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細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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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細耳人希伯來語: נזיר,nazir,意為「神聖的」或「分開的」[1])是指根據《聖經》記載「歸耶和華為聖」(民數記6章8節)的以色列男女。

拿細耳人的條例[編輯]

哈拉卡在拿細耳人的條例方面有豐富的傳統。這些條例首先記載在密西拿塔木德。根據猶太教正統派的觀點,這些條例並未成為歷史陳跡,甚至今天仍可實行。但是由於今天已經沒有耶路撒冷聖殿用於完成誓約,而任何誓約都是永久的,現代的猶太教權威人士強烈阻礙實行該點[2]

誓約[編輯]

所有誓約的條例通常都可以應用於拿細耳人的誓約。和其他誓約一樣,父親有權廢除年輕女兒的拿細耳人誓約,丈夫有權廢除妻子的誓約,但是這樣的廢除誓約必須在首次聽到時實施。不得在當時保持靜默,過了一些時日後才廢除[3][4]

拿細耳人起的特別誓約如下:

  • 禁戒各種類,以及酒作的葡萄葡萄乾,乃至葡萄樹上結的,自核至皮所作的各種物品
  • 不可剃去頭髮,任由髮綹長長
  • 不可靠近屍體,甚至是親人的屍體

拿細耳人滿了指定的時期(不少於30天),需要準備3隻祭牲作為供物: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作燔祭olah),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母羊羔作贖罪祭hatat),還有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作平安祭shelamim),還要一筐無酵餅(細麵調油的餅,與抹油的無酵薄餅)、同獻的素祭奠祭平安祭一同獻上。

類型[編輯]

通常,拿細耳人包括三種類型:

  • 規定時期的拿細耳人
  • 永久的拿細耳人
  • 類似參孫的拿細耳人

每一種類型的條例略有不同。例如,永久的拿細耳人允許每年理髮一次,如果頭髮引起不便。 類似參孫的拿細耳人也是永久的拿細耳人,但是不禁止接觸屍體。這一類拿細耳人的規定未見於聖經記載,而是見於傳統[5]

成為拿細耳人與耶路撒冷聖殿是否存在無關。但是,缺少聖殿就無法獻祭,來結束拿細耳人的時期。這樣的人就將在事實上成為永久的拿細耳人[6]

歷史上的拿細耳人[編輯]

希伯來聖經中拿細耳人的例證包括參孫 (士師記 13:5)和撒母耳撒母耳記上1:11)。二人都是在自己出生之前,由他們的母親發誓奉獻,終生過分別為聖的生活。作為回報,它們都獲得了特別的才能:參孫獲得了超常的力量與格鬥能力,而撒母耳是一位傳神諭的先知。

參孫似乎違反了自己的誓言,因為他接觸屍體(士師記14:8-9),又飲酒(擺設酒席, משׁתה,士師記14:10)。Goswell 認為「我們不應該由於參孫的失敗而忽略他的拿細耳人身份」[7]

  • 士師記13:6-7:「婦人就回去對丈夫說:「有一個神人到我面前來,他的相貌如神使者的相貌,甚是可畏。我沒有問他從哪裏來,他也沒有將他的名告訴我,卻對我說:你要懷孕生一個兒子,所以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潔之物也不可吃;因為這孩子從出胎一直到死,必歸神作拿細耳人。」」
  • 阿摩司書2:11-12:「是我從你們的子孫中立了一些人為先知,由你們少年中選拔了一些人作獻身者。以色列子民,是不是這樣呢﹖──上主的斷語。但是,你們竟叫獻身者喝酒,又吩咐先知說:「別傳神言!」」

現代拉比David Cohen(1887–1972)也是一位拿細耳人。

參考文獻[編輯]

  1. ^ Alternatively "crowned",見Abraham ibn Ezra的聖經註釋
  2. ^ Hecht, Mendy. What is a nazir?. Ask Moses. [2007-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23). 
  3. ^ 民數記30章
  4. ^ Mishneh Torah Hafla'ah, Nazir 2:16
  5. ^ Mishneh Torah 3:13
  6. ^ Mishneh Torah 2:20-23
  7. ^ Gregory Goswell, "The Hermeneutics of the Haftarot," Tyndale Bulletin 58 (2007), 95.

延伸閱讀[編輯]

  • See: Chepey, S. Nazirites in Late Second Temple Judaism: A Survey of Ancient Jewish Writings, the New Testament, Archaeological Evidence, and other Writings from Late Antiquity. AJEC 60.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2005.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