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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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地,又称封地、采地、封邑、采邑、食邑等,是无论欧洲或者中国的封建制度中都存在的、領主所管理的土地。在中國是周朝时就已經趋于成熟的制度。當時的统治者把土地封予或轉封予宗室、外戚或有功業之官員與將領,其土地即稱為食邑。在欧洲开始的时间则不太明确,不过可以推定是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大肆扩张。
東亞[编辑]
中國[编辑]
在中国历史的早期,商周及春秋時代封建制度下大夫的食邑,受封者對於所受封的土地,除了經濟上的權益之外,尚有統治該土地及人民的權力。采邑并不称国,而只称邑,仍直接隶属于王畿地区或者所在的诸侯国,因此独立性弱于诸侯国。传说中夏朝时少康在流亡到有虞氏后,有虞氏国君“思”把纶地作为采邑赐给他,此后少康有十里土地和五百士兵。[1]从甲骨文和金文中,可以看到商代的一些男女贵族拥有自己的个人属邑。[2]西周春秋时期,采邑制度盛行,“邑”是构成每个诸侯国的基本单位,每个城邑都会隶属于某个大夫或者其他领主,西周金文中常有赐某人以“某田”或“采”的记载。[3]《礼记·王制》则称“方伯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但是在戰國至秦漢行郡縣制以後,食邑逐漸轉向以該地人民所交賦稅為主的經濟利益為主,甚至转变为直接由王朝拨给俸禄,并且失去了其他政治、軍事上的作用。汉代以后大多以「戶」作為食邑分發的單位。
自唐代起,食邑逐渐演化出实封和虚封。虚封下的食邑变成家族荣誉的象征,而无任何对食邑的权益。食实封则成为一种切实的政治奖励。晚唐时,名义上的食邑和食实封可能相差甚大,如乾宁四年(897年),钱镠食邑五千户,食实封一百户[4]。食邑制度一直存至清代[5]。
日本[编辑]
琉球[编辑]
歐洲[编辑]
采邑制是歐洲在封建時代,尤其是中世紀早期在西歐地區主要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
采邑制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的宮相期間(715年─741年)實施的。以前墨洛溫王朝時土地都是無條件分贈的,而采邑制則將土地及其上面的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其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6]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矮子丕平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遍及全國。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兵役。
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係。這樣領主既需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6]
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6]
卡洛林王朝9世紀以後,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到了11世紀采邑制基本上已經廢弛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