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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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包括或限定地承繼其擁有的身分財產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血親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遺產)」為原則。

繼承制度可分為包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三種。

目录

現代繼承法之根據 [编辑]

  1. 避免發生無主財產

台灣繼承法之諸原則 [编辑]

  1. 當然繼承主義:台灣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繼承效力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當然發生,與繼承人之意思無關,不以繼承人表示繼承意思為必要。
  2. 概括繼承主義:台灣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明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3. 限定繼承主義:台灣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法定繼承主義:即於繼承開始前以法律預先決定繼承人之範圍及順序,依台灣民法第1138條明定各法定順位之繼承人。
  5. 貫徹男女平等主義:即繼承人之繼承地位及應繼分不分性別而有差異。

相關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繼承法新論,戴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