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君主制
绝对君主制(英语:Absolute monarchy),又译为君主专政、专制君主制、绝对君主制、绝对君主专制、绝对主义王权、绝对王权、绝对君权等,也称绝对主义(英语:absolutism),是西方政治学概念中定义的一种政体,源自欧洲16世纪至18世纪的君主制政体,一种专制或独裁政体,将君主作为国家主权的体现与唯一代表,遵循法治,依照宪法与自然法而运作,不受到封建传统与基督教会的制约,因此又被称为无限君主制。法国国王路易十四说的“朕即国家”(法语:L'état, c'est moi),具体代表绝对主君制的运作方式[1]。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与俄罗斯皇帝彼得大帝为绝对君主制的代表[1]。在欧洲传统之外,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但不遵循法治原则的君主政体,则称为专制主义。
17世纪的英国,通过大宪章限制君主权力,将君主制改造为有限君主制,主权的基础由君主改为人民,在19世纪之后,绝对君主制在欧洲消失[2]。
概论
[编辑]绝对君主制源自16世纪欧洲,在绝对君主制出现之前,欧洲各国的君权大多数情况下受制于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贵族阶层的政治权力、圣职者的宗教权力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权力,需要与各阶级分享权力。在16世纪文艺复兴时代以后,因为民族国家出现,天主教会教权的衰落,贵族力量分化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多重因素,使得欧洲各国国王有机会收拢权力,加强专制,国家主权集中在君主一人身上,因此称为绝对君主制[3][4][5]。
马基雅维利主义和霍布斯早期的思想,从客观论述了身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君主应该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君主处于超脱各阶层利益的存在,代表唯一的国家主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应对各种阶层势力之间的角力。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人对人的战争。为了打破这种自然状态,需要经由社会契约,形成绝对主权,以获得和平与秩序。霍布斯引用古希腊的政体三分法,将一切政体分为民主制(democracy)、君主制(monarchy)与贵族制(aristocracy)三类。将来自社会契约的绝对政治权力只交给单一一人时,这种君主制政体,霍布斯相信这是最佳的政体[6][7]。这个流派认为君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由人民给与,仍应该受到基本法、自然法、宗教法等的限制,以取得正当性。
基督教早期教士,认为上帝权力独一、绝对、不可分割的想法。早期教士经常以君主制来比拟上帝的统治权力[8]。但到了启蒙时代,在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上帝权力被世俗化为国家权力与君主权力,在法国,如让·博丹、雅克-贝尼涅·波舒哀等人,他们与霍布斯相同,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而君主是国家主权的唯一代表。让·博丹等人主张君权神授,君主受到上帝托付,因此得以执行国家主权,在他们的理论中,君主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因为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在这个流派的思想中,君主权力仍然应该受到圣经权威与自然法的指引。
受霍布斯等人影响,在法国路易十四时期衍生出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这个名词,其政敌则指责他是一种专制主义(法语:despotisme)[9]。在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由于中国儒家思想传入,出现了开明专制(enlightened despotism)一词,此时专制主义受到欧洲各国国王的推崇,无不以“开明专制”自诩,专制主义成为颢学[10]。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政府分为三者,民主共和(democratic republics),君主制(monarchies)与君主专制(despotisms)。孟德斯鸠认为,君主制(monarchies)是由法律给与君主政治权力,并由法律限制其权力的欧洲各国的君主制;而中国等东方王朝则是君主专制制度(despotisms),君主依照个人的意志统治国家,不受法律限制,具备反复无常性[11]。
