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降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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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名[编辑]

根据中文维基百科方针中有关条目命名的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的WP:COMMONNAME,本条目命名应为中文通用的“日本投降书”。“降伏文书”是日文,应改动移动。--Lvhis留言2015年3月5日 (四) 04:08 (UTC)[回复]

(-)反对未经讨论/投票就任意移动日文汉字已有之惯常用语。就算要移动已存在9年半之降伏文书名称,也还有曾存在2个月的创建时名称“日本降书”,至少台湾没在用那奇怪的词汇。--WildCursive留言2015年3月5日 (四) 12:11 (UTC)[回复]

(:)回应反对理由站不住脚,“日本汉字”或“日文汉字”首先仍然是日语。Google一下中文的“日本投降书 1945”、“日本降书 1945”、“降伏文书 1945”吧(加1945为滤掉与二战结束“日本投降书”无关的条目),结果是420K vs 233k vs 63k。另外,这个条目在2005年7月15日建立时用名就是“日本投降书”,有人未经说明(更谈不上讨论)就移动改成“降伏文书”。你再看看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当“各地汉语差异”时的“时间优先的规则”。你在拿出站得住脚的理由之前,不要随便移动回去。--Lvhis留言2015年3月5日 (四) 19:07 (UTC)[回复]

(-)反对降伏文书是中文,专有历史名词[1]--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6日 (五) 16:50 (UTC)[回复]

(※)注意:反对理由有违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方针!我在上面回应中遵照方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改本条目名讲了三层意思,你只挑了一条,用某官方网站举例辩为“中文”、还“专有历史名词”,其实这个网站只是照搬了日本汉字即日文名。我可以给你举另一个官方网站来证“专有历史名词”是日本投降书[2][3],在这里有用吗?即便退一步(应该是退一万步)把“降伏文书”当作“中文”,你为什么不看看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当“各地汉语差异”时的“时间优先的规则”?不看全这个条目全部的编辑历史(并不太长)?你和上面那位的两个“反对”意见都站不住脚,因为都不符合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方针。还有,二战结束时的“投降书”不止这个日本投降书,还有一个纳粹德国的投降书,这个条目在日文维基条目的名称是“日本の降伏文书”,不标明“日本”的“降伏文书”用名已隐含“日本为中心”之嫌。本已告诫“拿出站得住脚的理由之前,不要随便移动回去”,你却急急忙忙动手搞移动编辑战。请自律。--Lvhis留言2015年3月6日 (五) 21:52 (UTC)[回复]
降伏文书是中文,根据命名常规是正确选择,而且符合名从主人原则,再加上是专有历史名词。根据维基百科的编辑历史显示,这个名称早已在维基上长期使用,所谓的急急忙忙,引至编辑战的责任全部在于任意改名的用户--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7日 (六) 09:23 (UTC)[回复]

建议改名[编辑]

“降伏文书”→“日本降书”[编辑]

降伏文书” → “日本降书”:请求原因如下:--Lvhis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05:02 (UTC)[回复]

