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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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憲法為1946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及2005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簡稱『憲研憲草』。是由第一屆國民大會整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至三次會議的39件憲法討論案,經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於1962年12月16日以「有關修改憲法各案研討結論」為名提交時任總統蔣中正,蔣中正於1966年1月29日發佈總統咨文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於臺北市中山堂召開審議。[1]
修改要點
[編輯]本次修正要點,主要是力求讓194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符合憲法本文前言與國父遺教,以達成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之體制。主要修正八點[2]:
- 人民的權利義務
- 國民大會之職權與組織
- 總統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 五院對國民大會之關係
- 五院對總統之關係
- 五院相互間之關係
- 省之地位
- 基本國策
機關 |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 中華民國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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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 ||
總統 | ||
行政院 | ||
立法院 | ||
司法院 | ||
考試院 | ||
監察院 | ||
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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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決議
[編輯]1966年2月1日總統蔣中正在國民大會臨時會致詞高度讚揚表示,「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中,曾就有關修憲各案研討結論,著有決議:『鑑於當前赤氛未戢,大陸未復,際此反攻前夕,國家根本大法,不宜多所更張;凡屬修憲問題,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從容商討,次第進行,當能益符民望,愈洽事機。爰經建議國民大會將此項研討結論,留俟大陸光復後國大集會進行修憲時,作為研討之參考。』…相信各位同仁,在此次大會中,當能本諸憲政研討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建議,作更明智的決定,以符合全國國民一致的期望。」[3]已經為這次臨時會對於此次修憲案預留伏筆。
2月5日,該案提交國民大會臨時會特種委員會審查,由召集人薛岳擔任主席,並提出特種委員會審查報告,報告決議「大陸光復前,不修改憲法」。2月7日由何應欽主持第三次大會,當時出席1205席代表,舉手同意審查報告者1072席,故予以通過。[4]
2月8日,蔣中正總統在閉幕詞表示,「這次大會,對於修憲問題,接受了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議,確定:『凡屬修憲問題,可留待大陸光復之後,從容商討,次第進行。』這一決定,就不止是『愈洽事機』,而且『益符民望』,這是諸位同仁最高智慧的抉擇,最足珍貴的貢獻!…總之,這次臨時會的成功,乃在貫徹了不修憲的主張,維護了憲法的尊嚴與完整,亦顧到了行使兩權與動員戡亂的相互關係;證明我們雖在戡亂復國的非常時期,而始終能貫徹民主憲政的精神,作合理的發揚,與不斷的進步。…中正為感於大會同仁,誠信相孚,團結一致的精誠,自當以有生之年,相與我大會同仁,戮力同心,反攻大陸,共伸撻伐,消滅奸匪,以爭取復仇雪恥聖戰的勝利,復國建國大業的成功!並與我代表同仁,帶回這一部選民所交付的完整無缺的憲法,帶回 國父革命精神之所託的三民主義,使大陸同胞,都能重歸於憲政體制之下,以共享自由、和平、富強、康樂、三民主義的福祉!」[5]
註釋
[編輯]- ^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四編),第一屆臨時會,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第一節 總統咨送有關憲法修改案研討結論. [2022-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3).
- ^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四編),第一屆臨時會,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第二節 有關修憲案之審查. [2022-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3).
- ^ 對國民大會臨時會致詞,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28 演講,中華民國五十五年. [2015-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3).
- ^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第四編),第一屆臨時會,第四章 有關修憲案之處理,第三節 對有關修憲案之決議. [2022-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3).
- ^ 對國民大會臨時會閉幕致詞,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28 演講,中華民國五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