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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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記(英語:Bookkeeping),是為了管理經濟主體因經濟交易而產生的資產負債資本的增減,以及記錄在一定期間內的收益費用的記賬方式。一般說到簿記是指複式的商業簿記。

名稱的由來[編輯]

簿記原為Book-keeping的日文翻譯。福澤諭吉最初譯為「帳合」,後從眾音譯為「簿記」。[1]20世紀初傳入中國。

  • booking(帳簿的意思)
  • 賬簿記錄以及賬簿記入的省略

單式簿記和複式簿記[編輯]

簿記的記錄方法可分為單式簿記複式簿記兩種,詳細內容請參照各項目。

  • 能夠確保正確和公正複式簿記,被廣泛的運用企業會計、政府會計等多種領域。提起簿記,一般都默認是複式簿記。以後沒有特別註明,都默認為複式簿記。

根據經濟活動分類[編輯]

根據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分類,大體可分為商業簿記和工業簿記。

商業簿記[編輯]

用於輸入成品進行銷售的公司的財務管理的記帳方式。是最基本的簿記。

工業簿記[編輯]

用於記錄購入材料,製作商品、販賣成品的公司的財務狀況的記帳方式。主要用於計算商品製作所必需的原價費用,包括材料費,製作人員的薪金,製造器械的損耗費用等。

其它的應用簿記[編輯]

相對於基本的商業簿記,其它的簿記都被稱為應用簿記。

  • 農業簿記
  • 林業簿記
  • 漁業簿記
  • 建築簿記
  • 銀行簿記
  • 官用簿記
  • 組合簿記
  • 家計簿記

記賬步驟[編輯]

記賬過程,又稱「會計循環」。

第一步,分錄[編輯]

記下左右科目名稱、金額、編碼,交易日期、摘要,謂之「作分錄」。

記資產類科目[編輯]

可望帶來收入之事物,又可分為「短期」有形資產、長期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所謂有形者,以實物存在,無形者,以權益存在。所謂短期者,年內可用完,長期者,逾年可用完。得到資產時記在左側,是為「借記」,失去資產時記在右側,是為「貸記」。

匯票與支票釋義
年代 名詞 釋義[2][3]
唐→清 飛錢→交子→會票→匯票 異地匯兌之憑證
民國以來 匯票 the bill of exchange的翻譯

(由第三人代付的賬單)

明→清 銀票、錢票 在銀號、錢莊取錢之憑證
民國以來 支票 cheque的翻譯

(銀行支付的bill of exchange)

「短期」有形資產:

  • 所謂「存貨」者,製造中、或完工之商品。得到時容易分清。統計出售情形時,以其數量眾多,不易分清,可從進貨最初往後算、最末往前算、或平攤各批。
  • 所謂「現金」者,可立即付款之事物,支票、匯票算在內,[註 1]押金不算。來去時都易分清。

長期有形資產:

  • 所謂「固定資產」者,台灣列為「建築物」、「設備」、「土地」,雖可出售,但非主營業務。得到時容易分清。統計消耗情形時,以其不可分割,可按年平攤、按產量算、按哩程算,是為「折舊」。折,斷也,損也。[7]
  • 所謂「在建工程」者,未完工之建築。來去時都易分清。
  • 所謂「投資性房地產」者,中國大陸獨有詞語,出租、或出售之房屋土地。得到時容易分清。統計消耗情形時,或按月計折舊,或不計折舊、衹以市價衡量其變動。
    • 天然資源」,顧名思義,林木一類,中國大陸稱為「天然起源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理屬於長期有形資產,唯其單列。

無形資產:

  • 狹義上的無形資產,是說長期的無形資產。得到時須注意,若是自行研發,直到開發成功才記錄。消耗時,按年平攤。
    • 商譽」,台灣認為是無形資產,中國大陸和美國將其單列在外。
    • 應收款項」,顧客賒賬時記在左側,顧客還款時記在右側。若至年末顧客仍未還,應從資產中劃撥「備抵壞賬」,記錄於右,待明年人還款時,再記於左,以供業主及經理瞭解。按理屬於「短期」無形資產,唯其單列在外。

記負債類科目[編輯]

可望帶來支出之事物,多按短期、長期區分。得到負債時,記在右側,失去負債時,記在左側。

「短期」負債,或說「流動負債」:

記業主權益類科目[編輯]

第二步,過賬[編輯]

將當日記載事項,分別謄寫於各明細科,謂之「過賬」。

第三步,編制試算表[編輯]

將所有明細科左右數額累加,試算是否相等。若不等,必有錯誤。

第四步,期末科目餘額調整[編輯]

企業經營期間,初記錄事項,到年末不合實情者,應予調整。調整後,仍應試算檢查。

第五步,編制財務報表[編輯]

年末編制財務報表,以供業主、債主、經理、供應商、顧客等觀覽。

第六步,結賬[編輯]

將收入、費用類科目,並業主提取者,結轉至基礎科目,謂之「結賬」。[8]

註釋[編輯]

  1. ^ 匯票最早可追溯到貞元年間(798-805),即飛錢,是京城匯款至異地,據以取錢的憑證。明代出現會票,道光初年(1820-)改稱匯票,有「匯去若干銀兩,其銀到某地」字樣。[4]西方的「the bill of exchange」,最早見於1199年,意思是第三人支付的賬單,取「匯票」為其譯名。根據英國《1882年匯票法令》,cheque即銀行承兌的「bill of exchange」。[5]cheque,譯為支票,因其重要,故單列。[6]

參考資料[編輯]

  1. ^ 西川孝治郎. 簿記の語源について. 三田商學研究. 1964 [2021-08-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5). 
  2. ^ 李飛; 趙海寬; 許樹信; 葉世昌. 中國金融通史·第1卷. 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9年. 
  3. ^ 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香港《匯票條例》,民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4. ^ 彭信威. 中國貨幣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年. 
  5. ^ 馬慧雯. 汇票基本功能的历史演进及其原因. 商業全球化. 2020年, 8. 
  6. ^ 張耀麟. 支票法律問題研究. 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6年. 
  7. ^ 康熙字典. 
  8. ^ 林淑玲. 會計學. 三民書局.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