  1. 中文维基百科方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一般性的惯例:“使用中文”。 “降伏文书”是日文,为“日本汉字/日文汉字”。在中文文字载体中使用频率较低,Google中文的“日本投降书 1945”、“日本降书 1945”、“降伏文书 1945”(加“1945”为滤掉与二战结束“日本投降书”无关的条目),结果是420K vs 233k vs 63k,相差悬殊。用名“降伏文书”既不是原文用名(见下面第3条),又不“更加常用”,因而应该用中文的“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命名本条目。
  2. 中文维基百科方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各地汉语差异:“时间优先的规则”。 “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都是中文用命,但此条目在2005年7月15日创建时用“日本降书”(因无管理员权限查看到完整原版我曾误为“日本投降书”),故可移动回到“日本降书”。当初有人未经说明就移动改成“降伏文书”,因不是高度关注的条目,错误的用名存在了几年,现在发现,应当及时改正,维护维基质量。用户User:Wildcursive也表示可以接受[4]
  3. 本条目名称不适用“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而搬用日文名称“降伏文书”:“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的原始文件是英文“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由战败国无条件投降者日本同战胜国同盟国代表共同签署,日本不是此文件的专署“主人”。有用户不清楚此历史背景,以为日本是此文件的专署“主人”[5]
  4. 中文维基百科方针避免地域中心:二战结束时的“投降书”或“降书”不止这个日本投降书,还有一个纳粹德国的投降书(英文“German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这个条目在英文维基的名称是“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即使在日文维基里该条目的名称也是“日本の降伏文书”,不标明“日本”的“降伏文书”用名已隐含“以日本为中心”,违反维基百科方针。
(+)支持(移动请求者意见)--Lvhis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05:02 (UTC)[回复]
(-)反对,理由见上。实际上签下降伏文书后,日本在各地写过多份不同版本内容的的降书,在中国也有一份降书日本向中国最高统帅蒋介石呈递降书,在香港也有一份向英军投降的降书。因此应该保留降伏文书,另外把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改为消歧义页一--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08:10 (UTC)[回复]
反对理由违反中文维基百科有关方针。你自己原创臆想出了个理由“专有历史名词”,想否认“降伏文书”是日语,还咬住不放,我按你的逻辑也给了一个中文官方网站[6][7],“证明”(注意引号)“专有历史名词”是日本投降书,你为何回避?你扯上另两个降书都必须加上地区定语“中国”或“香港”。本来源于原件英语原文的“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的最佳中文用名是此官方网站的“日本投降书”,但考虑到中文维基方针的“时间优先的规则”,先到先得,用略掉“投”字的“日本降书”也可,其在本条目创建时所用。 “降伏文书”是日语,不可以在此做条目名。中文“投降书”或“降书”源于“投降”,中文通常用(二战结束时)“日本投降”“日本无条件投降”,没有“日本降伏”“日本无条件降伏”用法。--Lvhis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18:07 (UTC)[回复]
重申一次降伏文书是中文,不是什么日文,降伏文书4个字是中文字,有些人为了改名把中文扭曲为日文的言论根本无理至极,这个中文来源已经证明降伏文书是中文[8],根据命名常规是唯一正确选择,而且符合名从主人原则,再加上是专有历史名词。请不要扭曲历史,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不是专有历史名词,而且历史上也不只一份日本降书,中国战胜日本的获得了一份日本降书日本向中国最高统帅蒋介石呈递降书,香港英军获得了另一份日本投降书,为了避免地域中心,应该把日本降书或日本降书改为消歧义页--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01:50 (UTC)[回复]
(首先请按规定缩排你的讨论留言)坚持原地打转回避自己的错误?这个国际文件的原文是英文(顺便提一下你曾经错误的认为日本是它的主人而荒唐地用“名从主人”辩解),日本在1945年把它译成日文用的是日本汉字“降伏文书”。1952年在台北签署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中日和约[9]里面没提这个投降书,当然没有“降伏文书”的字眼。你给的“中文来源”是在台湾的官方网站2012年以后的内容[10],只是照搬了日本所用的日本汉字“降伏文书”。你不服,我们可以不再浪费时间辩它是不是日文,把它搁一边去。第三次提醒你,我给了中国大陆的官方网站,那里用的是“日本投降书”,用你的逻辑反驳你的结论,你不敢面对,总是回避。我在先前留言已述[11],即使退一步退一万步,把“降伏文书”当作“中文”,你的主张仍然是违反中文维基方针的:你凭什么只根据在台湾的官方网站所用的“降伏文书”,而排斥中国大陆的官方网站所用的“日本投降书”?你的主张不是公然的“地域中心”吗?中文维基方针里对这种“各地汉语差异”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指导:“时间优先的规则”。这个条目在创建时用的中文用名“日本降书”,虽然不是我所认为的最佳,但我愿遵从维基方针妥协,按“时间优先的规则”采用。而且“日本降书”Google中文搜索结果远远比“降伏文书”常用。出身台湾的用户User:Wildcursive也表示可以接受用“日本降书”,这就是原有不同观点在维基方针下的共识。你如果坚持自己的观点而置维基方针不顾,就会犯没有或拒绝抓住重点之错。--Lvhis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0:38 (UTC)[回复]
你才是没有绝抓住重点的人,把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改为消歧义页才是避免地域中心的方法,日本投降书或降书实际上不只一份,根本不适合用作条目名。同时也因为历史上有多份日本投降书,因此才会出现google日本投降书时,结果包括了组图:日本投降书你看过吗?日本投降书全文你看过吗?日本天皇停战诏书全文日本投降时仍然在侮辱中国? 。日本投降书是一个统称,降伏文书是各种不同的日本投降书其中一份。正如“水果”是一个统称,“橙”只是其中一种“水果”。“橙”与“水果”并不是“各地汉语差异”。“降伏文书”是“日本投降书”的子集,把两者当作“各地汉语差异”属于逻辑错误--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1:39 (UTC)[回复]
所谓重点是指维基方针,这里最后的底线就是“时间优先的规则”。这个条目按“时间优先的规则”就应该是“日本降书”,希望你能理解和遵守维基方针。这个是日本向/和同盟国诸代表签署的主投降书,其他的已讲过,须加地区定语“中国”或“香港”等,你愿意建立消歧义页,在此命名下并不冲突。--Lvhis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2:18 (UTC)[回复]
有冲突的,日本降书容易混淆不适合用作条目名,根据命名常规写明:请不要在一个页面上使用一个繁复或容易混淆的标题。--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2:44 (UTC)[回复]
“降伏文书”不适合在此中文维基条目命名除了是日语外(你不服可以暂搁一边),再强调还有两点不符合维基条目命名方针:1. 地域性,从你我引的不同地方的官方网站的不同用法就已经非常明了,你找各种理由为这个地域性所用命名辩解没用,因为另外的地域性所用命名也同样可以找出许多甚至更多的辩解理由,包括反驳你的理由,比如不加地区定语的“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就是指这个日本向/和同盟国代表签署的主投降书,其他具体某一地区的须加地区定语,不会混淆,不应当把这个投降书与其他单一地区性的平行列为同等的“子集”等。注意,我这里只是给你举例,辩论某一个地域性用名是否优于另一个地域性用名在中文维基里毫无意义,因此还有:2.时间优先的规则,本条目创建时用的是“日本降书”,后来的“降伏文书”就得让位于先到先用的“日本降书”。还有,你最初坚持的理由被指出错误后,就不断改变、“转进”,就是不愿理解接受维基方针。--Lvhis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21:27 (UTC)[回复]
中文是中国人创造的,不是日本人发明的。Lvhis对于逻辑也存有误解,“降伏文书”与“日本投降书”并不是“各地汉语差异”,在中国所谓的“日本投降书”是指另外一份:组图:日本投降书你看过吗?日本投降书全文你看过吗?日本天皇停战诏书全文日本投降时仍然在侮辱中国?。两中国大陆地区降伏文书。在中国应该用“降伏文书”:以史为鉴、珍惜和平为什么中国抗日战争纪念日是9月3日台湾法律地位明确。在香港也用“降伏文书”:乱世达观:军国主义 阴魂不散核辐射将持续影响下一代。在中、港、台、日四个地方同样使用降伏文书的情况下,所谓的“时间优先的规则”不同适用。反而根据命名常规,请不要在一个页面上使用一个繁复或容易混淆的标题,即使那个标题没有其他的含义。不应该改名为容易混淆的日本投降书--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05:43 (UTC)[回复]
日本汉字来源于中文中国汉字,但它依然是日本汉字-日语。我给的中国大陆的官方网站是中央政府的官方网站[[12]],用的是日本投降书,是在中国大陆最正式的用法。你给的中国大陆的网站要么是非官方的媒体网站,要么是地方政府的网站,只能是例外。按你的逻辑,查查台湾的官方(内政部)网站,也把这个文件称作《日本降书[13],2005年这个条目的创建者采用“日本降书”命名时,他的印象中首先出现的是“日本降书”而不是“降伏文书”;那时你给的用“降伏文书”的在台湾的官方网站的内容还没存在。哪一个是“繁复或容易混淆”,哪一个不是,这里完全可以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僵局,如此也同样适用“时间优先规则”。我认为“日本投降书”比“日本降书”更清晰、更不容易混淆,但我接受和遵从维基方针,建议移动回“日本降书”。我的移动请求的1、2、3、4完全是依据维基方针,而不是侈谈哪个更清晰、更不容易混淆。有个客观事实不容否认:“降伏文书”是1945年日本翻译成日文时使用的,它的生成就是日文汉字,并不是哪个中国人翻译创建的,在中文世界里并没有普遍使用,中国大陆中央政府的官方网站和在台湾的官方内政部网站的用法就是很好的例子。--Lvhis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0:12 (UTC)[回复]
降伏文书是中文不是什么日文,把中文字胡乱扣上日文帽子的行为很难说得上“有理”,多个中国中文网文站也用“降伏文书”证明了所谓日文的原创研究的不攻自破:以史为鉴、珍惜和平为什么中国抗日战争纪念日是9月3日台湾法律地位明确。Lvhis所谓的“日本投降书是在中国大陆最正式的用法”也是错误。降伏文书只是各种不同的日本投降书其中一份。正如“橙”只是其中一种“水果”。把“橙”当作“水果”的正式用法,是逻辑错误。--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00:51 (UTC)[回复]
看不懂我写的中文吗?“降伏文书”四个汉字是那个国家、什么时候翻译英文原件时使用的?还要反复重复吗?你给的那些中文的链接又是哪年哪月的?你自己3月7日留言,错误引用维基方针时说名从主人,不就是讲“降伏文书”四个汉字的主人是日本吗?见到汉字就认为是中文,知识有待充实。说“降伏文书是中文,专有历史名词”不仅是你的原创,还自相矛盾。的确,二战结束日本战败后签了数个“降书”或“投降书”,但本条目的这个位阶最高的文件在中文干脆利索的称为“日本降书”或“日本投降书”一点也不模糊,因为签字的是:日方外相直接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陆军参谋长直接代表日本帝国(军队)大本营,战胜国同盟国方面是盟军最高司令官和众同盟国代表。而你给的例子,有图像链接的,尽管封面有“降书”两字,却不能简单地称为“日本降书”,这个文件里清楚地讲明是“中国战区”,签字的是:战败方日方“奉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之命”(而不是代表)的日军“中国派遣军司令官”,战胜方则是“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派代表”。这个文件的正确命名前面一定要加上“中国战区”。其他战区/地区的投降文件也应如此类推,把历史背景搞清楚了,遵守维基方针,按“时间优先的规则”回到条目创建时用名“日本降书”,并不复杂。--Lvhis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23:50 (UTC)[回复]
(+)支持,汉字不等于中文。这是涉及中国的东西,不能单纯用名从主人处理。--Zhxy 519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0:30 (UTC)[回复]

