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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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土的實例:廢棄煤氣廠下經挖掘後的土壤,原來的地下儲油槽導致了土壤污染

棕土,或稱為棕地,指被棄置的工業商業用地而可以被重複使用土地。此類土地可能在過往的土地利用中被少量的有害垃圾或其他污染物污染,土地的再次利用變得困難,需要得到適當的清理。[1]

各地定義[編輯]

美國[編輯]

美國都市計劃中,棕地指過去供工商業使用且或許受到低程度污染的用地,經清理後具有重複使用開發可能的土地。故遭到重度污染的土地,例如超級基金清理場,並不完全屬於棕地的範疇。 「棕土」一詞,最早出現2007年6月28日美國國會的一場由東北和中西部聯合會(Northeast Midwest Congressional Coalition)主持的聽證會中。同樣在1992年,第一次與此有關的政策研究在凱霍加縣的規劃委員會(Cuyahoga County, Ohio)進行。1993年,美國環境保護署選擇凱霍加縣作為第一個棕土試點項目。[2]

空間分佈 一般來說,棕土位於城市或小鎮的工業區,廢棄前多為工廠、商業建築或其他製造污染的土地利用方式。在早期的居民區中也可能存在小塊的棕土。例如,許多提供乾洗服務的公司或加油站,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大大提高了地下污染物的含量。這可能導致該地塊在廢棄後的數十年以棕土的閒置。

典型的棕土地下污染物有:泄漏類,有機溶劑農藥重金屬例如(包含在油漆、含鉛汽油等物質中),三丁基錫,和石棉。通過參考老地圖中體現出的早期土地利用情況,人們可以定位潛在的棕 土。

再開發策略[編輯]

在美國,許多創新性的金融手段和環境修復措施被應用到棕土清理工作中。例如,一些環境公司與保險公司聯手,承包受損棕土的清理工作,並對一些特定的棕土提供清理保費,來限制土地開發者公開的環境整治成本和污染訴訟。環保公司最初會執行一個廣泛的棕土位置調查以確保擔保的清理費用是合理的,而他們不會因任何意料之外的事情而緊張。

近些年來在整治受損棕土方面運用的創新技術包括原位熱修復英語in situ thermal remediation(in situ thermal remediation)、生物修復(bioremediation)和原位氧化(in situ oxidation)。通常,這些策略都常結合使用或者與其他整治策略如土壤氣相抽提英語soil vapor extraction(soil vapor extraction)相結合。在此過程中,土壤相位的蒸氣被從土壤中提取並處理,這一過程具有消除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作用。一些含有重金屬污染物的棕土甚至通過一種叫植物修復英語phytoremediation(phytoremediation)的創新手段所清理,這一手段是隨着植物的生長,深根性植物吸收土壤中的金屬到植物組織。當吸收到一定程度後,組織中含有重金屬污染物的植物將作為一種有危險性的廢物被移除和處理。一種更新的整治棕土的技術包括一種鐵嵌入有機矽材料的原位注射,這種注射可以產生長久有效的柔軟的地下屏障。地下水穿過屏障時,其中的毒素和有機溶劑會在鐵的作用下脫氯降解為無毒或低毒物。[3]

一些研究正試圖搞清楚棕土能否用來種植莊稼——尤其是用來製造生物燃料的作物。[4]與DaimlerChrysler和NextEnergy公司合作的密歇根州立大學在密歇根州的奧克蘭有一處試驗站點,該站點曾被工業廢棄物污染,而今種植着大豆玉米油菜柳枝稷。目的是為了了解植物是否可以同時達到兩個目的;協助修復污染,以及進行生物柴油和/或燃料乙醇的經濟生產。

由於城鎮周圍的未利用地(俗稱「綠地」)數量有限,同時也由於老城區亟需重新振興,美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棕土再開發技術得到了長足發展。[5]

香港[編輯]

在香港,棕地一般指位於新界鄉郊地區的農地,特別是相對平坦及較容易到達的地區。這些地區一直充斥各式各樣的工業活動,例如露天貯物、港口後勤設施、工業工場、物流作業、回收場、建造機械及物料貯存等,大多是不配合周圍環境的工業活動。[6]新界棕地自1980年代起擴散,原因包括隨着葵青貨櫃碼頭啟用及跨境經濟活動大量增長,對廉價及較平坦的港口後勤用地的需求不斷增加。[7]全港有1,414公頃有營運的棕地,約75%、即1060公頃的有營運的棕地位於新界西北,佔最大面積的行業是一般倉庫/貯物(26.8%,即379公頃),其次是建造業(26.0%,即367公頃)、物流業(13.2%,即186 公頃)和車輛維修及相關行業(9.7%,即137公頃)。而超過八成棕地屬私人擁有。[8]當局估算目前新界棕地多達1579公頃。[9]民間組織發現則辨認出1,958公頃棕地。[10]

其他國家[編輯]

但在英國澳洲,棕地的定義並不特別限制受到污染與否和污染的程度。

參閱[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Glossary of Terms for Brownfields. 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e. [2009-11-29]. (原始內容 (URL)存檔於2008-08-28). 
  2. ^ Brownfields Program Achievements Linked to Early Success (PDF).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1–3. October 2006 [2012-04-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04-18). 
  3. ^ 存档副本. [2014-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4. ^ ANR Communications.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July 10, 2006 [2009-11-29]. (原始內容 (URL)存檔於2007年2月11日). 
  5.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tandfonline5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6. ^ 棕地發展. 香港立法會. [2023-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8). 
  7. ^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 文件第 05/2017 號 (PDF). 土地專責小組. 2017-10-10 [2023-04-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11-02). 
  8. ^ 新界棕地使用及作業現況研究 ─ 可行性研究 行政摘要 (PDF). 規劃署. 2019年11月 [2023-04-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5-21). 
  9. ^ 棕地群建屋掣肘多 建樞紐望破發展障礙. 團結香港基金 OUR HONG KONG FOUNDATION. [2023-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17) (中文(繁體)). 
  10. ^ 《失棕罪——香港棕地現況報告2021》. Greenpeace 綠色和平 | 香港. 2021-06-10 [2023-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29) (中文(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