在19世纪后,欧洲学界层将霍布斯等人对国家主权属于绝对、单一、不可分割、转让、不能被限制,但应遵循法治的看法,称为绝对主义(absolutism)或绝对君主制;同时,对absolute monarchy与despotism这两个术语进行区别应用。前者主要被用来描述近代欧洲的君主制,;后者则专用于描述亚洲等东方社会的君主制。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家庭、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讨论欧洲时,就使用德语:absolutemonarchie、英语:absolute monarchy,而《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就使用德语:despotismus、英语:despotism[12][13]。
汉语译名
[编辑]日本明治维新后,翻译欧洲政治学书籍,如日本学者加藤弘之《立宪政体略》、尾崎三良《君民同治论》等,引进君主专制或君主独裁等术语,但最初没有明显区分出绝对君主制与专制之间的区分。清朝末年,经梁启超等人转介日本译语,专制、专制君主、君权专制或君主专制这些西方政治学术语开始在中国流行[14][15][16][17],但是跟日本情况相同,也不一定会把这些名词是对应到英语:absolute monarchy或英语:despotism区分出来[18]。
在20世纪后,日本学者开始遵循欧洲传统,将英语:absolute monarchy译为专制君主制,或绝对君主制,与专制主义区分开来[19]。因专制君主制,易与专制(Despotism)混淆,直译为绝对君主制是目前较通行的。香港及台湾学者则多采用直译,将absolute monarchy译为“绝对君主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行君主专制这个译名,不特别区分出绝对君主制与专制主义。
历史
[编辑]伊曼纽·华勒斯坦在1974年出版的《现代世界体系》中提出,欧洲中世纪后期,君主利用世界体系带来的财源,建立国家官僚体系与常备佣兵,因而开始宣扬绝对君权,藉以将原本散在贵族、教会与市镇的权力,收纳到作为国家化身的君主手中;这种权力的绝对化,最终在欧洲产生了绝对君主制。例如在黎希留主教过世后,路易十四自命为国家的代表与化身,不但反过来控制教会,而且长期停开三级会议,一般认为在路易十四之后,法国成为绝对君主制政体。伊曼纽·华勒斯坦认为,世界经济体系的扩张为绝对君主制职称庞大的国家官僚机构提供了经济基础;而国家官僚机构,反过来支持世界经济体系的扩张[20]。还有学者认为,绝对君主制政体的发展可能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21]。
在启蒙运动时期,绝对君主制政体逐渐传播到欧洲各地。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支持绝对君主制政体。在法国,君权神授说则是绝对君主制政体的主要理论依据。罗伯特·菲尔默在其《君权论》一书中认为,人类生来就不是自由的,而是隶属于父亲,一个父亲,对于他们子女的生命、自由及财产享有完全的权利,而借由“父权”衍生出“父亲身份的权力”进而可以推及“君权”。根据《圣经》的权威,罗伯特·菲尔麦认为,亚当生来就是父亲,也是全世界的君主,君主对国家的权力来自神的赋与,因此必然享有对臣民的绝对权力;罗伯特·菲尔麦根的由《圣经》出发的主张也用被来为奴隶制合法的辩护。在启蒙运动时期,这些认为国家与君主的权力绝对不受限的学说,结合各国的资本主义改革,从略带贬义的“专制主义”发展成为了带有褒义的“开明专制”。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一些传统的绝对君主制国家开始倾向于进行议会制改革,并逐渐演变成了宪政国家。英国政治学家约翰·洛克在《政府论》的上篇针对罗伯特·菲尔麦无限抬高君权的主张进行了批判[22],在下篇则提出他的主张,以人类的自然权利说,支持英国的议会民主。对此,卡尔·施米特在1928年的著作《宪法学说》中认为,现代议会制的形成,是因为资产阶级既反对绝对君主制,又反对绝对民主制,因此融合了贵族制的特征,最终建立了议会制国家[23]。
其他国家
[编辑]日本
[编辑]日本是否出现过绝对君主制,在日本学者间存在争议。有一派认为,效法唐帝国模式,孝德天皇推动的大化革新,将权力收归天皇,在这段时间内,日本曾经短暂出现绝对君主制。直到平安时代中期,出现武家政治,日本再度进入封建时代。
有一派认为,明治维新之后,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在天皇主权说诠释下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认为日本国家主权由日本天皇代表,其权力无限制,使日本虽然在名义上是君主立宪制,但实际上则成为绝对君主制[24]。如日本学者清夫信郎曾提出明治宪法是一种“伪立宪的绝对主义政治”
而美浓部达吉提出的天皇机关说,将天皇视为是由明治宪法赋与主权的行政机关。在这个论点下,日本在明治时代仍属于立宪君主制。
中国
