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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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可足以判處死刑的罪名。

刑法規定[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8、119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破壞電力設備罪行若構成以下任意一條,可構成「造成嚴重後果」:

  • 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
  • 造成1萬戶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 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1]

參考文獻[編輯]

  1. ^ 破坏电力设备罪. 天涯法律網. [2013-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3).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