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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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半,又稱一胎半獨女戶二胎,即第一胎是女孩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是1980年代到2015年間,中國大陸19省區農村的一項計劃生育政策。其餘省份中,六省市(四川、江蘇、四個直轄市)農村實行更嚴格的一孩政策,三省區(海南、寧夏、新疆)農村和兩省農村困難戶(雲南、青海)實行更寬鬆的兩孩政策,西藏農牧區提倡不超過三孩。有專家認為,這一政策助長了重男輕女的觀念,是造成中國新生兒性別失調的原因[1]。一孩半政策已被2016年實施的全面兩孩政策取代。

歷史[編輯]

1980年起,除部分少數民族和雲南、青海、寧夏、新疆、西藏五省區農村實行更寬鬆的政策,一胎化政策在全國城鄉陸續推行。1981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副主席趙紫陽在中央書記處122次會議上提出了放寬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的兩個方案,一是提倡一胎,允許兩胎;二是只有一個女孩的夫婦可以再生一胎[2]國家計生委黨組選擇了第二方案,但反對把政策寫明[3][4]。1982年2月9日中央發佈的1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把政策表述成「農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某些群眾確有困難要求生二胎的,經過審批可以有計劃地安排。」[5]1982年,僅廣東農村困難戶實行了一孩半政策,其他地區沒有推行。

1984年4月5日,《中央會議決定事項通知》中說:「我們關於計劃生育的實質,就是要逐步做到,除城市、城市郊區外,在大部分農村地區,要逐步做到允許第一胎生女孩的再生第二胎。這一點,只在實際工作中掌握,不公開宣傳,並要有一個緩和漸變的過程。」[4]1988年3月31日,趙紫陽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第18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匯報提綱》,再次提出「獨女戶」間隔幾年之後可以生育第二胎[6]。1989年12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在《關於計劃生育工作中幾個重大問題的請示》中說:「在照顧獨女戶生二胎的問題上,多年來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我們認為,現行計劃生育政策是黨中央決定的,不能認為這是趙紫陽同志個人的決策……」[4]。截至1991年,九省區實行了農村一孩半政策,其他省份大多對滿足一定條件的農戶實行了一孩半政策。

隨着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中國的生育率迅速下降,1990年代初降低到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人口普查2010年人口普查得出的生育率分別為1.22和1.18,已達世界最低水平,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這種背景下,計劃生育政策略有調整,部分省份取消了一孩半政策的附加限制條件,2011年形成19省區農村實行一孩半政策的格局。

各地實施時間[編輯]

