中和殿,增體仁閣,以三殿、三閣為定製,唯保和殿不常置。嗣後授保和者止傅恆一人。”
- ^ 《清史稿》(卷114):“五十八年,停兼尚書銜。”
- ^ 《清史稿》(卷114):“宣統三年,改組內閣,別令大學士序次翰林院。”
- ^ 《清史稿》(卷114):“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初制,滿員一品,漢員二品。順治十五年,改與漢同。雍正八年,並定正一品。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尚書內特簡。正一品。學士,漢洲六人,漢四人。初制,滿員二品,漢員三品。順治十五年,並改正五品,兼禮部侍郎者正三品。雍正八年,定從二品。後皆兼禮部侍郎銜。典籍□典籍,滿、漢、漢軍各二人。正七品。侍讀學士,滿洲四人,蒙、漢各二人。初兼太常寺卿銜,尋罷。雍正三年,定從四品。中書,正七品。滿洲七十人,蒙古十有六人,漢軍八人。貼寫中書,滿洲四十人,蒙古六人。”
- ^ 《清史稿》(卷114):“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兼理大臣無員限。滿、漢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內特簡。掌察諸司諭旨特交事件,督以例限。委署主事,滿洲一人。行走司官,漢四人。並於吏、兵、刑、工四部選補。筆帖式四十人。額外筆帖式八人。”
- ^ 《清史稿》(卷114):“中書科,稽察科事內閣學士,滿、漢各一人,由內閣學士內特簡。掌稽頒冊軸。掌印中書,滿洲一人。掌科中書,漢一人。中書,並從七品。滿洲一人,漢三人,掌繕書誥敕。筆帖式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