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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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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是古代東亞一種基於是儒家法家思想的司法體系。「律」相當於刑法,「令」相當於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訴訟法民事法等)。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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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的基本思想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即儒家的德治主義思想,和法家法律萬能的法治主義思想。古代中國為維持國家和社會秩序,制定了(法)、(軍事)等規範,儒家重視禮、樂,而法家重視刑、兵。

漢代漢武帝推行獨尊儒術,但實際上是外儒內法,將儒家的禮樂作為法律規範,稱為「以禮入刑」。最初刑的成文法是「律」,「令」則是為其補充的規範,之後「令」的地位提昇,逐漸成為獨立於「律」的存在,268年西晉頒布第一部律令--《泰始律》與《泰始令》,兩者合稱《泰始律令》,標幟「令」的法典化,成為與「律」相同地位的法律。

魏晉南北朝是律令發展時期,則是律令的最盛期,並影響日本朝鮮三国,形成以中國為中心,在東亞文化圈範圍內類似的司法體系[1],在「律」和「令」之外,還出現補充律令的「格」和「式」。除了法律体系之外,律令還與以律令規範的政治制度組成律令制,實行律令制的國家又稱律令国家[2]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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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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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辞书《尔雅》中「律」指恒常的律法,「令」則是君主的命令,战国时期在贵族与平民阶级融合,和法家思想盛行之下,为了统治人民,成文法开始出现,称为「律」,尤其秦国商鞅变法之下成为奉行法家思想的国家。汉初沿用秦代法律体系,漢代中期漢武帝推行獨尊儒術,但實際上是外儒內法,將儒家的禮樂作為法律規範,稱為「以禮入刑」,此后「律」成为刑罰依据,「令」則承担教化人民的功能,「律」和「令」的功能开始明确分化。268年西晉頒布第一部律令--《泰始律》與《泰始令》,兩者合稱《泰始律令》,標幟「令」的法典化,成為與「律」相同地位的法律,編纂《泰始律令》的杜預确立以「律」主管刑罚,以「令」主管政治制度的法律体系,西晉滅亡後,南北朝時期各朝代仍继续頒布、实施律令。

律令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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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年隋文帝颁布《开皇律令》,开皇律令高度体系化,开创律令最盛的隋唐时期,标志律令法的完备。《开皇律》中将十恶列于律首,《开皇令》中将官僚制度的相關規定列于令首,两者标志通过君权法制化強化君權。[3]在隋之后的唐朝也在开皇律令基础上颁布《武德律令》,在「律」和「令」之外,還出現補充律令的「格」和「式」,首部格式唐太宗时期颁布的《貞觀格式》。

律令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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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世紀之後東亞各國的律令制逐漸崩潰,但必須注意的是律令制與律令不同,律令制雖然崩潰,但作為法律的律令仍然存在,其中的「令」在宋代之後重要性降低,明代的《大明令》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令典,但是重要性已極低。相对的「律」依舊是中國歷代刑罰主要的成文法典,直到中國最後的帝制王朝--清朝頒布《大清律例》皆然;至於日本《養老律令》更是自757年頒布後一直實施到1868年明治維新時期,儘管在9世紀之後日本便不斷以律令之外的規範、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中国周边国家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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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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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國之外,日本是唯一明確制訂和實施律令與相關制度的國家。日本在七世紀末,當國家受到唐朝的威脅時,為了富強國力,律令的概念被積極接受,並製定了開創性的律令法典近江令飛鳥淨御原令,与中国不同日本先颁布「令」,可见建立富強國力的政治制度是当时日本的首要目标,之后日本在701年颁布《大宝律令》、757年颁布《養老律令》,此后《養老律令》一直實施到1868年明治維新時期。

对于律令的缺失,日本曾在8世纪后期颁布刪定律令・刪定令格,但9世纪初随即因頻繁發生争议,被以造成民心不定为由废止。此后日本改以颁布格式补全律令的缺失,在嵯峨天皇清和天皇醍醐天皇在9~10世纪相继編纂弘仁格式・貞观格式・延喜格式合称三代格式。在9世紀之後日本便不斷以律令之外的規範、制度架空律令的效力。

朝鲜・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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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中朝鮮半島的三國都有制定律令的紀錄,但是未見完整律令保存至今,因此存在争议。对于新羅等國有无制定律令,一部分学者认为新羅仅採用了唐律令,至多根据自身国情制定格式,但另一派学者认为新羅有制定律令[4];同一时期在中国东北、半岛北部与新羅对峙的渤海国也積極的学习唐朝的律令制。10世紀統一朝鮮半岛的高麗制定了自己的律令,但由於實際的法典並未留存,因此存在不同的說法,主流說法是模仿唐宋的律令,并予以简化。

另外越南在西晉~唐代為北屬時期,多數時間由中國控制,實施中國的律令制度,而越南獨立後也頒布实施律令,李朝陳朝后黎朝阮朝皆頒布实施律令,例如:阮朝頒实施的皇越律例

歷代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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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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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垂拱律令
  • 神龍律令
  • 太極律令
  • 開元律令

日本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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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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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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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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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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