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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LGB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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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典LGB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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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瑞典
同性性行为合法 (自1944年)
同意年龄平等 (自1972年)
性别认同表达
同性伴侣关系同性婚姻 (自2009年)
收养允许男女同性恋者进行领养[1]
兵役议题男女同性恋者可在军界公开性倾向
反歧视保障保障性倾向及性别认同/表达 (见下方)

瑞典是对于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与跨性别者(LGBT)最为友善的欧洲国家之一[2][3]。因社会和政府有深厚的世俗主义意识,瑞典率先去除将同性恋视为疾病的歧见,并立法保障同性恋的诸多权利,因此被公认是LGBT权益运动的领导国。瑞典议会以 261 票赞成、22 票反对,使同性婚姻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完全合法,其中反对票普遍源于基督教民主党员[4]

同志相关法律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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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于1944年使同性性行为合法化;同年,同意年龄修订为18岁。1972年,瑞典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允许跨性别者更动法律性别的国家,同时提供免费的激素疗程,并将同意年龄下修为15岁。1979年,当时仍被视为“病患”的同性恋者发起抗议活动,反对官方将同性恋定义为疾病,LGBT权益运动积极分子最后甚至占领了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本部。数个月后,瑞典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将同性恋排除于心理疾病范围的国家[5]。1987年,议会通过禁止同志三温暖和性交易的法律,以防缓HIV病毒的传染[6],直到2004年撤销[7]。异装行为也在2008年被去除疾病之名[8]

同性伴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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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伴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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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情侣自1995年起可合法登记为伴侣关系[9]。登记伴侣除了法律第三章第15至17条内容所规定的部分之外[注 1],和以婚姻结合的夫妻享有一切相同权利。2009年5月,由于同性婚姻法的实施,婚姻正式取代登记伴侣关系,官方亦不再受理登记伴侣关系申请。现行的伴侣关系仍不受影响、维持有效;而登记伴侣也可以选择声请转变成立婚姻关系,或另外依据新法成立婚姻关系。

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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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法是由前法务总长汉斯·雷格纳(Hans Regner)提案、编写,2007年3月收录在政府报告中。在前社民党政府针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实施调查后,2008年,瑞典议会对婚姻法改革进行投票。

通过法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瑞典现任内阁政府,是由温和党中间党自由人民党基督民主党合组的执政联盟──瑞典联盟组成。

党别 立场 瑞典议会席次 职务
社民党 支持 130 在野党
温和党 支持 97 政府领导
中间党 支持 29 执政联盟伙伴
人民党 支持 28 执政联盟伙伴
基督民主党 反对 24 执政联盟伙伴
左翼党 支持 22 在野党
绿党 支持 19 在野党

同性婚姻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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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决 议会票选席次
支持
  • 261
反对
  • 22
废票
  • 16
缺席
  • 50
终审裁决 议会票选席次
支持
  • 176
反对
  • 62
废票
  • 11
缺席
  • 0

根据投票结果,瑞典议会于2009年4月1日通过性别中立的新婚姻法,并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承认同性婚姻。[10]

2009年10月22日,瑞典教会议会也通过同性婚姻案[11],包括同意使用正式的“婚配”一词(瑞典语äktenskap)。新法于2009年11月1日实施。

同志权益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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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权利同盟(RFSL)举办研讨会,2008年。

瑞典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权利同盟(RFSL)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的同志组织之一。它成立于1950年10月,最早为丹麦同志平权运动组织(1948年成立)的瑞典分部,后更名并宣布转为独立组织。现今,它北起北博滕、南至马尔默,在全瑞典共分布了28个地方分支机构,并拥有超过6000名会员[12]。组织致力于理念游说、资讯传播和组织的支持活动等,在国际上则与国际男女同性恋联合会(ILGA)以及邻国的同志组织合作,为同志族群服务[12]

组织在斯德哥尔摩哥特堡马尔默都分别设有男女性咨商中心。咨询辅导是为帮助民众了解或讨论出柜、性、感情、HIV/AIDS和其他健康问题等的义务服务,也提供求助者与专家和医疗机构联络的相关帮助,以及庇护、遗嘱编写等法律协助[12]

