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环球城市影业诉任天堂案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环球城市影业诉任天堂案当前版本,由Kahei1992留言 | 贡献编辑于2023年11月28日 (二) 10:02 top。这个网址是本页该版本的固定链接。

(差异) ←上一修订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修订→ (差异)
環球城市影業訴任天堂案
Universal v. Nintendo
法院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案件全名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Nintendo Co., Ltd.
判决下达日期1984年
判例引注746 F.2d 112
法庭成员
法官罗伯特·沃克曼·斯威特英语Robert W. Sweet

环球城市影业诉任天堂案(英語: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Nintendo Co., Ltd.)是一個由美國地方法院審理的著名案件。环球影业稱,任天堂電子遊戲大金刚》中的大金剛角色商標侵權,环球聲稱為自己的情節和人物,然而受僱於任天堂的知名辯護律師約翰·卡比則認為金剛的情節和人物是在公有领域,追查下發現環球根本沒有金剛的版權,最後美國地方法院判任天堂勝訴。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