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LGBT權益
瑞典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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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合法 (自1944年) 同意年齡平等 (自1972年)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 |
同性伴侶關係 | 同性婚姻 (自2009年) |
收養 | 允許男女同性戀者進行領養[1] |
兵役議題 | 男女同性戀者可在軍界公開性傾向 |
反歧視保障 | 保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表達 (見下方) |
瑞典是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最為友善的歐洲國家之一[2][3]。因社會和政府有深厚的世俗主義意識,瑞典率先去除將同性戀視為疾病的歧見,並立法保障同性戀的諸多權利,因此被公認是LGBT權益運動的領導國。瑞典議會以 261 票贊成、22 票反對,使同性婚姻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完全合法,其中反對票普遍源於基督教民主黨員[4]。
同志相關法律歷程
[編輯]瑞典於1944年使同性性行為合法化;同年,同意年齡修訂為18歲。1972年,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允許跨性別者更動法律性別的國家,同時提供免費的激素療程,並將同意年齡下修為15歲。1979年,當時仍被視為「病患」的同性戀者發起抗議活動,反對官方將同性戀定義為疾病,LGBT權益運動積極分子最後甚至佔領了國家健康和福利委員會本部。數個月後,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將同性戀排除於心理疾病範圍的國家[5]。1987年,議會通過禁止同志三溫暖和性交易的法律,以防緩HIV病毒的傳染[6],直到2004年撤銷[7]。異裝行為也在2008年被去除疾病之名[8]。
同性伴侶關係
[編輯]登記伴侶關係
[編輯]同性情侶自1995年起可合法登記為伴侶關係[9]。登記伴侶除了法律第三章第15至17條內容所規定的部分之外[註 1],和以婚姻結合的夫妻享有一切相同權利。2009年5月,由於同性婚姻法的實施,婚姻正式取代登記伴侶關係,官方亦不再受理登記伴侶關係申請。現行的伴侶關係仍不受影響、維持有效;而登記伴侶也可以選擇聲請轉變成立婚姻關係,或另外依據新法成立婚姻關係。
同性婚姻
[編輯]同性婚姻法是由前法務總長漢斯·雷格納(Hans Regner)提案、編寫,2007年3月收錄在政府報告中。在前社民黨政府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實施調查後,2008年,瑞典議會對婚姻法改革進行投票。
通過法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瑞典現任內閣政府,是由溫和黨、中間黨、自由人民黨和基督民主黨合組的執政聯盟──瑞典聯盟組成。
黨別 | 立場 | 瑞典議會席次 | 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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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黨 | 支持 | 130 | 在野黨 | |
溫和黨 | 支持 | 97 | 政府領導 | |
中間黨 | 支持 | 29 | 執政聯盟夥伴 | |
人民黨 | 支持 | 28 | 執政聯盟夥伴 | |
基督民主黨 | 反對 | 24 | 執政聯盟夥伴 | |
左翼黨 | 支持 | 22 | 在野黨 | |
綠黨 | 支持 | 19 | 在野黨 |
同性婚姻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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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票結果,瑞典議會於2009年4月1日通過性別中立的新婚姻法,並於2009年5月1日正式承認同性婚姻。[10]
2009年10月22日,瑞典教會議會也通過同性婚姻案[11],包括同意使用正式的「婚配」一詞(瑞典語:äktenskap)。新法於2009年11月1日實施。
同志權益運動
[編輯]瑞典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權利同盟(RFSL)是全世界歷史最悠久的同志組織之一。它成立於1950年10月,最早為丹麥同志平權運動組織(1948年成立)的瑞典分部,後更名並宣佈轉為獨立組織。現今,它北起北博滕、南至馬爾默,在全瑞典共分佈了28個地方分支機構,並擁有超過6000名會員[12]。組織致力於理念遊說、資訊傳播和組織的支持活動等,在國際上則與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ILGA)以及鄰國的同志組織合作,為同志族群服務[12]。
組織在斯德哥爾摩、哥特堡和馬爾默都分別設有男女性諮商中心。諮詢輔導是為幫助民眾了解或討論出櫃、性、感情、HIV/AIDS和其他健康問題等的義務服務,也提供求助者與專家和醫療機構聯絡的相關幫助,以及庇護、遺囑編寫等法律協助[12]。
瑞典每年都會舉辦同性戀自豪日,其中以斯德哥爾摩遊行的規模最大、最為悠久,自1998年起已成為的年度盛事。哥德堡、馬爾默和烏普薩拉等城市後也開始舉行各式同志節慶,社區間也有許多小型地區活動。
捐血問題
[編輯]2008年秋季,國家健康和福利委員會提案開放男男性接觸者(MSM)的合法捐血資格,但發生性行為六個月內不得進行捐血。先前在2006年時曾有過一次提案,但遭否決[13]。自2010年3月1日起,男男性接觸者在一年的列管期(無性行為)後可以捐血[14],但捐血中心認為新法不切實際[註 2],拒絕服從新法,因此新法現被推遲至最早2011年10月1日實行[15]。
概要
[編輯]項目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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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 |
性別重置權力 | |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界服務 | |
同意年齡平等化 | |
將同性戀排除於心理疾病 | |
