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語: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規定了美國總統任期制。該修正案於1947年3月21日由美國國會批准提交各州認可,並於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夠數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過後,富蘭克林·羅斯福篤定成了美國唯一擔任過四屆的總統;此前美國總統無任期限制,但一般跟隨兩任就下台的不成文習慣。修正案生效後,總統只能擔任四年兩屆、共八年的任期,最多擔任九年又364天(閏年則可到十年);已經擔任過兩屆總統的人,亦不允許在隔一個任期後再次參選。

修正案內容[編輯]

美國國家檔案局保存的修正案文本
  • 第一款: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在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超過兩年,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超過一次。但本條不適用於在國會提出本條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的任何人;也不妨礙本條在一屆總統任期內生效時正在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的任何人,在此屆任期結束前繼續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
  • 第二款: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四分之三州議會批准為憲法修正案,不得發生效力。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