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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非美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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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斷一部首次在美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其著作權狀態,往往並非易事。若要確認一部作品在其原產地的著作權狀態(全球至少存在192種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著作權體制),通常必須掌握作者的過世日期;若要確認其在美國的著作權狀態,則通常必須了解該作品的發表歷程,以及其在原產地的著作權狀態——判斷基準並非上傳當日,而是以1996年1月1日為準。

以下內容必然僅為摘要性說明,代表我們對美國著作權法如何影響在美國境外製作之「作品」(圖像、文字、錄音等)的詮釋。維基百科不提供美國著作權法的法律建議,更遑論世界上其他190個主權國家的著作權法。貢獻者有責任確認其欲貢獻的內容在美國不受著作權約束,並盡可能提供完整的著作權資訊,讓使用者能夠自行判斷是否可在美國境外重複使用本站素材。重複使用者則有責任確保自己在所在地使用維基百科素材的行為符合當地法律。

本頁內容不適用於首次在美國境內發表的作品。

一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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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作品可能在美國屬於公共領域,卻仍在其「來源地」受到著作權保護:以愛因斯坦描述狹義相對論的論文為例,該論文於1905年首次在德國發表,正屬此類情形。任何在1931年之前發表的作品,不論來源地為何,在美國均屬公共領域;然而德國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過世後70年,以本例而言,保護期一直延續至2025年12月31日[1]

一部作品也可能在其來源地屬於公有領域,但在美國仍受著作權保護:凡由英國或德國作者創作、於1930年後發表的非遺作出版品,且該作者已於1956年1月1日前辭世,均屬此類情形。適用於所有歐盟國家、為期70年的身後著作權保護期雖已屆滿,但美國國會於1996年1月1日立法恢復了這類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期至少延續至2026年12月31日(即出版後95年,並進位至該年年底)。

首次在美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可能透過著作權恢復,或透過自發表時起即持續存在的著作權,受到美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文將優先探討著作權恢復的情形,因為這項機制同時也決定了大多數當代作品的著作權狀態。

回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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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非美國作品因《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2][3]的緣故,依據《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AA)[4]在美國取得著作權保護。這些著作權統稱為「恢復之著作權」,儘管其中部分作品此前從未在美國受過任何保護。實際上,受此措施影響的司法管轄區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恢復的著作權完全受美國著作權法規範:美國不要求當事國或地區承擔超越相關條約規定的互惠義務英语Reciprocal obligation。著作權恢復自動生效,通常無需辦理登記[6]

五項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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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的問題有助於判斷作品的著作權狀態。依序回答以下問題,即可得出以粗體標示的結論。

  1. 來源地是否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伯恩公約締約方?(參見此表
  2. 該作品在美國是否具著作權保護資格?1990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建築作品(即建築物)在美國不具著作權保護資格[7]。服裝設計(儘管在法國具著作權保護資格)在美國亦不具著作權保護資格。
    • 是:繼續回答第3題。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在來源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
  3. 該作品是否於1931年1月1日(含)後發表?
    • 是:繼續回答第4題。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在來源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
  4. 該作品是否在來源地首次發表後30日內於美國發表?
    • 是:該作品不符合著作權恢復的資格[8]。請適用美國作品的相關規則,以判斷其在美國是否屬於公有領域。
    • 否:繼續回答第5題。
  5. 該作品在來源地的著作權是否已於著作權恢復日當日屆滿?(參見表格
    • 是:該作品在美國可能屬於公有領域,但請參見「存續中之著作權」。
    • 否:該作品在美國受著作權保護,且至少將延續至2027年。如需了解有限的例外情形,請參見「戰時著作權」。

來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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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來源地,是指該作品首次發表所在的國家或地區。若作品於同一日在多地同步發表,則來源國為「與該作品具有最重要聯繫的國家或地區」[9]。若作品尚未發表,則來源地為「作者或權利人具有國籍或居所的合格國家或地區」[1]

恢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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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來源地於1996年1月1日當時已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伯恩公約締約方,著作權恢復日期即為1996年1月1日。若非如此,恢復日期則為該國最早取得著作權恢復資格的日期[10]