[编辑]中国可能是绝对君主制持续最久的国家之一。商周时代就已经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君权神授”的说法。但在先秦时代,中国的政权仍旧以分封制为主要权力组织形式,到了东周时期,周天子的权威已经式微,而曾经效忠天子的诸侯则开始分封割据。在这一时期,各个诸侯和国王在自己的封地内具有很大的权力,而且一些封国内部没有再继续分封,而是由国王直接任命官员管理地方事务,但这些国家和封地在名义上又在周天子的统治之下,所以东周后期和周的这些封国是否属于绝对君主制在学界有较大争论和分歧。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时创造了皇帝这个称号,并利用法家思想对全国进行集权专制统治,具体措施有郡县制、统一度量衡等,这些措施加强了君主对地方势力的控制和君主的权威,可以被视为绝对君主制的确立。
秦灭亡以后虽然恢复了封建分封制度,但由于汉代的七国之乱和唐代的安史之乱暴露出分封制之下诸侯和王公权力过大的弊端,唐代以后中央政权的分封制度逐渐开始虚级化,分封的王公贵族逐渐变成不管理地方政务的闲职,元代的地方王公的权力有所恢复,但明代继续虚级化,很多王公赋闲在家,更多关注如何敛财和艺术文学,中央任命的地方政府对民众的控制力度空前加强。
及至清代,各王公中出现了大量无封地王公(比如恭亲王和庆亲王,他们有王府但没有封地),地方政府完全取代了分封制,这种虚级化和分封诸侯王公权力被剥夺的过程也被认为是中国古典时期后期中央集权极度加强的一个因素和表现。所以中国自唐以后的大一统政权可以被认定为绝对君主制政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到了清末民初,中国境内仍然有大量地区并非由中央政府委派的流官直接统治。比如西南地区的土司,这些土司经历了明清两朝的改土归流后仍然有所存在。类似的还有西藏的噶厦政府、新疆的伯克、内外喀尔喀蒙古的王公等,他们并非由中央政权分封,但中央承认其在自己领地内的绝对权威,一些情况下中央政府也会派出流官和军队协助其统治,并监督这些地方统治者和戍守边疆。这种制度一度令西方国家的研究者感到困惑,比如18世纪欧洲人出版的中国地图里中国只有内地省份,其他地方统治者的领地要么没有被算进中国领土,要么被认为是殖民地和保护国。这些地方统治者中很多在中国推翻绝对君主制政府后倾向于独立,比如蒙古独立运动、西藏独立运动和新疆独立运动的理论基础就是其并非被中央政府直接统治,所以不属于中国领土。
注释
[编辑]- ^ 1.0 1.1 absolutism.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大英百科全書》. 伊利诺伊斯州芝加哥: 大英百科全书出版社. 2013 [2014-0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2) (英语).
- ^ king.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大英百科全書》. 伊利诺伊斯州芝加哥: 大英百科全书出版社. 2013 [2014-0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6) (英语).
- ^ J. Russell Major. From Renaissance Monarchy to Absolute Monarchy: French Kings, Nobles, and Estates. JHU Press. 1997-05-29 [2014-01-25]. ISBN 978-0-8018-56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27).
- ^ 朱福惠 主编,郑琼现 副主编 (编). 第七章〈政府權力的形成〉. 《宪法学原理》. 中信出版社. 2005: 96–97 [2014-01-26]. ISBN 978-7-5086-03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27) (中文(中国大陆)).
“前现代的君主制,多为绝对君主制,即所谓的君主专制,表现为君主个人实际享有并专断地行使全部的政府权力,君主权威没有任何限制。它具有以下特征:君主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而是由世袭产生;君主没有任期限制,而是采用终身制;君主享有并实际控制全部政府的权力,不实施法治及分权,而实施人治及集权制;其他政府机制的权力皆来自君主的授予,君主凌驾在其他政府机构之上,后者必须听命于君主的个人意志。前现代的中国与西方的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所实施的典型政体,均为绝对君主制。...”
- ^ Jennifer Fandel. Monarchy. The Creative Company. 2007-07-01: 9– [2014-01-25]. ISBN 978-1-58341-534-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27).
- ^ Introduction to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On Truth & Reality.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07) (英语).