“降伏文书”→“日本降伏文书”[编辑]

  • 另项(&)建议: 建议改名:“降伏文书”→“日本降伏文书”
按照当时ROC外交部书面名称,以及对应投降国为今日“日本”,建议更名。@太刻薄Lvhis --220.136.16.251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4:18 (UTC)[回复]
日本降伏文书也可以--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2:13 (UTC)[回复]
在前边加“日本”前缀是避免“以日本为中心”的进步,但保留“降伏文书”的依据依然是某个地域官方网站书面名称的用法,与维基方针不符,不能完全同意。--Lvhis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0:23 (UTC)[回复]
降伏文书已经在中港台使用([14][15][16][17][18][[19])。比容易混淆的“日本投降书”或“日本降书”更好--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01:12 (UTC)[回复]

建议采折衷吧![编辑]

按理来讲,降伏文书或日本投降文书都是不准确的。理由:日本投降时,都有在各地签署类似的受降书,只不过名称不同,且本条目所介绍的文本位阶较高。例如同盟国军接收台湾时,日方签的叫做“受领证”,日文受领翻成中文是什么意思我不清楚,得问懂日文的维基人,而受降是接受无条件投降的意思。正确的条目名应当是按照国史馆的说法,称为“东京湾. 美军密苏里舰受降典礼文本”,但以此做条目名也太绕口,我也没想到更简洁的名称。--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2:08 (UTC)[回复]

