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圆环缉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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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目太过偏颇[编辑]

当事人的女儿的说法,其实被无视,而言语不通也是主因。况且当时台湾才刚从日本手中光复,有许多台籍日本军人因为被国军裁撤,因此失业,又无一技之长可谋生(有一技之长的都各自讨生活去了),遂沦为无赖、流氓,到处滋事,让公众不满。加上台共的煽动,因此才有此事,怎么都没有写到?—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洪睿胜对话贡献)加入。

洪睿胜好,当事人的女儿当时并没在场,是当事人被打昏才与她哥哥去医院看她妈妈。也不是外省军人买烟,而是专卖局查缉员。也不是口袋里掏钱被误会掏枪,而是枪已拿在手。语言不通也不是。请见当事人在“民国三十六年侦字四九一号杀人案”有说

“问:来拿你的香烟的人手有带什么东西呢?  答:我只看见其中一人手持短枪。  问:他们拿你的香烟有说什么话呢?  答:他们先把我的香烟拿着手以后才讲是来查缉私烟。  问:他们拿你的香烟以后向什么方向跑开呢?  答:他们向圆环方面跑去,因为把我的香烟要带去离我的出卖处三十步距离的卡车。  问:他们查缉你香烟用什么话同你说的呢?  答:他们用本地话向我说的。” --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2日 (三) 10:45 (UTC)[回复]

林江迈笔录庭录内容是否为真?[编辑]

高等法院“民国三十六年侦字四九一号杀人案”侦察庭的纪录-问:你家庭还有什么人?答:我没有丈夫,只有一男十三岁、一女十一岁,连我三个人。)
但事实上,林江迈有三男一女,连她五个人。当年在卖烟时,因为林匏螺是长子,一直被祖父留在龟山茶叶工厂帮忙,其他两个儿子(土龙、文山)和女儿林明珠被带到台北,帮忙母亲卖烟。
说的林江迈的笔录都很真实,没有隐瞒或错误?又林江迈跟小孩(林明珠)都能把阿兵哥、警察、缉私员分的很清楚不会搞错?如228时的笔录都真实没有隐瞒或错误,那干麻赔偿回复名誉所有伤亡者?
又黄守礼和王桂荣的说法,强调他们当时都没看见"任何"一位林江迈的小孩在现场,但林江迈长子林匏螺确说二二七那天跟去卖烟的是四子文山。
2006年《寻找二二八沉默母亲─林江迈》纪录片,林江迈小女儿林明珠自承是事件发生的亲历者来现身说法,却被反指说谎,理据何在?问案的不周全,而228这事情搞的惊天动地死伤如此多,林江迈为保护女儿,在(笔录)上未提子女在场,也合理啊。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4日 (一) 14:35 (UTC)[回复]

期待真相有出来的一天[编辑]

  1. @Outlookxp洪睿勝这是2016年3月3日我与Outlookxp、Barter84论此题之述,Outlookxp当时还算理性,不会以争编当事人而挟管理员职权封禁本人-你Barter84理解力有问题-1."整篇条目书目一堆,但看个完整口供、笔录内容或连结都没,...意指"本人看完此原版本条目,竟连个完整的口供、笔录内容或连结都没",2.你又说反而打高空跳到条目内容问题上面说没补充到,...是指你亏我不黯228,应自侍深研有成,怎未修补相关连结来完善条目。3.你说我这么相信林明珠片面的说法,又错了,注意本人虽不排斥林明珠是不在现场之看法(已讲第三遍)。4.办案取供应以初供为准,林母成人,林女10岁虽心智尚未成熟(但那年代小孩也赤雉较不说谎),可惜林女不是当年的问话纪录,以事隔60年,或记退、姻配或他人示意而做此专访,内容准确度当然不及母亲,但不能因此断定她不在场。如林亿世索贿笔录,虽有索贿共犯居间,但答、问二人刻意或不经意不提是否有第二人,就可定案林是独立索贿吗?故你等以笔录未谈及林女、或母女所叙有异而否认她在现场,仍嫌不足。我如是你们,我会反推-林母证词较不利查缉员,但林女专访是有利于查缉员,基于自保本性,如现场真如林女叙,查缉员笔录应会先序林女段,再接林母段,但这要看所叙是自白或被问讯,如被问讯,提(设)问在检方,除非他有在后面做"补充"陈述。你说当年人在现场的目击证人王桂荣及黄守礼,同理,车祸现场有甲、乙二人说你撞人,你就是撞人吗?这是人证,但事、物证呢?你知道有多少冤案都是因"人证"造成吗?我稍看了黄守礼追述,他应是事后围观,非第一时间在场,而他的14问让我不敢苟同,证据走到哪,事实就到哪。你说"如果你没有林明珠的在场人证请尽早坦白",我是没有,但也没有可足据认定她有不在场之证明阿!
  2. 事后Barter84就老是以我此与Outlookxp当事人对条目之编争,曲解我不服管理员。拜拖啊,讨论条目时管理员就是一般编者,有编争是要由其他管理员介入调处。为了Barter84三不五十就重复跳针而曲解,本人特于2018年1月31日汇蒐Barter84对228讨论常重复跳针而曲解之11事项,今仅摘当中就林明珠在场否之我见如下-Barter84酸讽Chinuan12623在2016年刚来到此条目就拿林明珠个人的问题爆料取代掉历史事实,马上被一名管理员介入处理?此...我至今还是认为林明珠在场,也请注意那是林明珠本人现身(影视)说法,不是谁在爆料,但我尊重维基以资料文献之记载。我昨想,如果有车辆冲过撞我子女时,我一定舍命冲出代他伤亡;现在很多父母也伪证来替出事的子女顶罪,这是保护子女的天性,一些228影集视频也都有制演他女儿在现场,228这事情搞的惊天动地死伤如此多,我当初在讨论页说"林江迈"为保护女儿,而说(笔录)只她一人在场,故而未说有子女在旁之可能(合理)性,此看法迄今未变,我再强调,换做我是林母,我也会如此做,而林兄说他妹未在场,因其为绿独属性,我无法评论。
  3. 如仅以“民国三十六年侦字四九一号杀人案”林江迈笔录就推断是真、或林明珠不在场,那么228受难者也不用赔偿与回复名誉,因为笔录自白都不利于受难者啊。
  4. 对于二二八条目长期以来被少数人垄断把持,偏颇取样而成之条目,这二年来幸经多方讨论而逐修有当今之版本,虽仍未善,但已较趋中立。前些时日因管理员与本人对二二八伤亡数之争编,未查证属实又不避嫌而滥权封禁本人之事,也希望尔后不要再发生。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2月26日 (二) 14:19 (UTC)[回复]