來源地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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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作品於URAA日期(多數情況下為1996年1月1日)當時,已因「保護期限屆滿」而在來源地進入公共領域,則該作品在美國的著作權將不予恢復[11]

戰時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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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曾「由外國財產管理局英语Office of Alien Property Custodian擁有或管理」的著作權,若恢復後的著作權將歸「政府或其附屬機構」所有,則不予恢復[12]。因此,美國未恢復《我的奮鬥》的著作權,原因在於恢復後的著作權將歸巴伐利亞邦政府所有。然而,此例外情形存在若干重要的限制條件。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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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德國判例顯示,圖像或圖形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作者本人,即便這些作品係為官方用途所創作[13]。在著作權恢復日期之前,上述所有德國著作權均已延長至作者過世後70年[14];因此,美國已恢復這些作品的著作權[15]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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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美日兩國著作權關係的總統公告自1906年5月10日起生效,目前被認為已遭廢止[16]。然而,兩國在戰爭期間及戰後始終維持著作權關係,因此外國財產管理局所管理的政府所有作品,理應不在著作權恢復之列。依據《舊金山和約》,此廢止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但同一和約亦包含一項為期四年的臨時著作權協議,規定美日兩國相互給予對方作品國民待遇,且該協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日本刻意安排批准《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時間,使其於臨時協議屆滿當日(195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確保兩國之間的著作權關係從未出現空窗期。依前法受保護的作品,此後改依《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條款受到保護,而非沿用早期條約的條款[2]

恢復之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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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之著作權保護期限,為「若該作品從未進入公共領域,其在美國原本可獲得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之剩餘期間」[17]:發表於1931年至1977年間的作品,保護期限為自發表日起算95年;發表於1978年或之後的作品,保護期限為自作者過世日起算70年[18]

於著作權恢復日期後首次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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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作品自動取得美國著作權保護,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上70年。

未恢復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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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尚未符合著作權恢復資格的司法管轄區,維基百科以作品在來源地的著作權狀態作為主要判斷標準。這些國家可分為三類:

  • 寮國與土庫曼,兩者均為《世界著作權公約》締約方;
  • 從未與美國建立任何著作權關係的國家;
  • 即便對美國著作權局而言著作權狀態仍屬「不明確」的國家(均為前殖民地)。

三項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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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作品在來源地是否仍受著作權保護?
    • 是:該作品僅能依合理使用原則在維基百科上使用。
  2. 該作品是否於1964年1月1日(含)後首次在寮國發表,或於1973年5月27日(含)後首次在土庫曼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受著作權保護,且至少將延續至2060年。此規則不論是否辦理著作權登記、亦不論是否附有著作權聲明,均一體適用。
  3. 該作品是否於1955年9月16日至1963年12月31日間首次在寮國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受著作權保護,前提是其著作權已於首個28年保護期屆滿時辦理續期。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維基百科預設著作權均已完成續期。
    • 否:該作品屬於公共領域。

存續中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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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數情況下,依恢復之著作權測試所得出的結果,可能顯示某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然而該作品實際上存在一項自發表時起即持續有效的美國著作權。此情形可能在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發生:

  1. 該作品所屬地與美國之間長期維持著作權關係;且
  2. 該地的最低著作權保護期限,短於1931年至著作權恢復日期之間的年數(多數情況下為64年或更少)。

舉例:一位於1943年辭世的加拿大攝影師,其照片在加拿大於發表50年後進入公共領域。由於這些照片在1996年1月1日當時已因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而進入公有領域,《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並未恢復其著作權。然而,若這些照片係於1924年1月1日(含)後首次發表,則可依自該日起生效的總統宣告在美國辦理著作權登記:若其美國著作權已於適當時機完成續期,則這些照片仍將受美國著作權保護,直至首次發表後95年(最早至2027年1月1日)。

相關的美國法律為《1909年著作權法英语Copyright Act of 1909》第9條第(b)款[19],該款授權美國總統透過公告,賦予非美國公民在與美國公民相同條件下,就其作品取得美國著作權保護的權利。該款明確規定適用於「首次在美國境外製作或發表的作品」,同時亦隱含總統公告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然而美國著作權局[20]並無任何跡象,顯示曾有任何總統公告產生過足以影響維基百科內容的溯及效力。