(~)补充:日本在其他战区签的文,名称叫什么我还在查,先补我自己楼上提的来源,避免原创研究:中山堂受降档案分析 - 国史馆,此来源有当年日本南京投降文件的翻拍图,可知于1945年9月9日南京时,冈村宁次签署的叫做“降书”,不是“降伏文书”或“投降书”(当然意思一样,只是词不同);10月25日,安藤利吉在台北中山堂签的叫做“受领证”,更非“降伏文书”或“投降书”了,但原件今日已遗失。以下参照来源,整理一份当时中国战区其他地区第一号命令、受领证一览表:(*为国史馆有原件)
受降区与当时主官 日方签字主官 时间地点 第一号命令字号 受领证
第一方面军卢汉 土桥勇逸 9月28日河内 面字第一号* *
第二方面军张发奎 田中久一 9月16日广州 国字第一号
第四方面军王耀武 阪西一良 9月15日长沙 武字第一号* *
第一战区胡宗南 鹰森孝 9月22日郑州 宗字第一号* *
第五战区刘峙 鹰森孝 9月20日郾城 和字第一号 今仅存照片
第六战区孙蔚如 冈部直三郎 9月18日汉口 六战作命甲第一号* *
第七战区余汉谋 田中久一(富田直亮代理) 9月28日汕头 幄字第一号 *
第十战区李品仙 十川次郎 9月24日蚌埠 龄字第一号 *
第十一战区孙连仲 根本博 10月10日北平 平字第一号* *
第十一战区李延年 细川忠康 12月27日济南 济字第一号* *
第十二战区傅作义 根本博(中川留雄代理) 9月29日归绥 绥字第一号* *
据此,我建议改名为东京湾降书东京湾降伏文书东京湾日本降书等名称。--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0:39 (UTC)[回复]
引经据典固然是好事,但本条目还没必要如此,因为争论的重点还不在地名。--Zhxy 519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0:46 (UTC)[回复]
(:)回应:我同意你的意见,我主要是指出,1945年日本投降时签的文翻译成“降伏文书”或“降书”都对也都不对,因为各战区签的文连英文名都不统一,中文翻译应该参照人事时地物去审酌。--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1:11 (UTC)[回复]
(~)补充:关键的问题点在于,此文件是否有日文版?如有,应参考英日两种语言再翻成中文;如无,就应以英文本文为准讨论中文条目名。--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1:28 (UTC)[回复]
(~)补充:另外,有两个英文条目中文维基没有:en:German Instrument of SurrenderInstrument of Surrender (1971),我在想假设若要翻译成中文,怎么样比较合适。德国降伏文书1971年降伏文书?--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1:49 (UTC)[回复]
(!)意见:您的理解“本条目所介绍的文本位阶较高”与我的理解相似,当然我认为已不仅是“较高”而是“最高”,因此在中文干脆利索的称为“日本降书”或“日本投降书”一点也不模糊,很恰当,回到条目创建时用的“日本降书”即可。我其他的解释在上面。--Lvhis留言2015年3月13日 (五) 00:02 (UTC)[回复]
(:)回应:由于日本投降时,在香港也签,新加坡也签(当时都是英国殖民地),与澳大利亚等地签,所以单用日本降书为名不准确的原因在此。--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3日 (五) 04:33 (UTC)[回复]
只有这个位阶最高的才能简洁准确地称为“日本降书”或“日本投降书”,原因之一是投降方签字者直接代表日本的最高统治当局。您举的其它例子只能是“香港地区日本XXXX降书/投降书”、“新加坡战区(或地区)日本XXXX降书/投降书”、“澳大利亚战区(或地区)日本XXXX降书/投降书”,等等,原因与我举例解释的“中国战区”的那个例子相同,简单用“日本降书”或“日本投降书”称呼这些(区域性的)就不准确、不正式、不恰当。谢谢。--Lvhis留言2015年3月14日 (六) 01:13 (UTC)[回复]
(:)回应:如果这份文件叫日本降书,其他的于前面要加上地名,那么在这份文之前,由日本天皇签署,承诺无条件投降的文又叫什么?维基百科称之为终战诏书,但要知终战诏书是向日本内地日本外地发表的国内正式文件,告知日本军民日本要投降;法律上日本政府一直要到9月2日以后签的这份文以后,才与各交战国陆续进入停战状态。换句话说,先有终战诏书,而后再有本条目所提到的文,以及之后日本在各战区签字的受降书。因此,本条目叫日本降书也不全对,毕竟广义上日本天皇发表的的终战诏书,就已经是日本最高阶的的投降书了,但有国际条约效力的是九月二日这份。我们也可换角度思考,日本降书应改为消岐义页,(例如在中国战区签的名称虽是受领证,但内涵是受降书无误)只要未来有维基人哪天忽然想到,把在香港签的降书写一篇,新加坡签的来一篇,澳洲的来一篇,中国受领证来一篇,那么势必得要再争论一次。至此可知,称之为降伏文书与日本降书都没全错,但也都没全对。严格来讲,日本政府早在八月十五日就单方面宣布无条件投降了,最高阶的日本降书就是终战诏书。密苏里舰这份是与各同盟国的休战外交协定。--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4日 (六) 08:46 (UTC)[回复]
终战诏书条目在维基百科迄今并没有命名争议,与本条目命名问题没关系。讲本条目这份文件位阶最高,能简洁准确地称为“日本降书”或“日本投降书”,投降方签字者是原因之一,不是全部,接受投降的盟军最高司令官和众多同盟国代表共同签字是另一原因,使这个文件成为日本投降的位阶最高的国际法文件/文书。《终战诏书》从国际法讲没有这个地位。当日(1945/9/2)这个《日本投降书》签署后,同盟国盟军随即公布《General Order No. 1(一般命令第一号)》,那里列明哪个战区/地区的日军向同盟国盟军哪个指挥官投降,随后才有包括你举例的那些区域性的投降文件。如果觉得“降伏文书与日本降书 ...都没全对”,但“降伏文书”是日语,明确不符合中文维基命名常规,因此不能再用;而"日本降书"是中文又是最先使用的,就是按中文维基命名常规中的“时间优先规则”,也应当优先选它。你想的哪天其他条目创建时可能性出现的问题,等那天到来时,如真有问题,再具体讨论解决。有关的历史背景我已经介绍了、重复了;真到那个时候,根据有关的的历史背景,按照维基方针,解决就是。已经扯太远了。--Lvhis留言2015年3月15日 (日) 02:22 (UTC)[回复]
(!)意见终战诏书于国际法怎么可能没有地位?日本天皇对外代表日本政府,没有天皇承诺无条件投降的终战诏书,就不会有本条目,亦不会有日本在各战区签字投降,有先后顺序的。密苏里舰受降典礼文本是日本与各交战国间签署的,而日方代表是经过天皇授权,换句话讲,所谓的的日本降书,一是日本对内的,即终战诏书;一是日本对外的,即密苏里舰受降典礼文本,白话讲诏书是告诉日本军人;文本是告诉同盟国,所以在法的效力上是一样的,因为事实就是日本无条件投降,差别在于一个对内一个对外,密苏里舰受降文本是各国承认并接受日本无条件投降。我们现在讨论的重点是本条目叫做降伏文书或者日本投降书之类的名称,所以要追本溯源去厘清,才知道哪个名称较恰当。我楼上提了,德国也签了降书,所以en:German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文翻译成德国降书吗?答案是错的,因为德国也同样在数个地方都举行投降仪式:en:German surrender at Lüneburg Heath、与兰斯 (法国城市)柏林,只是中文维基没有以上条目。而我认为既然有此争议,应该整合做一并讨论,避免将问题丢给以后的维基人。我个人的意见是日本降书应改作消歧义或重定向到终战诏书;而本条目应采折衷,改为日本降书 (东京湾)、或东京湾日本降书密苏里舰受降文本等。如此一来,倘若未来有维基人要创日本在东南亚投降的条目,或日本在中国投降的条目,才有标准可以参照。--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5日 (日) 14:19 (UTC)[回复]
我的原话是“...这个文件成为日本投降的位阶最高的国际法文件/文书。《终战诏书》从国际法讲没有这个地位。”跟您理解的是不一样的。至于一个没有其它国家参加签署的《终战诏书》于国际法有没有地位,不在本讨论页范围。“终战诏书”是不是可以称为“日本降书”,不能以我们的推理为依据,维基百科有非原创研究的方针。我想我们(包括其它来参与的几个维基人)有共识的是,目前的“降伏文书”的命名不恰当,需改名。至于改成哪个名,您可以坚持您个人的意见,但至少目前可能缺乏可靠来源支持,其它的意见和讨论都已在上面。--Lvhis留言2015年3月15日 (日) 23:47 (UTC)[回复]
我服了你。你说本条目文件“成为日本投降的位阶最高的国际法文件/文书。《终战诏书》从国际法讲没有这个地位。”这话不就是道地的原创研究?假设中国政府于CCTV告知中国公民,中国要跟日本开战,还得经美国或英国承认,才叫有国际法地位,开战才算成立?同理回证,日本天皇于8月15日宣布接受无条件投降,还得等到9月2日密苏里舰签的这份文才算有国际法地位?你这是把两个概念搞混在一起了。我也暂且不谈国际法的部份,您的主张是本条目名应为日本降书,问题又绕一圈回来,难道终战诏书就不是广义的日本政府的投降书,在新加坡,在香港,在槟城,与其他各战区签的就不叫日本降书?您说因为本条目文本位阶最高,所以将日本降书定于本条目,这也是一种原创意见啊!我也可以主张因为本条目文本位阶较高,所以应该直接命名专称密苏里舰受降文,其他地区降书才叫XX日本降书,如南京日本降书。还有,我到现在也不认为叫降伏文书全错,也从不认为叫降伏文书不恰当,而是您说就干脆利索称为日本降书,其问题和称为降伏文书是一样的。--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6日 (一) 06:50 (UTC)[回复]
重复:1. “终战诏书”是不是可以称为“日本降书”,不能以你的推理为依据,维基百科有非原创研究的方针。2. 至于改成哪个名,您可以坚持您个人的意见,但至少目前可能缺乏可靠来源支持,其它的意见和讨论都已在上面。谢谢,period. --Lvhis留言2015年3月16日 (一) 18:07 (UTC)[回复]
我也重复一次,我服了你。终战诏书的主旨是什么?天皇告诉日本军民,政府决定要无条件投降,然而,您认为终战诏书不能称为日本降书。那好,日军遵从第一号命令在中国各战区签的也不应叫降书,而是受领证(这可不是原创研究,原件都还在);且依照您的理论阐述下去,结果为日本至今仍未投降,因为密苏里舰签的这份于效力上而言是同盟国承认与日本休战的外交协定,否则何必再签旧金山和约,及与各国分别再签条约,以正式结束交战状态?据此,若您的原创理论成立,那么叫降伏文书或日本降书都是错的,连天皇签字与广播的诏书都不是日本降书,那更别提他授权的代表于密苏里舰上签的,甚或是日军在各地签的文了。至于条目名称,你当然也有权利继续坚持本条目名为日本降书,不过我也坚持日本降书应改为消歧义或指向终战诏书,因为我的观念是不应把问题丢给以后的维基人。终战诏书与本条目所介绍的文主旨是一样的,都是日本无条件投降,但您说本条目是日本降书,终战诏书却不是日本降书,岂不怪哉?累了,就说到这。--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16日 (一) 20:53 (UTC)[回复]

