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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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中國古代朝廷的中央機構之一,即吏科戶科禮科兵科刑科工科。在明朝,在體制上即為監察約制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會的制衡機構。

明洪武六年(1373年)門下省給事中十二員,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明洪武十三年罷門下省僅留六科、尋隸翰林院承敕監,改隸通政司。六科加置諫院,設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後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人。明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品秩。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1]翰林院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養為六科給事中,這些人被稱為「六科庶吉士」,可見明太祖對其十分重視。明洪武三十三年定制,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為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所謂給事中為給事於殿廷之中。六科給事中的職責是「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發出的制敕,給事中要對之進行覆核,看其中有無不妥之處。如有發現,可以封還並奏報。又廠衛須持有刑部簽發並經刑科給事中批定之「駕帖(逮捕令)」方可逮捕人犯,不得擅自緝捕,若刑科給事中遏止不批駕帖,即便皇帝亦無可耐何[3]

1723年起,六科改隸都察院,設給事中筆帖式等官職。此機構位階小,權重。尤其封駁權,更是如此。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機構廢除。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 ^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三‧六科
  2. ^ 《明史》卷七十四‧職官三
  3. ^ 《明會要》卷六七:「廠衛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發簽駕帖。駕帖發下,須從刑科批定。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無如之何。」

來源[編輯]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