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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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是指對神靈宗教、宗教性的圣人或圣物作出誹謗的言論或冒犯的行為。

在此更廣泛的意義下,褻瀆一詞也被用于非宗教的语境下。例如,培根在其著作《學習之促進》中講到“對於學習的褻瀆”。許多文化不允許任何誹謗此文化所建立之宗教中的“神”或眾神們的言論和著作。而這些限制,在一些國家有與法律同等的力量。

目录

褻瀆聖靈罪 [编辑]

褻瀆聖靈罪源於普通法中的衡平法,也就是源自教會的法例。因此,在基督教國家,對聖靈在言語上的冒犯是一種罪行。然而,由於這是一條不成文的法例,其具體定義一直欠奉,直到1838年英國法庭把這條罪具體限制於“保護英國教會(即安立甘宗)的信仰”。在英國,最後一位因本罪而被判監的案例發生於1922年,案中被告John William Gott因為將耶穌小丑一起比較而被判入獄。[1]

香港的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 [编辑]

在香港,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褻瀆神明及宗教罪行」(Blasphemy and offences against religion)可由裁判官審理。

愛爾蘭的刑事化 [编辑]

作為一個天主教國家,愛爾蘭於2009年修訂他們的誹謗法之餘,有議員建議把原來判處罰的褻瀆法改為刑事罪行[2]

伊斯蘭世界 [编辑]

在伊斯蘭世界,褻瀆神明是很嚴重的罪行。在巴基斯坦,有兩人就只是因為在對罵時衝口而出的一句說話被其他人聽見,被控以褻瀆神明,結果在2000年5月12日被判罰監禁35年[3]

被指褻瀆的文學創作 [编辑]

參考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