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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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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英语:fixed asset)在会计学中指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1]固定资产一般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包括建筑物机械仪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财、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设备等。此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场、矿场、油井等,依国家及持有者情况,有时亦可属于固定资产的一部分。[2]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产必须是供营运上使用,如生产或供应货物或服务、出租或自用用途,而预期可使用多于一个会计期间,才可归类于此项下;对于非作为营运上的使用或根本无法使用的资产应转列为其他资产项下,如许多台湾公司将生产重心移往中国大陆,以致原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闲置,这类建筑物或设备应即时转列为其他资产。[3]

若以广义定义(不止实物形态),还可区分为: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版权、专利权、商誉等。

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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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厂房及设备(英语: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PP&E),为有形固定资产,是对业务运营和公司长期财务健康至关重要的长期资产,诸如设备、机械、建筑物和车辆等皆属此类型。

通常,购买不动产、厂房及设备这一类别的资产表明管理层对其公司的长期前景和盈利能力充满信心,而另一方面而言,投资分析师和会计师使用公司的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来确定它是否处于稳健的财务基础上且以有效的方式利用资金。

  •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英语: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允许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英语:cost model)或价值重估模式(英语:revaluation model)来报告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 美国会计准则(英语:US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US GAAP)则仅允许企业选择成本模式来报告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其中,成本模式中,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以摊馀成本(英语:amortized cost)计算,即历史价格或初始确认金额因折旧、修复等因素而经调整后的结果。而价值重估模式依照目标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亦即可能导致损益;值得一提的是,资产的价值在原始帐面价值以上的变动皆不记入利润表,而在原始帐面价值以下的变动始计入利润表。

投资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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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不动产(英语:investment property),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下,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资租赁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动产,换言之,为了提供服务或进行生产而持有的不动产非属此类。

基于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企业应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不动产之会计政策,并将所选定之政策适用于所有投资性不动产。

注意,于美国会计准则中并无关于投资性不动产之相关准确定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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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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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美中. 《透视财务报表: 解读数字背后的奥秘》.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4年. ISBN 7-80197-006-3. 
  2. ^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5122101305L26LH5T.pdf
  3. ^ 存档副本. [2011-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