*小结*[编辑]

本次移动请求自3月8日开始迄今已逾半个月。参加者中,认为维持目前“降伏文书”用名完全不动的只有不到一个用户,说是“不到一个用户”是因为该用户在另一项建议中也同意改名移动到前面加上"日本"定语。本人发起的主建议【“降伏文书”→“日本降书”】,资深用户Zhxy 519完全支持,理据清晰:“降伏文书”不是中文,与本人主建议的首条原因及依据的中文维基百科方针一致。该资深用户是维基社区内周知的对日语的使用几近母语程度(ja-4)者之一。另有用户Wildcursive虽在本移动讨论中未发表意见,但之前已表示可以接受移动到本条目最早使用的“日本降书”[20],该用户关注了此次讨论[21],对提及接受移动到“日本降书”未表示反对。此次移动请求也已在社区互动客栈上公告。综上所述,在参加者中,达成相对共识的是:1. 目前“降伏文书”应该改名;2. 改成何名,主建议“日本降书”相对占优势,并且完全符合维基方针“使用中文'”、先到先得的“时间优先规则”、以及非原创研究有可靠来源支持。请管理员据此考虑,适时移动。谢谢。--Lvhis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18:44 (UTC)[回复]

坚决(-)反对:参见楼上各段讨论,结果为没有共识,个人建议暂时保留原名不移动,以避免未来再引发移动战,请管理员详察,谢谢。另外,所谓的“资深用户”,可不能构成移动的理由,如果成立,那以后维基百科都给老人玩,大家各自结党、搞派阀、弄小圈圈不就得了,这样中文维基真的会变危机!--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19:12 (UTC)[回复]
坚决并强烈(&)建议你多花些时间多多熟悉中文维基百科方针!请全文理解我上述的小结而不要只摘出“资深用户”,特别注意理解“...完全符合维基方针“使用中文'”、先到先得的“时间优先规则”、以及非原创研究有可靠来源支持”。以“一劳永逸”为借口阻挠改正不是中文的条目名十分不适。现在改为“日本降书”,并不防碍以后假如可靠来源中出现更合适更普遍的中文名,再行改进。讨论存在的相对共识并不因你坚持你自己缺乏维基方针支持的意见而被视若无物。period.--Lvhis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23:49 (UTC)[回复]
我且先不论哪个名称正确,就说你的立论之谬误。第一,你连我的疑问都没办法回答,怎么会等于“有共识”?第二,你引其他用户的支持,可以,但你强调该用户资深与日语4级根本就是连查证都没做的大错。本条目所叙述的文本是英文版,日方所藏的也是英文版,其他的中文版日文版等,全都是译本,你应该找英语专长的用户来帮腔才对。第三,我不晓得你一而再再而三指称我缺乏方针支持的根据为何?大家平心静气而论,我楼上已经解释的这么清楚了,希望你能说服我,谢谢。为何日本天皇广播签字的不是日本降书,非得专指本文,为何天皇及内阁成员签字画押的不是日本降书,那重光葵是跟谁借的胆,敢跳过政府,自己代表全日本投降?--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3月25日 (三) 00:44 (UTC)[回复]

未完成,无共识。--Kuailong 2015年4月10日 (五) 22:32 (UTC)[回复]
“降伏文书”是日语,是日文用名,这在本条目首段也早已注明了。一个涉及战胜国和战败国的国际性文件,主要为战胜国之一所使用的文字的中文维基百科,竟然用战败国的文字用名,且仅因个别人坚决拒绝理解/接受维基方针就维持这种荒诞错误,足够荒谬。若以“无共识”判定,更应该退回到最先使用的条目名。--Lvhis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4:32 (UTC)[回复]
你划错重点。现在的问题不是不能叫日本降书,而是为什么只有本文能叫日本降书?你到现在还是解释不了为何终战诏书不是日本降书,因为按照您的论点,终战诏书也该更名,还在一直扯什么方针不方针?你称叫降伏文书是荒诞错误,论据呢?没有,全部都是你的主观意见!原文本是英文,所以我在一开始就提议改折衷名了,你自己回楼上看,日本降书跟降伏文书都一样不准确。--秋意假发浓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9:27 (UTC)[回复]
“降伏文书”不是日文而是中文,而且中港台也使用降伏文书一词,([22][23][24][25][26][[27])什么“战败国的文字”明显是原创研究,也与事实不符。--太刻薄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9:46 (UTC)[回复]

条目《日本降书 or 降伏文书》正在进行移动请求讨论[编辑]

条目讨论页的移动请求讨论“建议改名:“降伏文书”→“日本降书””,有兴趣者可前往参加。--Lvhis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0:38 (UTC)[回复]

此章节的中立性有争议。应列出双方观点[编辑]

--Reverserepair留言2015年10月27日 (二) 09:00 (UTC)[回复]

引发编辑战的内容,应获得共识之后再加入[编辑]

目前,IP用户所编辑的这个版本是引发编辑战的版本,只不过敝人当时由于不能违反方针Wikipedia:3RR而没有继续撤销其版本,并且当时也碰巧没有其他用户撤销其版本,因此才让他走了运,其版本碰巧被管理员保护了下来。

敝人个人并不认同其版本,原因已在条目的编辑摘要中说明过了,日本外务省即为日本的外交部,当然是官方部门,代表日本官方对此事的立场,而相反的,议员才是无法代表日本官方的立场。该段落的重点在于阐述日本官方对此事的立场,没必要加进一个议员的个人观感。况且IP用户只节录议员的前半段反对的言词,没把后半段反对的理由也节录出来,而日本外相随即也有纠正议员反对的理由,IP用户也没有节录出来。维基百科不是国会问答的语录,这样节录下去没完没了,只要节录日本官方的立场就够了。

诸如这种会引发编辑战的内容,应在讨论页获得共识之后再加入。--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26日 (三) 03:08 (UTC)[回复]

那只是你个人的意见[编辑]

