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洪愈
袁洪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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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少保南京禮部尚書 | |
籍貫 | 直隷蘇州府長洲縣[1] |
族裔 | 漢族 |
字號 | 字抑之,號裕春 |
諡號 | 安節 |
出生 | 正德十一年(1516年) 直隷蘇州府長洲縣 |
逝世 | 萬曆十七年(1589年) 直隷蘇州府長洲縣 |
親屬 | (子)袁一鶚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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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愈(1516年—1589年),字抑之,號裕春[2],直隸蘇州府長洲縣赭墩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丙午解元,聯捷丁未進士。萬曆年間,官至南京禮部尚書。諡安節。
生平
[編輯]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丙午科應天鄉試第一名舉人(解元);二十六年(1547年)聯捷丁未科進士。授中書舍人,升禮科給事中。他彈劾檢討梁紹儒阿諛攀附權貴,文選郎中白璧攬權賣官,尚書萬鏜、侍郎葛守禮沒有盡到督察下屬的職責。明世宗下詔痛責萬鏜、葛守禮,將白璧投入詔獄,梁紹儒被貶出京城。梁紹儒是大學士嚴嵩的親信,嚴嵩因此大怒,授意吏部尚書吳鵬,將他調出京城,擔任福建僉事[3]。此後歷任河南參議[3]、山西按察司井陘兵備道副使[3]。嘉靖四十年,擔任山東提學副使[4];嘉靖四十二年,擔任湖廣布政使司左參政[5],均以清正廉潔著稱。嚴嵩垮台,世宗召他擔任南京太僕寺少卿[6]。嘉靖四十四年,擔任南京鴻臚寺卿[7]。嘉靖四十五年,擔任南京太僕寺少卿。隆慶元年,擔任南京太常寺卿[8]。隆慶五年(1571年),因病回鄉[9]。
萬曆十一年,出任原職[10]。同年調任南京工部右侍郎,升右都御史,負責南京翰林院事務[11]。萬曆十二年,擔任南京禮部尚書[12]。南京御史譚希思上奏抨擊宦官、外戚,並請求遵循舊制,在內閣設置絲綸簿,在宮門設置鐵牌。神宗下詔指派南京都察院負責勘查、問訊,打算以誣陷、期滿罪名處理譚希思。袁洪愈已經改任別職,代替他的人還沒到任,於是他詳細陳述譚希思意見,在王可大《國憲家猷》和薛應旗《憲章錄》兩書中都有記載。神宗認為他的依據不是朝廷頒佈的制書,仍然降下譚希思職務。不久袁洪愈上奏請求禁止私自拜見顯貴,並極力陳述屯田荒廢的害處,請求商人依法承擔鹽售,以免內地急速運送。朝廷討論後都予以施行[13]。
萬曆十五年(1587年),任南京兵部尚書[14],改南京吏部尚書[15],同年冬辭職,加太子少保致仕。袁洪愈為官四十餘年,住所不曾增加一根椽木,出入朝廷均徒步而行。七十四歲去世,應天巡撫周孔教捐款將其安葬。贈太子太保,諡安節[16][17]。
家族
[編輯]子袁一鶚,以廕,官治中。饘粥不繼而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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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編輯]-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萬曆續文獻通考.謚法考 ,151卷 ,9245
- ^ 皇明三元考 ,11卷 ,472
- ^ 3.0 3.1 3.2 國朝列卿紀 ,9冊133卷 ,85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史.列傳 ,211卷 ,5811
- ^ 明實錄:世宗實錄 ,36卷 ,8693
- ^ 明實錄:世宗實錄 ,536卷 ,8694
- ^ 明實錄:世宗實錄 ,547卷 ,8831
- ^ 明實錄:穆宗實錄 ,10卷 ,283
- ^ 《明史》(卷211):袁洪愈,字抑之,吳縣人。舉嘉靖二十五年鄉試第一。明年成進士,授中書舍人。擢禮科給事中。劾檢討梁紹儒阿附權要,文選郎中白璧招權鬻官,尚書萬鏜、侍郎葛守禮不檢下。詔切責鏜、守禮,下璧詔獄,斥紹儒於外。紹儒,大學士嚴嵩私人也。已,陳邊務數事,詔俱從之。嵩屬吏部尚書吳鵬,出為福建僉事。歷河南參議、山東提學副使、湖廣參政,所在以清節著。嵩敗,召為南京太僕少卿,就遷太常。隆慶五年以疾歸。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0卷 ,283
-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45卷 ,2706
-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五十》2793
- ^ 《明史·卷211》:萬曆中,起故官。遷南京工部右侍郎,進右都御史,掌南院事,就改禮部尚書。南京御史譚希思疏論中官、外戚,且請循舊制,內閣設絲綸簿,宮門置鐵牌。詔下南京都察院勘訊,將坐以誣罔。洪愈已改官,代者未至,乃具言希思所陳,載王可大國憲家猷、薛應旂憲章錄二書。帝以所據非頒行制書,謫希思雜職。洪愈尋上疏請禁干謁,又極諫屯田廢壞之害,乞令商人中鹽,免內地飛輓。皆議行。
-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八十六》3484
-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九十三》3623
-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二百一十三》:萬曆十七年七月己酉 原任太子少保南京吏部尚書袁洪愈卒。洪愈,吳縣人,嘉靖丙午舉應天解元,明年成進士。授中書舍人,選禮科給事中,由藩臬入為太僕少卿,禮、吏二部尚書,凡八遷皆南京。當其為給事上疏言檢討梁紹儒奔走權要文選郎中白璧招權官並論尚書萬鏜等不能表正,世廟為切責尚書侍郎下璧於獄而罷。紹儒長南台,有御史抗章忤旨,代為申雪,得不問。橐無厚積,為德於鄉,里鄉之人,尸而祝之。其子治中一鶚,蚤失官,以貧死。都御史周孔教撫吳中,捐金葬之。予諡安節,則名副厥實云。
- ^ 《明史·卷211》:萬曆十五年就改吏部。其冬引年乞休。帝重其清德,加太子少保致仕。洪愈通籍四十餘年,所居不增一椽,出入徒步。卒,年七十四。巡撫周孔教捐金葬之。贈太子太保,諡安節。子一鶚,以廕,官治中。饘粥不繼以死。希思,茶陵人。歷右副都御史,巡撫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