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破坏电力设备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可足以判处死刑的罪名。

刑法规定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电力设备罪行若构成以下任意一条,可构成“造成严重后果”:

  • 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 造成1万户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破坏电力设备罪. 天涯法律网.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3).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