事实上日本外务大臣的讲法并不能当成官方立场, 不然只要任何一个阁员的发言都成为官方立场的话, 早就天下大乱了. Genetics留言2016年10月28日 (五) 07:44 (UTC)[回复]

如果一个国家的外交首长的国会答复还不能当作该国的官方立场,那么就请阁下说明谁的答复才能当作该国的官方立场。--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28日 (五) 08:48 (UTC)[回复]
所以说,用来佐证官方“正式文书”呢?首相的同意陈核呢?这些都没有,就当成证据,实在是很诡异的逻辑 WildDagger留言2016年10月29日 (六) 04:47 (UTC)[回复]
关于这个问题,敝人经过思考之后,发觉来源中似乎没有明确显示日本外务大臣的答复“是”或“不是”官方立场,因此基于方针Wikipedia:非原创研究,我们不能擅自断言他的答复“是”或“不是”官方立场。总而言之,敝人不再针对“是”或“不是”官方立场的问题进行讨论。--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29日 (六) 04:56 (UTC)[回复]
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把条目写得像是日方官方立场,除非加上那段话证明两人有在争执不是正式的官方立场,不然就把整段全砍掉,你想要哪个? WildDagger留言2016年10月30日 (日) 15:14 (UTC)[回复]
没什么争执不争执的,日本外务大臣就是在答复议员的质询,至于议员个人认不认同则是议员个人的事。议员个人不认同不等于日本外务大臣的答复不是官方立场。敝人目前不反对保留议员的言语,不过敝人会进一步扩充内容,把议员所持的理由也写出来,同时再加上日本外务大臣纠正议员所持的理由的言语。--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30日 (日) 15:43 (UTC)[回复]

中国人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含有情绪化字眼,已由Matt Smith(留言)于2018年12月16日 (日) 01:58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又有什么问题?日本外务大臣的发言效力是你们这些外国人能否定的吗?你以为你是日本总理啊?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含有情绪化字眼,已由Matt Smith(留言)于2018年12月16日 (日) 01:58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2001:B011:A003:2B20:3C9F:700E:D041:A23B留言2018年12月15日 (六) 18:11 (UTC)[回复]

一个外交部长在预算委员的发言会等于官方外交态度?这逻辑是不是有什么错误啊?没经过总理、大臣在专开的国会讨论出来,仅大臣在预算委员会中的片面发言就可以代表官方态度?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35 (UTC)[回复]

麦克阿瑟在1951.5.4日的相关新闻引用。[编辑]

至1951.5.4日前,因为在波兹坦公告、开罗宣言、降伏文书内皆未提及要求日本放弃旧有太平洋列岛的一切权利要求,其中亦包含台澎,故此番言论并无争议之处。但当1951.9.8的旧金山条约签订后,日本已表示放弃旧有太平洋列岛的一切权利要求了,因此麦克阿瑟此番言论已有日后的旧金山和约辅转,不再能证明台湾主权有疑虑之实。所以请删除可以吗?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10 (UTC)[回复]

敝人不太明白阁下的意思。1951年5月4日这段,依敝人的理解,其用意是借由“麦克阿瑟签署了降伏文书之后,仍然表示台澎主权未获处份”来说明降伏文书本身无法处份台澎主权。这并不会受到《旧金山和约》的影响。--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22 (UTC)[回复]
百科内文麦克阿瑟在1951.5.4是说台湾仍是日本的领土,可日后签订旧金山和约后1951.9.8,日本已放弃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要求,等于放弃领土要求,因此麦克阿瑟此番主张台湾仍属于日本领土之言论,已经因为旧金山和约而成为不存在的事实,要如何来证明台湾主权的争议?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44 (UTC)[回复]
1951年5月4日这段只是在说明当时的情况,没有说台澎永远是日本的一部份。敝人已经另加上一段说明《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放弃台澎主权。--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8:02 (UTC)[回复]

不好意思,我们之间似乎还没有共识喔~,你就这样私自修改、编辑百科内文是? 降伏文书是日方与同盟国的降伏文书,当日方在日后的旧金山和约中放弃了台澎等岛的一切权利要求后,日方已无对台湾有主权争议,是不是应该移除该条目了? 更不用说百科内还引用一个在预算委员会中发言的外务大臣的言论当做官方态度,这逻辑是不是更违反维基的原创研究规则?预算委员会在讨论的是预算,不是降伏文书的问题,最终得到的官方结论当然会是预算答案而不是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所谓的官方态度是该经由总理与各国务大臣,开专属的国会讨论所得的结果并公开发表才是代表真正官方态度。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8:49 (UTC)[回复]

敝人加入的那个内容,在先前未有过争议,但既然阁下目前不认同,敝人先把它移除。“台湾主权问题”这个段落旨在探讨台湾主权的相关问题,段落标题没有说日方对台湾有主权争议。另外,维基百科的内容都是有可靠来源支持才收录的,阁下所说的“当日方在日后的旧金山和约中放弃了台澎等岛的一切权利要求后,日方已无对台湾有主权争议”若无可靠来源支持,则属于个人心得,难以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01 (UTC)[回复]
旧金山和约不就是可靠来源,条约中明显载明放弃诸多太平洋列岛的一切权利要求,其中就包含台湾澎湖岛屿,如何能称个人心得?而降伏文书更是记载日方的历史文件,在维基百科中也应仅记载日方与相关国家的关系影响,既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载明放弃,此百科内文是否不应再提及?让其在其他非述日立场的百科内文讨论就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12 (UTC)[回复]
必须要有可靠来源明确地说“当日方在日后的旧金山和约中放弃了台澎等岛的一切权利要求后,日方已无对台湾有主权争议”,那么这段话才能作为编写条目的依据;《旧金山和约》虽然是可靠来源,但该和约里面没有明确地那样说。--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22 (UTC)[回复]

已经放弃的事情要如何再有争议的权利?我的观点主张在于,日本已经在旧金山和约放弃台湾、澎湖岛屿的一切权利要求,台湾主权争议的问题就无存在纪录日本历史文件的降伏文书条目之必要。反之,又是什么立场让早已放弃台湾、澎湖的日本,记载台湾主权的问题,是不是在内文利用连结,导引阅读者转连至相关统一的百科内文就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46 (UTC)[回复]

