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在港澳两地俗稱人大释法,可以指《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澳門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據是《宪法》第67条第(四)項[a]、《香港基本法》第158條[b]及《澳門基本法》第143條[c],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事實上的港澳地區的終審。
- 第一次釋法:居港權問題 (1999年)
- 第二次釋法:香港政制發展 (2004年)
- 第三次釋法:補選行政長官任期 (2005年)
- 第四次釋法:香港對外事務 (2011年)
- 第五次釋法: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 (2016年)
- 第一次釋法:澳門政制發展 (2011年)
註釋
参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