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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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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英語:intangible assets)指由特定主體所擁有,無一定型態,不具實體[1],但可構成競爭優勢或對生產經營發揮作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如知識產權特許權品牌人力資源客戶資料企業文化專案等都可以算是無形資產;有關無形資產之價值的合適估計與相關資訊(如年限、折舊率等),對於進一步的分析具備相當作用。

無形資產具有三個特徵:一是不具有實物形態;二是具有可辨認性(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三是屬於非貨幣性長期資產[2] 通常,無形資產可分為二種: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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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英語: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允許企業可以選擇成本模式(英語:cost model)或價值重估模式(英語:revaluation model)來報告無形資產;其中,價值重估模式僅能於當該無形資產具有活躍之目標市場時使用。

美國會計準則(英語:US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US GAAP)則僅允許企業選擇成本模式來報告無形資產。

注意,可辨識的無形資產(英語:identifiable intangibles),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權利,具備內部創造的可能性(即非向他人購買獲得,而是透過自身創造),而判定內部創造之無形資產的成本常是困難且過於主觀的;故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皆規範此類可辨識的無形資產之各項成本不應列於資產負債表中,而應列於損益表中:

  • 內部創造的品牌、出版標題、客戶名單等
  • 開動成本(英語:start-up costs)
  • 訓練費(英語:training costs)
  • 管理成本(英語:administrative cost)和其他間接費成本(英語:overhead cost)
  • 廣告推廣
  • 安置成本(英語:relocation expenses)及開辦費(英語:reorganization expenses)
  • 裁員費(英語:redundancy payment)及其他提前終止費(英語:termination cost)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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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無形資產[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2. ^ 財政部, 企業會計準則. 第6号——无形资产. 上海市: 立信會計出版社. ISBN 978754296022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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