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禁止蒙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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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该改为“禁蒙面法 (香港)”吗?
[编辑]标题应该改为“禁蒙面法 (香港)”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英秀一心(对话|贡献)于2019年10月7日 (一) 01:04 (UTC)加入。
- 禁止蒙面规例?--O-ring(留言) 2019年10月7日 (一) 16:26 (UTC)
- ( ✓ )同意 改为“禁止蒙面规例”。——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1日 (五) 11:05 (UTC)
- ( ✓ )同意:名从法条,《禁止蒙面规例》为宜。--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0月13日 (日) 05:52 (UTC)
- ( ✓ )同意:《禁止蒙面规例》是正式名称可见于《禁止蒙面规例》刊宪-新闻公报,名从主人。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9:32 (UTC)
- (-)反对:《禁止蒙面规例》(香港)较为妥当——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3:51 (UTC)
- (!)意见:应该没有其他地方有“禁止蒙面规例”。--218.102.55.116(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9:16 (UTC)
- (:)回应:“法(例)”是立法议会通过,“规例”是行政议会制订,定义不一样。--O-ring(留言) 2019年10月15日 (二) 03:12 (UTC)
- ( ✓ )同意,应该以官方名称为准。--Shwangtianyuan 撑港警 反暴力 2019年10月16日 (三) 07:42 (UTC)
- @英秀一心、O-ring、愚蠢的人類、Tenbeens、Silvermetals:、@Huangsijun17、Shwangtianyuan:我想问一下:有没有数据指出该法例被称呼为“禁蒙面法”或“禁止蒙面规例”的次数的数据?我认为依照WP:COMMONNAME,应该以常用名称为条目名称为宜。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0月16日 (三) 13:13 (UTC)
- 其实我也曾在某些条目提议用“常用名称”,但似乎这说法不太受欢迎。普遍来说,媒体及示威者使用“禁蒙面法”的次数是较多的。原因之一是“禁止蒙面规例”在订立之后才出现,但社会大众在订立之前的一两个月已经开始使用“禁蒙面法”称呼这个条例,而即使规例订立后,也是多以“禁蒙面法”称呼,往往为了语调较正式的情况才使用“禁止蒙面规例”表达。 因此“禁蒙面法”可理解为习惯上的称呼。——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6日 (三) 14:02 (UTC)
- 好似WP:常用名称或是WP:名从主人都有其道理,要不就依据WP:命名常规中先到先得,暂时不动。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03:35 (UTC)
- 我不知道命名原则顺序有没有共识,但在这个条目我认为应以“名从主人”为先,“常用名称”虽然可能更多人使用,但因为有歧义,所以还是要加上“(香港)”,未必更优,且在正式使用还是要用正名。“先到先得”适用在各地有不同译名的情况,在使用者已为其正名的情况下,应该不必列入考虑。--O-ring(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06:06 (UTC)
- ( ✓ )同意,如果一定要二选一我也推荐名从主人,而且有政府的新闻公报和法律文件作为理据,这应该够权威了吧?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12:21 (UTC)
- 注意:命名常规方针规定常用名称高于名从主人。我只问一个问题:“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远比“禁蒙面法”不常用?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1月4日 (一) 03:19 (UTC)
- @Tenbeens:请留意方针是比此讨论“共识”更广泛的共识(我甚至怀疑这里是否真的有共识),IAR可不是这样随便引用的。请你证明“禁止蒙面规例”的常用性足够大,或到客栈就此提出讨论。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1月8日 (五) 14:41 (UTC)
邀请参与本条目的同行评审
[编辑]邀请参与,详见:同行评审页面——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0 (UTC)
同行评审(第一次)
[编辑]禁蒙面法 (香港)(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评审期: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至 2019年11月10日 (日) 23:40 (UTC)
下次可评审时间:2019年11月17日 (日) 23:41 (UTC)起
编写这个条目的时候,我期望能够描述立法的“背景、历程、前因后果”一类情况,类似作出“为什么会这样做”的回答。
在此想问同行:
- 阅读条目时会否感到臃肿,有某一方面过于详细的感觉
- 会否同意把条目第1,2,3章节移动到“禁止蒙面规例的背景”修目,并且将这些内容简略为一个字数较少的“背景”章节,以助现时条目焦点清晰,可读性更高,避免因太长而使读者容易失去兴趣?
——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 个人认为关于《紧急法》相关的内容过多,建议移动部分至《紧急法》。)——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8 (UTC)
- 是的,这也是其中一个疑惑的部份。我同意条目内的“紧急法”相关内容应该尽量只留下与“订立禁蒙面法”有关的部份。但另一方面,这次是特区政府首次,也是现时唯一一次动用“紧急法”,所以变相地很多提及紧急法的社会言论时也“订立禁蒙面法”有关联。我会先对“紧急法”条目扩充,这样会较清楚,可以比较哪些内容适合留在“禁蒙面法”条目。——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5日 (二) 04:14 (UTC)
- 完成,已把较通用性的内容移到紧急法条目,留下较直接与禁蒙面事件或作为首次引用的情况相关的内容。——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5日 (二) 08:53 (UTC)
- @愚蠢的人類:Ref 146、147?--Wright StreetDeck . 留言 . 愿荣光归香港 . 反送中 2019年10月19日 (六) 12:01 (UTC)
“林郑月娥多次戴口罩自打嘴巴” 感觉这个标题有失中立性
[编辑]尤其是“自打嘴巴”,明显带有立场和嘲讽意味,建议删去相关语句。Lekvwa(留言) 2021年2月14日 (日) 08: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