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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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主要領導
部長 章伯鈞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主席)(政務委員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行政級別 正部級
聯絡方式
總部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49年10月
撤銷時間 1954年9月
接替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設置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將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部門工作[編輯]

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是在原有的華北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作為國家行政機構,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對全國範圍內的水運、公路和民間交通運輸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組織結構及歷史[編輯]

1949年設立時,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機關設置為秘書室和4處2局:

  •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 秘書室
    • 人事處
    • 業務處
    • 工務處
    • 會計處
    • 華北公路運輸總局
    • 華北航務總局:1949年4月1日成立。局長張文昂

另外還有直屬交通部管理的企業,主要包括:華北地區的5個汽車運輸公司和1個建築公司;北洋海運局、華東海運局、華南海運局、長江航運管理局。除此之外,其他港口、航運、企業事業單位等均委託各個地方政府代管。

1950年7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頒布了《關於統一航務港務管理的指示》,決定交通部航務總局及各地港務局為全國統一的航務港務管理機構,在國內各重要港口,如天津、廣州、上海、青島、大連等地設立區港務局,統一負責港務的管理工作。為便於管理,決定天津、上海、廣州、大連區港務局暫委託所在地市政府代管。

經過2年的調整期,至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1951年7月,交通部根據第2次全國航務會議決定,撤銷航務總局、人民輪船總公司,根據海河分治的原則,成立海運管理總局、河運管理總局,人民輪船總公司的海運業務併入海運管理總局,河運業務併入河運管理總局。交通部內部機構設置形成初步格局,在部內實行「職能司」和「專業總局」兩級管理體制。機關設置為辦公廳和8個廳局司級機關:

  •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1952年11月及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先後決定,將原有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改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機關,以及撤銷大行政區行政機構,以加強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和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的機構。在這前後1年多的時間裡,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內部機構設置先後調整,並在原有基礎之上增設了財務司、供應局、技術委員會、業務司、勞動工資司、教育司和監察室等機構;同時,航道工程總局改為航務工程總局,河運管理總局改為內河航運管理總局。交通部直接進行管理的業務和直屬的企業單位數量也隨之增加:交通系統中,除公路運輸和地方水運仍舊屬於地方管理之外,其他的海運、海港、長江珠江黑龍江三大內河水系的航運均改由交通部直接管理。此外,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還有4個航務工程局(工程處)、7個公路工程局、8個船舶修造廠和20所院校。1953年初,在「一五計劃」上馬的背景下,為了加強以計劃生產管理為中心的「政企合一,分級管理」的水運體制,各區港務局更名為區港務管理局。並由市政府代管改由交通部直接領導。1954年1月政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從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港口的領導關係和管理體制,即港務局直屬交通部海運總局管轄,在行政、業務、技術、財政上均受其統一領導,並受當地人民政府監督與指導。 

歷任部長[編輯]

副部長[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閻錦文:「營救張瀾、羅隆基脫險」,《文史資料選輯》第107輯
  2. ^ 樊振:「農工黨參與策動吳化文起義」,來源:農工黨江蘇省委會網站,2018-5-18。

參考文獻[編輯]

  • 蘇尚堯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 D•54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