將異裝(跨性別)排除於心理疾病 | |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領域(包括:仇恨言論) | |
反歧視法不得因跨性別認同或表達而有差別待遇 | |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 |
同性婚姻 | |
同性伴侶之共同領養及繼子女領養皆為合法 | |
已婚或伴侶關係穩定之女同性戀者進行體外人工受精之合法管道 | |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即《登記伴侶法》(瑞典語:Lag om registrerat partnerskap, 1994:1117)第三章第2至4節(或第15至17條)。大概內容包括:
登記伴侶不得聲請共同或單獨收養,亦不得聲請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第15條);登記伴侶不適用人工生殖法(1984:1140)及試管嬰兒法(1988:711)(第15條);登記伴侶不適用基於配偶性別而適用於已婚伴侶之特別規定(第16條);登記伴侶關係不適用涉及國際間婚姻、收養及監護權等規範之瑞典國際私法規定(1931:429)(第17條)。
其中第15條已於2003年廢止。
英文版法律條文可參見:Sweden: Registered partnership act, 1994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FQRD. [2011-2-3] (英文) - ^ 根據新西蘭血液中心統計,男男性接觸者(MSM)與異性間性行為者比較,前者愛滋病毒(HIV)感染率約為後者的40倍。
資料來源:Behavioural Donor Deferral Criteria Review - Final Report to the New Zealand Blood Servic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2, 新西蘭血液中心, 2008-4. [2011-2-4] (英文)
參見:林敏昌(台灣血液基金會業務處長),各國不適捐血者之高危險行為列管探討──新西蘭經驗[永久失效連結],台北捐血中心。2008年11月21日。
參考資料
[編輯]- ^ Sweden legalises gay adoption. BBC News. 2002-06-06 [2010-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29). (英文)
- ^ Rainbow Europe Country Index (PDF). [2010-09-3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05-30) (英語).(按:瑞典在2010年5月對歐洲各國LGBT權益的法律現狀評比得到唯一滿分)
- ^ Eight EU Countries Back Same-Sex Marriage. Angus Reid Global Monitor. 2006-12-24 [2009-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27).
- ^ Sweden allows same-sex marriage. BBC. 2009-04-02 [2009-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03).
- ^ Dielemans, Jennie; Quistbergh, Fredrik. Motstånd. Bokförlaget DN. 2001 [2011-02-03]. ISBN 978917588367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27).(瑞典文)
- ^ HBT-historia. RFSL. [2011-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04).(瑞典文)
- ^ Ny smittskyddslag från och med 1 juli (SoU6). Sveriges Riksdag. [2009-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3).(瑞典文)
- ^ Associated Press. Sweden: SM, Fetishes Not Mental illnesses. 365Gay. 2008-11-20 [2009-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6).(英文)
- ^ LGBT and Swedish Law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1-19., RFSL. [2011-2-3] (英文)
- ^ Gays Win Marriage Rights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9-04-05. Sveriges Radio English, 2009-4-1. [2011-2-4] (英文)
- ^ Maria Ringborg, Kyrkomötet öppnade för enkönade äktenskap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011-2-4] (瑞典文)
- ^ 12.0 12.1 12.2 Om RFSL in English. RFSL. [2009-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6-18).
- ^ Förbud att ge blod kan hävas. Svenska Dagbladet. 2008-08-20 [2009-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18).(瑞典文)
- ^ Sweden to end ban on gay blood donor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FP, 2009-12-1. [2011-2-4] (英文)
-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
geblod
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外部連結
[編輯]- 瑞典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權利同盟網站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瑞典文)
- 瑞典反性傾向歧視監察使官方網站(瑞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