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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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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觀因素(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在犯罪四要件理論之中,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客觀活動方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它由刑法規定,說明某種犯罪是透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1]。 犯罪客觀因素分為兩類:

  • 必要條件: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 選擇條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等

危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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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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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種犯罪都必須有人的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所謂「我只是由於表現自己,只是由於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收立法者支配的範圍。對於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來源請求] 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以破壞社會為目的的行為。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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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須是對社會有危害性,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 必須是表現人的犯罪心理態度的行為。無意識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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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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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積極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行為人消極的不去實施自己有義務實施的行為。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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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品的控制狀態,通常起始於作為,之後以不作為維持其存在形態。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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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無危害行為則無犯罪。它是犯罪客觀方面中的核心。要素在整個犯罪構成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犯罪構成體系中聯繫犯罪主觀性要件與客觀性要件的中介。[2]

犯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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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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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客觀損害。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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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為是危害結果產生的原因,危害結果是危險行為造成的結果。這種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繫被稱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根據,但不能認為只要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就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還要考察主觀要件和主體要件。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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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保沅. 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1986年02期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6). 
  2. ^ 梅傳強,李邦友. 《刑法实务教程》. 9787300168494: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