- ^ 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上册,邓世豹〈霍布斯 利维坦〉:“主权权利内容有哪些?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是为了和平,主权者的权力是实现和平的手段,那么凡是与公众和平有关的事物,都属于主权权力。具体地说,主权权利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宣战、媾和的权力、甄选官吏的权力、奖惩权力以及对于学说、教义、出版以及大学校长的任命甄选权力。”“主权权利是为了和平之目的,那么主权便具有以下属性:主权至高无上。主权者不受任何权力约束,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可以杀死任何一个无辜臣民而不为不义;人民对于主权者必须表现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否则就是不义;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既不受前人法律的约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霍布斯的政体分类祇有三种:君主制、民主制与贵族制,再也没有其他政体了。霍布斯主张君主制,他在把君主制与其他政体比较中,认为君主制比较完善。”“结合上文绝对主权的主张,那么可知,霍布斯主张绝对的君主制。”,页112-131,台湾昭明出版,1999年。
- ^ 翁绍军译、帕利坎 (Jaroslav Pelikan)著《基督教传统--大公传统的形成》:“照伊里奈乌斯的说法,造物主上帝“被揭明为是创造万物的唯一上帝,只有他是唯一的,他是创造形成可见物与不可见物的唯一天父。”护教者为反击神话中的多神论以及上帝与物质永恒并存的学说,坚持上帝的超然存在和严格的一神论(或者用他们的习惯说法,“君主制”[monarchy]),他们‘几乎始终把君主制一词用于上帝的绝对君主制,而且其本来的意思就是无上权力。但因为无上权力的全部意思在于,它只能被一终极权力所用,所以,它最终其实表示一神论(monotheism)。’”
- ^ Boesche, Roger. Fearing Monarchs and Merchants: Montesquieu's Two Theories of Despotism.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 1990, 43 (4): 741–761. JSTOR 448734.
- ^ 絕對君主制的歷史意義. 中国评论月刊. 2010-04-17 [2014-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01) (中文).
- ^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Law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ook II, 1.
- ^ 《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
- ^ 王义保《专制主义概念溯源》,《学术论坛》2008年第6期
- ^ 《东中大辞典》〈君主专制〉:“君主总揽国务,一切大小政事,均由其独断独行,恣意处理者是也。”,1908年出版。此辞典由日文辞典翻译而来,系对英语:despotism的对应防疫。
- ^ 《辞源》〈专制〉:“政令之权,全出于一国之君者,曰专制,参看专制政体条。”〈专制政体〉:“国家之元首有无限权力,可以独断独行者,谓之专制政体,为立宪政治之对。”1915年出版。
- ^ 孙文《孙文全书》〈民权主义〉:“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
- ^ 牟宗三认为,中国人民长期处在君主专制下做为大皇帝之从属心态很深。参见牟宗三讲演,〈中国文化大动脉中的现实关心问题〉,《中国文化的省察》,第98页,ISBN 957-08-1200-1
- ^ 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主义说的知识考古. 网易. 2009-06-25 [2018-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4).
- ^ “専制君主制”‘ブリタニカ国际大百科事典 小项目版’3、ティビーエス・ブリタニカ、1993年、改订第2版。
- ^ 参考郭力等译,伊曼纽·华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十六世纪的资本主义农业和欧洲世界经济的起源》第三章〈绝对君主制与国家主义〉,台北桂冠图书,1992年。
- ^ 王军. 民族國家的生成與內涵辨析. 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 2013-05-20 [2014-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01) (中文).
- ^ 瞿菊农、叶启芳译,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第二章〈论父权与王权〉:“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重要论点是,‘人类不是天生自由的’;这是他的绝对君主制立脚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对君主制被抬到这样一个高度以至它的权力超出一切权力之上,可以说‘昂首天外’;它高出人世间的一切东西,达到了人们连想都想不到的程度,甚至连约束无限神祇的誓约也不能局限它。”,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商务印书馆。
- ^ 刘锋译,卡尔·施米特著《宪法学说》:“近代宪政国家,是受宪法法制制约的君主制国家(立宪君主国)或受宪法制约的民主制国家(立宪民主制国家)。但是,正如马上就会看到的,近代“宪政国家”甚至还利用了贵族制的形式要素。我们不能说,在欧洲为法治国而斗争的资产阶级,最终更偏爱两项政治形式原则中的一项(同一性或代表)。资产阶级反对一切类型的国家专制主义,因而就既反对绝对君主制,也反对绝对民主制。既反对极端的代表,也反对极端的同一性。资产阶级超越了真正具有法治国性质的、单纯的适度“节制”要求,力图确立特定的政治体制。就此而言,它的目标是“议会制”。这种制度是自由市民阶级真正的政治要求,其基础是君主制、民主制及贵族制的形式和结构要素的独特结合、平衡和相对化。”,台湾联经出版,2004年。
- ^ 谢文全《比较教育行政》第六章〈日本教育行政〉:“1886年幕府将政权奉还明治天皇,开启了明治维新的契机。明治22年颁布的明治宪法,使日本成为君主立宪国家,奠定日本迈向现代化的基石。惟明治宪法系一部钦定宪法,奉行绝对君主主义,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故仍属中央集权体制。”台湾五南图书,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