瑞典每年都会举办同性恋自豪日,其中以斯德哥尔摩游行的规模最大、最为悠久,自1998年起已成为的年度盛事。哥德堡马尔默乌普萨拉等城市后也开始举行各式同志节庆,社区间也有许多小型地区活动。

捐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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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秋季,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提案开放男男性接触者(MSM)的合法捐血资格,但发生性行为六个月内不得进行捐血。先前在2006年时曾有过一次提案,但遭否决[13]。自2010年3月1日起,男男性接触者在一年的列管期(无性行为)后可以捐血[14],但捐血中心认为新法不切实际[注 2],拒绝服从新法,因此新法现被推迟至最早2011年10月1日实行[15]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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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法性
同性性行为合法化 是
性别重置权力 是
同性恋者得合法公开在军界服务 是
同意年龄平等化 是
将同性恋排除于心理疾病 是
将异装(跨性别)排除于心理疾病 是
反歧视法适用于所有领域(包括:仇恨言论 是
反歧视法不得因跨性别认同或表达而有差别待遇 是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是
同性婚姻 是
同性伴侣之共同领养及继子女领养皆为合法 是
已婚或伴侣关系稳定之女同性恋者进行体外人工受精之合法管道 是
允许男男性接触者(MSM)进行捐血 是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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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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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即《登记伴侣法》(瑞典语Lag om registrerat partnerskap, 1994:1117)第三章第2至4节(或第15至17条)。大概内容包括:
    登记伴侣不得声请共同或单独收养,亦不得声请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第15条);登记伴侣不适用人工生殖法(1984:1140)及试管婴儿法(1988:711)(第15条);登记伴侣不适用基于配偶性别而适用于已婚伴侣之特别规定(第16条);登记伴侣关系不适用涉及国际间婚姻、收养及监护权等规范之瑞典国际私法规定(1931:429)(第17条)。
    其中第15条已于2003年废止。
    英文版法律条文可参见:Sweden: 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199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QRD. [2011-2-3] (英文)
  2. ^ 根据新西兰血液中心统计,男男性接触者(MSM)与异性间性行为者比较,前者艾滋病毒(HIV)感染率约为后者的40倍。
    资料来源:Behavioural Donor Deferral Criteria Review - Final Report to the New Zealand Blood Servic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2, 新西兰血液中心, 2008-4. [2011-2-4] (英文)
    参见:林敏昌(台湾血液基金会业务处长),各国不适捐血者之高危险行为列管探讨──新西兰经验[永久失效链接],台北捐血中心。2008年11月21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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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weden legalises gay adoption. BBC News. 2002-06-06 [2010-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9).  (英文)
  2. ^ Rainbow Europe Country Index (PDF). [2010-09-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0-05-30) (英语). (按:瑞典在2010年5月对欧洲各国LGBT权益的法律现状评比得到唯一满分)
  3. ^ Eight EU Countries Back Same-Sex Marriage. Angus Reid Global Monitor. 2006-12-24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27). 
  4. ^ Sweden allows same-sex marriage. BBC. 2009-04-02 [2009-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3). 
  5. ^ Dielemans, Jennie; Quistbergh, Fredrik. Motstånd. Bokförlaget DN. 2001 [2011-02-03]. ISBN 978917588367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27). (瑞典文)
  6. ^ HBT-historia. RFSL. [2011-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04). (瑞典文)
  7. ^ Ny smittskyddslag från och med 1 juli (SoU6). Sveriges Riksdag. [2009-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3). (瑞典文)
  8. ^ Associated Press. Sweden: SM, Fetishes Not Mental illnesses. 365Gay. 2008-11-20 [2009-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06). (英文)
  9. ^ LGBT and Swedish Law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2-01-19., RFSL. [2011-2-3] (英文)
  10. ^ Gays Win Marriage Rights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9-04-05. Sveriges Radio English, 2009-4-1. [2011-2-4] (英文)
  11. ^ Maria Ringborg, Kyrkomötet öppnade för enkönade äktenskap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1-2-4] (瑞典文)
  12. ^ 12.0 12.1 12.2 Om RFSL in English. RFSL. [2009-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18). 
  13. ^ Förbud att ge blod kan hävas. Svenska Dagbladet. 2008-08-20 [2009-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8). (瑞典文)
  14. ^ Sweden to end ban on gay blood donor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FP, 2009-12-1. [2011-2-4] (英文)
  15.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geblod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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