各省級行政區農村一孩半政策實施時間
排序 地區 實施時間 備註 政策依據
1 江西省 1985年11月4日 省政府《關於〈江西省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修改和補充規定》(贛府發[1985]102號)
2 山東省 1986年2月13日 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村獨女戶實行有間隔地生育第二胎的決定》(魯發[1986]4號)
3 廣東省 1986年6月1日
(1986年6月1日至1998年9月17日,農村普遍兩孩)
1982年9月17日起,農村困難戶實行一孩半 省委、省政府批轉《全省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紀要》(粵發[1982]53號);《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1986年,1998年)
4 湖南省 1987年6月6日 省委、省政府《關於繼續抓緊抓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湘發[1987]20號)
5 湖北省 1988年3月1日 此前普遍兩孩 《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
6 遼寧省 1988年5月28日 1985年9月1日起,農村困難戶一孩半 省委批轉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政策的幾點意見》(1985年);《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
7 安徽省 1988年12月1日 1984年12月1日起,人口長期沒有發展的大山區農村實行一孩半 《安徽省實行計劃生育若干規定》(1984年);《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
8 內蒙古自治區 1988年12月8日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內政發[1988]182號)
9 廣西壯族自治區 1989年1月1日 1985年4月3日起,農村特殊困難戶一孩半 區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規定》(桂政發[1985]4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
10 山西省 1990年1月1日 《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
11 吉林省 1993年10月1日 1988年7月31日起,達到計劃生育標準的村實行一孩半 《吉林省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1993年)
12 河北省 1994年9月2日 1989年8月28日起,無計劃外生育的村實行一孩半 《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1989年,1994年)
13 甘肅省 1997年9月29日 1989年11月27日起,邊遠山區困難農戶實行一孩半 《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1989年,1997年)
14 貴州省 1998年7月24日 《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1998年)
15 黑龍江省 2000年2月1日 1990年2月1日起,農村困難戶一孩半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1989年,1999年)
16 福建省 2002年9月1日 1991年7月10起,計劃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實行一孩半 《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1991年);《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17 浙江省 2002年9月3日 1985年2月9日起,生育得到控制地區的農村困難戶實行一孩半 《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1985年),《關於多胎和超計劃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縣農村完善具體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發[1986]41號);《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18 陝西省 2002年9月29日 1991年3月3日起,農村困難戶一孩半 《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1年);《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19 河南省 2011年11月25日 1990年7月1日起,農村困難戶(指雙獨或夫妻一方傷殘)一孩半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
天津市 未實施 1984年9月1日起,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農村一孩半 市政府《關於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津政發[1984]126號)
北京市 未實施 1984年10月1日起,深山區農村困難戶一孩半 市政府轉發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規定》(京政發[1984]104號)
四川省 未實施 1985年1月3日起,部分山區缺乏勞動力的農戶實行一孩半 省委辦公廳《轉發四川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四川省山區計劃生育政策座談會情況報告〉的通知》(川委辦[1984]71號)
重慶市 未實施 同四川省;2002年11月1日起取消缺乏勞動力的限制 同四川省;《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江蘇省 未實施 1985年9月起,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的農民夫妻,以及人均土地五畝以上的沿海墾區農村實行一孩半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貫徹中央7號文件繼續大力抓緊抓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蘇辦發[1985]37號)
上海市 未實施
雲南省 農村困難戶普遍兩孩(大中城市的郊區、人口稠密或者生態惡化地區從嚴)
青海省 農村困難戶普遍兩孩
海南省 1986年6月1日起,農村普遍兩孩
(1989年10月9日至2003年11月30日限困難戶)
1982年起,農村困難戶一孩半 同廣東省;《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1989年);《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 農村普遍兩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農牧民普遍兩孩 2003年1月1日前結婚的吉木薩爾、奇台、阜康、米泉、呼圖壁、瑪納斯、烏魯木齊縣和昌吉市的漢族農牧民實行一孩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及釋義
西藏自治區 農牧區提倡不超過三孩

影響[編輯]

正常情況下,新生兒性別比應在1.06左右。近年來,中國的新生兒性別比長期處於高於1.15的世界最高水平,累計多生了3000萬男孩。而這一問題在實行農村一孩半政策的地區尤其嚴重。有專家認為,一孩半政策助長了重男輕女的傾向[1]

不同政策地區生育情況
(根據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7]
地區 0歲性別比 總和生育率
城市 1.141 0.88
農村一孩省份 1.157 1.33
農村一孩半省份 1.214 1.46
農村兩孩省份 1.116 1.65

一孩半政策的另一問題是,同樣是一兒一女的兩孩家庭,如果先生女孩後生男孩則符合政策,先生男孩後生女孩則不符合政策,毫無公平性可言[8]

概率論[編輯]

由於每一胎的出生都是獨立事件,也就是上一胎的性別與下一胎的性別無關,所以在概率上講,「一孩半」或者進一步的「生到男孩為止」的生育方式並不改變出生人口中的實際男女比例。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专家指“一孩半”政策有暗示作用 助长重男轻女. 2007-01-13 [2014-08-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0). 
  2. ^ 《中共中央書記處第122次會議討論陳慕華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的匯報》,載《中国计划生育全书》. 彭佩雲主編. 1997-03-01: 472—473. ISBN 9787800792441. 
  3. ^ 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的匯報〉》(中辦發[1982]2號),1982年2月9日。
  4. ^ 4.0 4.1 4.2 梁中堂. 艰难的历程:从“一胎化”到“女儿户”. 開放時代. 2014, (3) [2014-08-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27). 
  5.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1982-02-09 [2014-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1). 
  6.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第18次會議討論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匯報提綱》,載《中国计划生育全书》. 彭佩雲主編. 1997-03-01: 475—476. ISBN 9787800792441. 
  7. ^ 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 . 第一部分表1-7a、1-7c,第二部分表6-4a、6-4c. 
  8. ^ 梁建章; 黃文政. 限制生育,公平何在. 財新網. 2014-12-03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