敝人理解阁下的观点,但由于某些人宣扬“降伏文书已经处份了台澎主权”,所以敝人认为该段落仍然有存在的必要。--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50 (UTC)[回复]
那只是你的个人认为不是吗?既然降伏文书只是纪录日本投降的经过而已,加入目前尚有争议的相关讨论之举证连结(还不是全部),是不是只会让其他阅读者有更多错误认知而已?倒不如提供相关讨论的连结,让其他阅读者自行前往阅读,自行思考结论。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0:02 (UTC)[回复]
阁下的观点也只是阁下个人认为,不是吗?请问阁下说的“加入目前尚有争议的相关讨论之举证连结(还不是全部)”是什么意思?--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0:16 (UTC)[回复]
台湾主权未定论仍然是个没有结论的争议,该条目中只是引用一方的举证,而非正反的双方观点与举证。在争议尚未定落之前就加入一方的观点引用,未免有失失中立吧?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0:52 (UTC)[回复]
台湾主权“已”定论同样是个没有结论的争议,至于反方的观点,在条目底下的各方观点里面有。敝人已经在两个小时前就删除那个内容了,请问阁下现在是说何种观点引用?--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1:09 (UTC)[回复]

1961年3月15日,日本外务大臣(即外交部长)小坂善太郎(日语:小坂善太郎)在参议院回应日本共产党议员岩间正男(日语:岩间正男)所提关于台湾已依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书归属于中国的论点时,提出澄清:“波茨坦宣言中载明开罗宣言的规定必须履行,而我方依据降伏文书,宣布将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谓的降伏文书,具有的是停战协定的性质,并不具有处分领土的性质。”
以上百科内文不就是开罗宣言条目里的争议引用?连来源连结也是同一个,相对的其他开罗宣言中不同观点立场却没有半点引用,这样的引用请问有中立性吗?也因为若全部争议讨论观点在两边都相互存在,如此互相引用而不断创造条目纪录,百科容量只会越来越庞大,但内容纪录却是相同的,乃无助益之举,不妨在相关连结增加连结,让其他阅读者一致前往相关讨论的百科页面阅览即可。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2:06 (UTC)[回复]

之所以引用那个,是因为那个有讲到降伏文书本身是什么性质,因此跟这个条目相关。--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3:40 (UTC)[回复]
降伏文书本身的性质具备停战协定?请另外举证,例如引用符合当时时空环境的国际法或是公约规定,而且降伏文书从维基文库的中、日、美资料的互相比对显示,内容完全无提及双方的停战协定,只有日本接受无条件投降的相关处理,以及日本单方面停止敌对行为,反而停战的协定在旧金山和约才有较明确的双方议定停战的条款存在。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5:08 (UTC)[回复]
更何况这是一个外务大臣在预算委员会中因为审议预算时的争议言论所发表的澄清,根本就不能代表日本的官方态度。你还没有对此质疑做出相对的回答。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5:14 (UTC)[回复]
“日本外务大臣说降伏文书的性质是停战协定”已有可靠来源支持,就是日本参议院的会议纪录。维基百科没有规定已有可靠来源支持的法律相关事情还必须另外引用国际法的可靠来源才能收录。但这个例子刚好有国际法的可靠来源也支持,就是条目中的这个来源
“外务大臣在预算委员会的澄清”是否代表日本的官方态度,不是该内容要表达的事情。该内容要表达的就是“日本外务大臣说降伏文书的性质是停战协定”。--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5:23 (UTC)[回复]

经过国际法程序议定的法律文件,支持来源不需要有法律约束力?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把百科开罗宣言争议条目内的文章全部搬过来?毕竟维基没有强制限定。那这样问题不又回到我最原先的主张,争议事项提供连结至统一的百科条目内阅览就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3:37 (UTC)[回复]

然后,关于百科内文引用的国际法来源支持降伏文书是停战协定的连结,是一本后世新增修编过的版本,许多新增修编的例子,时空环境并不同样适用在解释降伏文书。因为从1945.9.2以前的国际法,甚至最初的奥本海本人版本的奥本海国际法,所依据的战争法法源都是海牙公约。然而海牙公约对投降书的规则仅载明缔约国之间议定的投降书必需遵照军人荣誉的通例,并且投降书已经确定,双方必需严格执行。奥本海的奥本海国际法一书内也都是以海牙公约的规定解释,并没特别指出投降书是停战协定,反而解释更重视的是一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后缔约国的实践行为。然而降伏文书在经过签署生效后,仍然是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辅导新日本政府运作,起草、修编新的宪法至符合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降伏文书中所说条件,最终在1951.9.8才明订双方正式停止战争行为的条约内容。如此,现有百科内文你说的可靠来源还算得上可靠?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4:00 (UTC)[回复]

敝人不明白阁下的前两句是什么意思。开罗新闻公报与此条目没有直接关系,其内容也不应全搬过来。--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4:59 (UTC)[回复]
同盟国与日本达成停战协定的形式已经获得那个可靠来源的支持,这样就符合维基百科WP:可供查证的定义了。阁下个人的看法仅是个人看法,难以用作编修条目的依据。--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4:59 (UTC)[回复]
开罗宣言与降伏文书有间接联,它是降伏文书中的附带条件之一,日方已然确实执行,已成既定事实不可回复。既然你要证明降伏文书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也当提出有同样等级的法律约束的规范、公约或国际法来引用,否则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发言,如何能成为有效可靠来源?有效可靠来源应当是具有同等效力规范的来源,而不是一个低于或不具备规范、约束能力的来源。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20 (UTC)[回复]
然后,维基对可靠来源更详尽的解释中题到‘可供查证的要求,只是为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真实存在于可靠来源,而非编辑者的臆造,但这并不意味可查证来源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正确性。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也可能有误,而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也有可能被删除。但如果该内容是重要的少数观点,一般来说,不应当删除,而应按比重提及该内容,并同时提供有关理据,说明该内容被其他可靠来源认为有误。’。也因为原百科条文支持降伏文书是停战协定的来源已无法有效浏览,而若我能提供可供浏览的奥本海所著的奥本海国际法供浏览,并且内容无明确指出投降书是停战协定,那是否就可以删除相关段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24 (UTC)[回复]
日本有没有确实执行开罗新闻公报,这仍是个争议话题。条目中没有说降伏文书“有”或“没有”法律约束力。
敝人有那个汉译版的奥本海国际法,条目引言之所述与其相符。--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31 (UTC)[回复]

没关系,要玩规则游戏是吧!我就一一编辑并且附上有效可靠来源,让阅读者自行判断。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48 (UTC)[回复]

从目前的讨论情况来看,阁下的编辑可能会因无共识、不中立而被回退。阁下不妨先在这里一一提出建议,等到有共识了再编辑,以免白花时间编辑。--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7:10 (UTC)[回复]
你同意只要有可靠来源证明,就能补上新的条目吧?不然我对台湾主权问题这边全都跟你无共识,可以先全部删除,等到我跟你讨论出共识再补上吗?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7:28 (UTC)[回复]
“共识”是用于扩充、编修、删除内容,因此阁下若想扩充内容或删除内容也须先与其他编者取得共识(如果扩充或删除这些内容很容易引发编者之间的争论)。--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8:07 (UTC)[回复]

