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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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列明的一個刑事罪名。量刑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罪名於1997年設立。[1][2]
參考文獻
[編輯]- ^ 新形势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认定与完善. [2022-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1).
- ^ 廣播影視業務教育培訓叢書編寫組,廣播電視綜合知識 2018-2019版,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18.08,第302頁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