三項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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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測試,請先確認是否涉及恢復之著作權

  1. 您是否持有證據(例如作者遺產代理人出具的信函),證明該作品不受美國著作權保護?
  2. 來源地是否於1931年1月1日當時與美國存在著作權關係?
    • 是:應推定該作品受美國著作權保護。僅在符合合理使用指引的情況下,方可在維基百科上使用。
  3. 該作品是否於1931年1月1日(含)後、且在來源地與美國著作權關係正式生效日前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 否:應推定該作品受美國著作權保護。僅在符合合理使用指引的情況下,方可在維基百科上使用。

於1931年1月1日當時與美國存在著作權關係的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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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哥斯大黎加、古巴、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薩爾瓦多、法國、德國、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義大利、日本、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巴拉圭*、祕魯*、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臺灣(中華民國)、泰國、英國及烏拉圭*。

標有星號(*)的司法管轄區,係以《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締約方身分與美國建立著作權關係。薩爾瓦多則係以《墨西哥城協定》締約方身分與美國建立著作權關係。關於日本,請參見「戰時著作權」;關於中國大陸與臺灣,請參見下文「中國著作權」。儘管名稱如此,阿根廷遲至1950年4月19日才正式加入《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

1931年後締結的相關著作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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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寮國:依據《世界著作權公約》,自1955年9月16日起生效。寮國亦於2012年3月14日加入伯恩公約[21]

中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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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均符合著作權恢復的資格,兩者的著作權恢復日期分別為1996年1月1日及2002年1月。此前,美國與中國之間存在著作權關係,此關係源自一項自1904年1月13日起生效的雙邊條約(《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22]。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此條約具有約束力,但中華民國認為其仍然有效。這兩個政府均未直接與美國簽署此條約,兩者均被視為簽署該條約的清朝政府之繼承者。部分較早期的作品,因其中國著作權已於著作權恢復日期前屆滿而不符合恢復資格,但這些作品可能在美國仍享有著作權保護——該著作權係依此條約規定,於作品發表時所授予。

未發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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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發表的作品,無論來源國為何,均受美國著作權保護,保護期限為作者過世後70年[23]

特定司法管轄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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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無著作權關係的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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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著作權局第38a號通告,截至2024年6月,厄利垂亞衣索比亞伊朗伊拉克與美國之間除《馬拉喀什條約》外,不存在任何著作權關係[3]

  • 因此,源自上述國家的已發表作品在美國不受著作權保護,無論這些國家的當地著作權法規定為何。詳見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4條第(b)款(引用於該通告)。
  • 另一方面,未發表的作品則不論來源地或作者國籍為何,只要仍維持未發表狀態,即受著作權保護。詳見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4條第(a)款。

然而,尊重其他國家著作權法向來是維基百科的長期方針,即便這些國家與美國之間並無正式著作權關係。實際執行方式須逐案判斷,並以能夠在收錄作品之來源地自由散布維基百科為目標[4]

恢復日期與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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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註解和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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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日期取自美國著作權局第38a號通函,以2005年1月資料為準,並經參照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名單加以核實與更新,以2005年12月11日資料為準,以及伯恩公約締約方列表英语list of parties to the Berne Convention,以2006年5月30日資料為準(所引日期係引述日期,實際上該文件記載薩摩亞於2006年7月21日加入)。為便於查閱,對於自著作權恢復後已獨立建國的國家(蒙特內哥羅、東帝汶),本表引用其前身國家的恢復日期。保護期限取自各種來源,包括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賓夕法尼亞大學(見外部連結)。若某國家無更具體資訊,可從其身份推估其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可能最低標準:

  • 《伯恩公約》締約方(「伯恩」):最低保護期限為作者身後50年,攝影作品除外。
  •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TRIPS」):最低保護期限為作者身後50年。
  • 歐洲聯盟入盟候選國(「EU」):入盟前保護期限須達作者身後70年。
* 可能存在存續中之美國著作權的國家。
† 世界貿易組織觀察員國,須於取得觀察員資格後五年內展開入會談判。此類國家一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有資格申請著作權恢復;若選擇事先簽署《伯恩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著作權條約,則可提前取得此資格。
^(a) 美國與比利時、法國、瑞士及英國之間的雙邊著作權關係,依據《1891年蔡斯法》的授權,由1891年7月1日第3號總統公告(27 Stat. 981)所確立。
^(b) 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雙邊著作權關係自1924年1月1日起生效。
^(c) 美國與中國之間的雙邊著作權關係由條約確立,自1904年1月13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認為此條約具有拘束力,但中華民國(臺灣)認為其仍然有效。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著作權關係,依據經《1988年伯恩公約施行法》(Pub. L. No. 100-568,102 Stat. 2853)修訂之17 104(b)(5)條的授權,由1992年3月17日總統宣言所確立。參見上方「中國著作權」。
^(d)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為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德意志帝國的繼承國。
^(e)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際著作權與貿易法律下,具有有別於中國其他地區的獨立地位。
^(f) 美國著作權局認定,美國與日本於1906年5月10日確立的雙邊著作權關係,已因日本於1956年4月28日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日內瓦議定書》而廢止,並由後者取而代之[15]。此廢止的起因在於,美國依據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對日和平條約》(第7(a)條),在應繼續有效的條約清單中,未納入該著作權公告。同一和約之第12條訂立了一項為期四年的過渡著作權協議,並另以單獨的議定書函件明文規定,美日雙方給予彼此著作物國民待遇。此協議溯及既往,適用於先前受舊雙邊著作權條約保護的著作。日本刻意安排批准《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時程,使其於過渡協議屆滿之日——即1956年4月28日——同步生效,確保兩國著作權關係從未中斷。原受保護的著作,此後依《世界著作權公約》條款受到保護,舊條約條款不再適用[2]。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政府持有著作,其美國著作權可能未獲恢復;見戰時著作權
^(g) 1936年奧地利著作權法規定,照片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出版後20年;若照片於創作後20年內未出版,則保護期限為創作後20年。1953年著作權法區分了攝影著作與一般照片:攝影著作改依藝術著作之作者身後50年期限受保護;但該法同時規定,在1953年前已進入公共領域、而依新規定應認定為攝影著作的照片,不因此重新取得著作權。1972年著作權法將藝術著作保護期延長至作者身後70年,同樣不具溯及既往效力。1996年奧地利著作權法依歐盟指令將所有著作恢復至作者身後70年,但此法係於URAA生效日之後施行,故照片的舊期限在1月1日當時仍然有效——意即1932年前的照片在美國不會獲得恢復,儘管奧地利隨後不久即予以恢復。