先感谢你协助修改修饰词语,因为我目前尚不熟息如何使用维基程式语言编订条目,以及桌上电脑重大问题需国际包裹寄送往返,无法有效率的大量编辑,故目前尚无大量新增编订的动作与意图。既然你提出共识的原则,在我有意准备进行动作时,我会尝试另开讨论以求共识,目前仍然会以现有条目以及有效来源内提供的资讯修改、修饰等细部编订。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8:17 (UTC)[回复]

You're welcome. --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8:24 (UTC)[回复]

台湾主权问题编辑讨论[编辑]

新增的事项,主要是因为中日和约的第四条条款中提到‘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有人主张,此项条款即废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效力,领土回归中国。

乃为帮助阅读者厘清前项麦克阿瑟主张台湾仍属日本领土的前后经过,故而新增。请问对于协助条目的完整性有何不妥?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3:41 (UTC)[回复]

请问阁下认为整个“1952年4月28日……”这一部份应该怎么写,举个例好吗?--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3:45 (UTC)[回复]
完整编辑过程你都有看到,原本编辑接在在麦克阿瑟的言论后面,后来阅读时认为该项有过多时间资讯,阅读上不够平顺,固以事件时间前后经过的顺序,做项列新增的编辑,以清楚分明的时间帮助阅读平顺与方便理解。
因此我认为回复前次编辑状态即可,或者你认为有更合适的表述方式也可修编上去。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4:23 (UTC)[回复]
阁下的意思是否像阁下上次编辑的那样?--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4:41 (UTC)[回复]
请诸位认清楚,这条目不是中日和约,不要在这个降伏文书条目中一直偏离话题出去造成离题,况且日本方面对于中日和约第四条也有自己的一套说法,要反制来反制过去,保证没完没了。--Barter84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5:23 (UTC)[回复]

To barter84:这条目也不是在说台湾主权‘已’或是‘未’定论的问题,因此仅仅列出麦克阿瑟在旧金山和约前的主张,容易引起认知混淆。故而加入后订的旧金山条约以及中日和约中没明确指出的事项,以厘清事情前后经过的顺序,以及主权问题真正发生的时候,让其他阅读者再自行前往相关记载更详细的条目阅读查看。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5:33 (UTC)[回复]

To matt smith:我认为加大一词有不妥当之处,因为在对日和约未签订,台湾主权是否早已未定不是本主条目所要表示的,只是因为有人认为降伏文书有处理台澎领土的问题,故而增加此分条目当作额外补充,因此是否加大乃非本分条目应该叙述的,应当引导至有更多详细记载的相关条目较适当。

因此我主张的编辑内容,该要提及足以叙述后续中日和约第四条条款词意的内容,以及避免使用加大等有偏向表示台湾主权乃未定的词句。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5:53 (UTC)[回复]

台湾主权的争议早在1946年就开始了,并且不是降伏文书引发的。台湾主权的争议在后来变得更突出,与1950年的杜鲁门声明和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说《旧金山和约》加大了台湾主权的争议,从历史脉络来看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中日和约第四条,若要写,那么正反两方的看法都要写,这样会导致不必要的内容越来越多。--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6:23 (UTC)[回复]
所以本主条目降伏文书主旨内容所要表达的原本就无关主权问题,是你认为有人主张降伏文书有处理台澎领土问题,所以才增编并允许与主条目降伏文书有关的资料存在不是?那同理主条目的本意即非在判断主权是否存在与扩大的问题,那用字遣词是否也应当避及?利用顺当的词句引导连结至更多详尽资料的相关百科内文处不是更方便阅读与保持本条目的中立?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6:39 (UTC)[回复]
这倒也是,那么阁下认为应该怎么修饰语句呢?--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6:59 (UTC)[回复]

我认为类似像此次这样编辑即可,或看你认为应当以何种词句引导连结至相关条目。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29 (UTC)[回复]

为什么我的连结...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31 (UTC)[回复]

[28]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34 (UTC)[回复]

阁下的意思应该是写成这样:“后于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日本放弃台湾、澎湖主权,以及和约生效前所签订的《中日和约》中主权转移条款不明确。”敝人认为最后一句不完整,遗漏了“《旧金山和约》中未指明主权转移的对象”。敝人认为只要写《旧金山和约》就足够了,写《中日和约》是没有必要的。--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37 (UTC)[回复]
那改成‘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中删...,主权转移条款"皆"不明确。’如何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47 (UTC)[回复]
最后一句写成“但和约中未指明主权转移的对象”不就好了吗?--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53 (UTC)[回复]

你是指删除《中日和约》部分,直接改编成‘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日本放弃台湾、澎湖主权,但和约中未指名主权转移的对象’如此?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04 (UTC)[回复]

是的。--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10 (UTC)[回复]

《旧金山和约》中,并无中国代表签字同意,因此才会有《中日和约》的补强,也因为有人主张后者条款中有能废除《马关条约》之规定,也是主权转让的争议部分。因此我认为两者皆存,并说明两者主权转移皆不明确。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31 (UTC)[回复]

当然,我最低限度能同意仅列出旧金山和约的部分,但仍希望能以较完整的资讯提供,呈现给其他阅读者。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36 (UTC)[回复]

那么写成这样如何:“但该和约以及其子约《中日和约》皆未写明主权转移的对象”?--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10:33 (UTC)[回复]
可以。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10:41 (UTC)[回复]

台湾主权问题编辑讨论2[编辑]

我个人认为,中华民国外交部的澄清声明列在该事项并无不妥,因为该事项本来就是列出相关争议与不同意见的表述地方,如果是不符合百科全书格式那就请协助帮忙修正,而不是一昧的回退,否则只会让人觉得有特定立场与个人喜好在进行编辑战。既然都能列出日本外务大臣的说法却不能列出中华民国外交部的说法,不觉得有双重标准之嫌吗?如果不能将不同意见列出,这违反了中立性原则。--Carroad12345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03:00 (UTC)[回复]

直接大量转贴来源的内容,有侵权之嫌。请精简、消化成一个简短的段落,并请选用与降伏文书相关的部份,以免偏离条目的主题。--Matt Smith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3:29 (UTC)[回复]
谢谢,不知道可否内容编写成这样?恳请斧正,感恩。→2014年1月21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则对外澄清:“《日本降伏文书》收录于1946年《美国法规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e at Large)第59册与1952年《联合国条约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第139册中”,表示检视文件是否被视为条约之最简易方式则依据是否收录于该国的条约汇编,代表其视为美国与盟国签订的有效条约或协定。--Carroad12345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08:44 (UTC)[回复]
这样应该可以。--Matt Smith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01:22 (UTC)[回复]
非常谢谢。--Carroad12345留言) 2021年7月9日 (五) 09:08‎
You're very welcome. --Matt Smith留言2021年7月9日 (五) 10:5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