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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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条文所约束及规范,并且基本法规定司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检察院则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并且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与法官
[编辑]各级法院的法官是根据由法官、律师和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选,再由澳门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目前有数名资深葡萄牙人法官在各级法院工作。各级法院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出。
法院为三院三审制,分别为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首长为终审法院院长,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现任院长为宋敏莉。
另设有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由终审法院院长领导,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办公室的一切日常事务,并由一名副主任辅助,是一个具有独立职能,行政及财政自治的机构。[1]
| 法院 | |
|---|---|
| Tribunal(葡萄牙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 |
| 机构概要 | |
| 成立时间 | 1999年 |
| 类型 | 政府机构 |
| 管辖范围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驻地 | 初级法院民事法庭、劳动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 初级法院轻微民事案件法庭: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 刑事起诉法庭: 行政法院: 中级及终审法院: |
| 首长 |
|
| 所属部门 | 司法机关 |
| 网站 | http://www.court.gov.mo/ |
第一审法院(葡萄牙语:Tribunais de Primeira Instância)
[编辑]第一审法院由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 初级法院
- 现今初级法院设有三个民事法庭及五个刑事法庭,另外还设有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及刑事起诉法庭(澳门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2]。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将来可根据需要,设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或其他若干专门法庭。
- 民事法庭(现有4个)
- 刑事起诉法庭(现有2个)
-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现有1个)
- 刑事法庭(现有5个)
- 劳动法庭(现有1个)
-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现有1个)
- 行政法院
-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
中级法院(葡萄牙语:Tribunal de Segunda Instância)
[编辑]- 审判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
- 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对若干行政官员的诉讼
终审法院(葡萄牙语:Tribunal de Última Instância)
[编辑]- 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 审理各部门首长有关刑事案件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编辑]负责统筹各级法院的事务,并向各级法院提供技术、行政及财政辅助。主要职责为:
- 策划、统筹并执行旨在完善各级法院的组织、运作的措施;
- 根据《司法官通则》规定,协助法官委员会就有关司法体系的事宜提出立法建议;
- 研究与法院体系有关的法规,编纂各级法院案例集并统筹相关图书资料翻译、搜集、出版及管理;
- 行使在有关自愿仲裁,法医学鉴定及其他法规规定的,原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之辅助部门行使的职权;
- 协助编制各级法院年度活动计划及报告书;
- 统筹管理各级法院的行政及财政工作,并向各级法院提供其他必备的行政及技术辅助;
- 管理法院司法公库;
- 开展司法协助方面的工作,进行对外联络及交流。
办公室下设三厅五处,架构如下:
| 终审法院院长 | |||||||||||||||||||||||||||||||||||||||||||
|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主任 | |||||||||||||||||||||||||||||||||||||||||||
|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副主任 | |||||||||||||||||||||||||||||||||||||||||||
| 行政暨财政厅 | 司法暨技术辅助厅 | 翻译辅助厅 | |||||||||||||||||||||||||||||||||||||||||
| 人力资源处 | 财政财产处 | 总务处 | 司法事务处 | 组织资讯处 | |||||||||||||||||||||||||||||||||||||||
检察院与检察官
[编辑]| 检察院 | |
|---|---|
| Ministério Público(葡萄牙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标志 | |
| 机构概要 | |
| 成立时间 | 1999年8月6日 |
| 类型 | 政府机构 |
| 管辖范围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驻地 | |
| 首长 |
|
| 所属部门 | 司法机关 |
| 网站 | http://www.mp.gov.mo/ |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职责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为检察长,现任检察长为唐晓峰。
澳门检察院为一院三级建制,分别为检察官、助理检察长及检察长三级,对应法院的三级建制。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跟法院一样,不受任何干涉[3]。
检察长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澳门检察院则采取单一组织架构,由三个级别的检察官分别派驻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检察院履行职责;澳门检察院分别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设立相应的办事处。三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组织架构
[编辑]| 检察长 | 检察官委员会 | ||||||||||||||||||||||||||||||||||||||||||||||||||
| 检察长办公室主任
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 | 检察院 驻终审法院办事处 | ||||||||||||||||||||||||||||||||||||||||||||||||||
| 人事财政厅 | 支援厅 | 检察院 驻中级法院办事处 | |||||||||||||||||||||||||||||||||||||||||||||||||
| 财政处 | 人事处 | 资产设备处 | 资讯处 | 检察院 驻初级法院办事处 | |||||||||||||||||||||||||||||||||||||||||||||||
| 法律辅助厅 | 律政厅 | 司法合作厅 | 检察院 驻行政法院办事处 | ||||||||||||||||||||||||||||||||||||||||||||||||
| 司法事务处 | 技术处 | 法律事务处 | 推广交流处 | 司法协助处 | 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 | ||||||||||||||||||||||||||||||||||||||||||||||
历任检察长
[编辑]- 何超明(199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 叶迅生(201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19日)
- 陈子劲(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0月15日)
- 唐晓峰(2025年10月16日—)
澳门移交后的主要改变
[编辑]《第1/1999号法律》(通过《回归法》)附件四第三款规定,任何“澳门法区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检察官公署”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及检察院。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 ^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的概况:2.4.1 法院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9-07-06.
- ^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的概况:2.4.2 检察院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9-07-06.
来源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