^(h) 蒙特內哥羅推定繼承塞爾維亞和蒙特內哥羅的著作權義務(見注釋(j))。
^(i) 包含阿魯巴庫拉索荷屬聖馬丁荷蘭加勒比區:荷蘭加入《伯恩公約》雖僅適用於歐洲本土王國,但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則涵蓋海外領地。
^(j) 塞爾維亞視為塞爾維亞和蒙特內哥羅的繼承國,後者亦為南斯拉夫在國際著作權條約下的繼承國,尤其是於1930年6月 17日生效之《伯恩公約》。
^(k) 美國與南非之間的雙邊著作權關係自1924年7月 1日起生效。
^(l) 東帝汶推定保留其作為印尼——《伯恩公約》簽署國——一部分時所擁有的著作權地位。
^(m) 土庫曼已於1993年10月25日與美國簽訂雙邊協議,確認其繼承蘇聯在《世界著作權公約日內瓦議定書》下之義務,該議定書自1973年5月27日起生效。
^(n) 英國加入《伯恩公約》的效力延伸至曼島,自1996年3月18日起生效。
^(o) 越南著作權的恢復,由1998年12月23日第7161號總統公告 [63 Fed. Reg. 71571 (1998)] 實現,早於越南於2004年10月26日簽署《伯恩公約》。
^(p) 西班牙自1879年至1987年實行作者身後80年之著作權期限(見1879年西班牙著作權法)。[27][失效連結]將期限縮短為60年,但已開始計算的較長期限仍維持有效。[28][失效連結]施行了[29] 歐盟第93/98/EEC號指令英语Directive 93/98/EEC,再次將期限延長至70年,但已開始計算的較長期限同樣仍維持有效。
^(q) 瑞士的著作權期限至1993年為止為作者身後50年,1993年的延長措施——將期限延至作者身後70年——並未恢復已屆滿的著作權。這意味著,在1943年前辭世之瑞士創作者的著作,其著作權未在美國獲得恢復,因為這些著作的著作權於著作權恢復日當時已然屆滿。
^(r) 羅馬尼亞於1996年6月25日將著作權期限從作者身後50年延長至70年。[30] 這意味著在1996年1月1日的URAA生效日當時,較短的50年期限仍然有效。然而,部分著作似乎於1996年6月25日在羅馬尼亞境內重新取得著作權保護,因為該次期限延長明確亦適用於著作權已屆滿的著作(第149(3)條)。後來認定,該法律表面上的溯及既往效力實為立法技術性錯誤,因為原意並非溯及既往;2004年修訂該法律,在相關條款中加入了not(「非」)一詞(見現行法律第149(3)條)。此舉造成若干法律不確定性,但至少有一件法院判決依據1996年法律的實際立法意圖——而非原始文字——作出裁決,故一般認定著作權期限延長在羅馬尼亞境內不具溯及既往效力。[31]
^(s) 南韓於1957年著作權法中引入作者身後30年之期限,並於1987年延長為50年。見 Yunjeong Choi,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Korea: its History, Inherent Limits, and Suggested Solutions,Brook. J. Int'l L. 28 (2003),第643至673頁。1986年法律附則[失效連結](就1987年7月1日起生效而設)所載之過渡條款明確規定,新法律(及其較長保護期限)不適用於依舊法著作權期限已屆滿的著作。2013年,著作權期限再次延長至作者身後70年,同樣不具溯及既往效力。
^(t) 印度依1992年第13號法令將一般期限從50年延長至60年,自1991年12月28日起生效。此次修訂部分目的在於進一步保護1941年辭世之羅賓德拉納特·泰戈爾的著作。在1991年12月28日前已屆滿的著作,仍留存於公共領域。見著作權法之意義、歷史與發展,Dr. Bharat B. Das,第352頁(PDF連結[32]),以及著作權的生與死,N.A.K. Sarma。因此,在1991年12月28日前(實際上為1991年1月1日前)著作權已屆滿的著作,在1996年1月1日URAA生效日當時,於印度屬公共領域。就原創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著作而言,此指作者於1941年1月1日前辭世的情形;就電影著作、錄音著作、照片、遺著、匿名及假名著作、政府著作及國際組織著作而言,則指1941年1月1日前出版的著作。印度於1957年將照片著作權期限從創作後50年改為出版後50年(Commons 討論頁)。
^(u) 匈牙利
^(v)
^(w) 波蘭

