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准的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語:Twenty-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二十二修正案」(Amendment XXII),規定了美國總統的任期制。該修正案於1947年3月21日由美國國會批准提交各州認可,並於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夠數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修正案通過後,富蘭克林·羅斯福篤定成了美國唯一擔任過四屆的總統;此前美國總統無任期限制,但一般跟隨兩任就下台的不成文習慣。修正案生效後,總統只能擔任四年兩屆、共八年的任期,最多擔任九年又364天(閏年則可到十年);已經擔任過兩屆總統的人,亦不允許在隔一個任期後再次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