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禁止蒙面規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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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應該改為「禁蒙面法 (香港)」嗎?
[編輯]標題應該改為「禁蒙面法 (香港)」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英秀一心(對話|貢獻)於2019年10月7日 (一) 01:04 (UTC)加入。
- 禁止蒙面規例?--O-ring(留言) 2019年10月7日 (一) 16:26 (UTC)
- ( ✓ )同意 改為「禁止蒙面規例」。——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1日 (五) 11:05 (UTC)
- ( ✓ )同意:名從法條,《禁止蒙面規例》為宜。--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0月13日 (日) 05:52 (UTC)
- ( ✓ )同意:《禁止蒙面規例》是正式名稱可見於《禁止蒙面規例》刊憲-新聞公報,名從主人。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9:32 (UTC)
- (-)反對:《禁止蒙面規例》(香港)較為妥當——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3:51 (UTC)
- (!)意見:應該沒有其他地方有「禁止蒙面規例」。--218.102.55.116(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9:16 (UTC)
- (:)回應:「法(例)」是立法議會通過,「規例」是行政議會制訂,定義不一樣。--O-ring(留言) 2019年10月15日 (二) 03:12 (UTC)
- ( ✓ )同意,應該以官方名稱為準。--Shwangtianyuan 撐港警 反暴力 2019年10月16日 (三) 07:42 (UTC)
- @英秀一心、O-ring、愚蠢的人類、Tenbeens、Silvermetals:、@Huangsijun17、Shwangtianyuan: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數據指出該法例被稱呼為「禁蒙面法」或「禁止蒙面規例」的次數的數據?我認為依照WP:COMMONNAME,應該以常用名稱為條目名稱為宜。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0月16日 (三) 13:13 (UTC)
- 其實我也曾在某些條目提議用「常用名稱」,但似乎這說法不太受歡迎。普遍來說,媒體及示威者使用「禁蒙面法」的次數是較多的。原因之一是「禁止蒙面規例」在訂立之後才出現,但社會大眾在訂立之前的一兩個月已經開始使用「禁蒙面法」稱呼這個條例,而即使規例訂立後,也是多以「禁蒙面法」稱呼,往往為了語調較正式的情況才使用「禁止蒙面規例」表達。 因此「禁蒙面法」可理解為習慣上的稱呼。——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6日 (三) 14:02 (UTC)
- 好似WP:常用名稱或是WP:名從主人都有其道理,要不就依據WP:命名常規中先到先得,暫時不動。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03:35 (UTC)
- 我不知道命名原則順序有沒有共識,但在這個條目我認為應以「名從主人」為先,「常用名稱」雖然可能更多人使用,但因為有歧義,所以還是要加上「(香港)」,未必更優,且在正式使用還是要用正名。「先到先得」適用在各地有不同譯名的情況,在使用者已為其正名的情況下,應該不必列入考慮。--O-ring(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06:06 (UTC)
- ( ✓ )同意,如果一定要二選一我也推薦名從主人,而且有政府的新聞公報和法律文件作為理據,這應該夠權威了吧?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12:21 (UTC)
- 注意:命名常規方針規定常用名稱高於名從主人。我只問一個問題:「禁止蒙面規例」是否遠比「禁蒙面法」不常用?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1月4日 (一) 03:19 (UTC)
- @Tenbeens:請留意方針是比此討論「共識」更廣泛的共識(我甚至懷疑這裏是否真的有共識),IAR可不是這樣隨便引用的。請你證明「禁止蒙面規例」的常用性足夠大,或到客棧就此提出討論。Sanmosa 災難固首發於荃灣 2019年11月8日 (五) 14:41 (UTC)
邀請參與本條目的同行評審
[編輯]邀請參與,詳見:同行評審頁面——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0 (UTC)
同行評審(第一次)
[編輯]禁蒙面法 (香港)(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評審期: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至 2019年11月10日 (日) 23:40 (UTC)
下次可評審時間:2019年11月17日 (日) 23:41 (UTC)起
編寫這個條目的時候,我期望能夠描述立法的「背景、歷程、前因後果」一類情況,類似作出「為什麼會這樣做」的回答。
在此想問同行:
- 閱讀條目時會否感到臃腫,有某一方面過於詳細的感覺
- 會否同意把條目第1,2,3章節移動到「禁止蒙面規例的背景」修目,並且將這些內容簡略為一個字數較少的「背景」章節,以助現時條目焦點清晰,可讀性更高,避免因太長而使讀者容易失去興趣?
——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 個人認為關於《緊急法》相關的內容過多,建議移動部分至《緊急法》。)——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8 (UTC)
- 是的,這也是其中一個疑惑的部份。我同意條目內的「緊急法」相關內容應該盡量只留下與「訂立禁蒙面法」有關的部份。但另一方面,這次是特區政府首次,也是現時唯一一次動用「緊急法」,所以變相地很多提及緊急法的社會言論時也「訂立禁蒙面法」有關聯。我會先對「緊急法」條目擴充,這樣會較清楚,可以比較哪些內容適合留在「禁蒙面法」條目。——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5日 (二) 04:14 (UTC)
- 完成,已把較通用性的內容移到緊急法條目,留下較直接與禁蒙面事件或作為首次引用的情況相關的內容。——愚蠢的人類 2019年10月15日 (二) 08:53 (UTC)
- @愚蠢的人類:Ref 146、147?--Wright StreetDeck . 留言 . 願榮光歸香港 . 反送中 2019年10月19日 (六) 12:01 (UTC)
「林鄭月娥多次戴口罩自打嘴巴」 感覺這個標題有失中立性
[編輯]尤其是「自打嘴巴」,明顯帶有立場和嘲諷意味,建議刪去相關語句。Lekvwa(留言) 2021年2月14日 (日) 08: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