特定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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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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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第97-10號法令(1417年沙瓦爾月27日,即1997年3月6日,關於著作權及鄰接權)第9條規定:「合法向公眾公開的國家作品,得以非營利為目的自由使用,惟須尊重作品完整性並註明其來源。本條所稱『國家作品』,係指由國家各機關、地方社群或行政性質之公共機構所製作及發表的作品(原文為法文)。」換言之,這類作品僅供非商業用途使用——在維基百科上,此類授權被視為非自由內容。

英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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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著作權服務提供了一份相當完整的摘要,其法律依據為1988年《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以及其後歷次修正與修訂。就文學及藝術作品而言,著作權於最後存活作者辭世後70年屆滿;若作者不詳,則於創作或發表後70年屆滿。

英國公共部門資訊辦公室英语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前身為HMSO)曾告知我們:

王室著作權對已發表素材的保護期限,為素材首次發表年份結束後50年。因此,[51年前]發表的素材,以及在此日期前發表的任何王室著作權素材,現均已超出著作權保護範圍,可在全球各地自由複製([33])。

註解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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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均以特定年份的12月31日為屆滿日:例如可參照伯恩公約第7條第5款的規定。美國法律的相關條文為「著作權期限:終止日期」,即美國聯邦法典第17編第305條(17 U.S.C. §305)。
  2. ^ Pub. L. No. 103-465, 108 Stat. 4809.
  3. ^ "Approval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19 U.S.C. §3511
  4. ^ 恢復著作權的體制,最初由1993年北美自由貿易協議實施法第334條(美國公法第103-182號)所建立。這項條文恢復了部分已進入公有領域之電影的著作權,為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公法第103-465號,聯邦法規彙編第108冊第4809頁)的出現埋下伏筆。
  5. ^ "Copyright in Restored Works", 17 U.S.C. §104A(h)(3).
  6. ^ 美國著作權局提醒,若著作權源自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但該國並非伯恩公約簽署國,執行該著作權時應假定登記為必要程序:「URAA所含著作權修正重點」,美國著作權局第38b號通告,2006年7月(PDF檔案)。
  7. ^ 17 U.S.C. §104A(h)(8).
  8. ^ 17 U.S.C. §104A(h)(2).
  9. ^ 17 U.S.C. §104A(h)(6)(B).
  10. ^ 17 U.S.C. §104A(a)(2).
  11. ^ See, e.g., BGH GRUR 1988, 33 (PDF file, p. 16); OLG Köln AfP 2000, 583.
  12. ^ 德國《著作權法》第137f條。另請參見漢堡高等地區法院2004年3月3日判決(案號:5 U 159/03,U-Boot-Foto案),該判決探討著作權延長對已在德國進入公有領域之作品所產生的溯及既往效力。
  13. ^ 恢復的著作權,其權利歸屬依來源地法律認定: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4A條第(b)款(17 U.S.C. 104A(b))。
  14.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15. ^ 17 U.S.C. §104A(a)(1)(B).
  16. ^著作權期限:1978年1月1日(含)後創作的作品」,美國法典第17編第302條(17 U.S.C. §302);及「著作權期限:持續存在的著作權」,美國法典第17編第304條(17 U.S.C. §304),經著作權年限延長法案修正(公法第105-298號,聯邦法規彙編第112冊第2827頁)。另請參見「著作權期限: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的法律規定」,美國著作權局第15a號通告,2004年1月;及「URAA所含著作權修正重點」,美國著作權局第38b號通告,2006年7月(PDF檔案)。
  17. ^ "Authors or proprietors, entitled; aliens"
  18.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19. ^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National origin", 17 U.S.C. §§104(a) and "Duration of copyright: Works created but not published or copyrighted before January 1, 1978", 17 U.S.C. §303.
  20. ^ 無論何國,若以所給本國人民版權之利益,一律施諸美國人民者,美國政府亦允將美國版權律例之利益,給與該國之人民。中國政府今欲中國人民在美國境內得獲版權之利益,是以允許。凡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之書籍、地圖、印件、鐫件者,或譯成華文之書籍,係經美國人民所著作,或為美國人民之物業者,由中國政府援照所允保護商標之辦法及章程,極力保護十年,以註冊之日為始。俾其在中國境內,有印售此等書籍、地圖、鐫件或譯本之專利,除以上所指明各書籍、地圖等件,不准照樣翻印外,其餘均不得享此版權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論美國人所著何項書籍、地圖,可聽華人任便,自行翻譯華文刊印售賣。凡美國人民或中國人民,為書籍、報紙等件之主筆、或業主、或發售之人,如各該件有礙中國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應各按律例懲辦。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2年10月9日查閱。
  1. ^ Chapter 1 - Circular 92 | US Copyright Office. 
  2. ^ 2.0 2.1 Copyright up date Japan. Copyright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 Center. [2024-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3). 
  3. ^ 截至2021年1月,東帝汶帛琉索馬利亞南蘇丹的著作權關係狀態仍屬「不明確」。
  4. ^ 請參見維基百科共同創辦人吉米·威爾斯於2005年發表的聲明,以及確認此立場的2012年英文維基百科RfC
  5. ^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18 [2019-12-3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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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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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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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版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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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版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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