各位好:我相信以下这个说法,比较合理[编辑]

前文化总会秘书长、也是2006年《寻找二二八沉默母亲─林江迈》纪录片的制作人杨渡表示,林江迈小女儿林明珠时年10岁,是事件发生的亲历者,由林明珠日后与外省籍陈诚随扈曾德顺,自由恋爱最后结婚,林江迈甚至主动促成。 根据杨渡的访查,1947年林江迈最小的儿子林文山12岁,最小的女儿林明珠才10岁。由于当时重男轻女,林明珠并未上学,而是跟着妈妈在台北的街头讨生活,才目睹了二二八事件的现场。 杨渡说,后来曾有人访问了林江迈的大儿子林匏螺,他为了保护妹妹林明珠,刻意说当时是自己在现场,以免人们知道她后来嫁给了外省人。


〔自由时报记者郑学庸/台北报导〕二二八事件事发近六十年后,烟贩林江迈后人的公开证词被指控为“谎言”,为此林江迈长孙女、林匏螺长女林素卿表示,父亲在事件发生当时根本不在台北,父亲接受阮美姝访问时,只是凭记忆转述祖母林江迈的回忆;缉烟事件发生时,姑姑林明珠的确人在台北帮母亲林江迈卖烟,如今林家出面只是要还原历史,无意为任何人或任何族群说话。林素卿强调,祖母林江迈忍受巨大压力、埋藏秘密,独力将四个儿女扶养长大,却在贫病中度过晚年,多年来只要每逢二二八,林家人就必须一再忍受被政治人物利用、消费,林家没有对不起任何人,请外界不要再伤害林家。

林素卿说,多年前曾有一位老太太到家里访问父亲林匏螺,请父亲转述当年祖母林江迈卖烟遭击的历史,后来才知那人就是阮美姝。

林素卿说,当年祖母在卖烟时,因为林匏螺是长子,一直被曾祖父留在龟山茶叶工厂帮忙,其他两个儿子和姑姑林明珠被带到台北,帮忙母亲卖烟,事发当时父亲人根本不在台北,怎么可能比人在现场的姑姑林明珠更了解事件发生经过?

“缉私员抢烟、打伤祖母是事实,但外省军人买烟、和旁人语言冲突也是事实,中间牵涉的是谁先谁后、时间顺序的问题。”林素卿说,冲突发生时,确有大批缉私员抢夺祖母的香烟、打伤祖母,但林明珠清清楚楚记得,缉私员后来逞凶不久前,的确有一名外省军人向祖母买烟,并且因语言不通而和旁人有语言上冲突,“事实就是事实,我们没有必要在事发六十年后出来帮任何人说任何谎。”

对于林江迈之女林明珠后来嫁给身为外省人的陈诚侍卫曾德顺一事,林素卿说,两人刚认识时,曾德顺根本不知道林明珠身世,是在两人到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时,他才发现岳母竟然就是引发二二八事件的关键人物|林江迈。

118.163.49.205留言2019年2月26日 (二) 10:04 (UTC) by AJ[回复]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8.163.49.205对话)于2019年2月26日 (二) 08:15 (UTC)加入。[回复]

请问阁下想修改条目的哪一处?--Matt Smith留言2019年2月26日 (二) 08:46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圆环缉烟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25日 (日) 14:15 (UTC)[回复]

其它说法-是否该收录“据说、听说”的内容[编辑]

@Chinuan12623Barter84请在这里寻求共识。

关于Barter84加入的那个说法,敝人可以正常打开来源的连结,因此目前应该没有来源失效的问题。既然有来源支持,那么应该是可以加入的。可否请Chinuan12623使用不同的浏览器测试来源的连结?--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0:27 (UTC)[回复]

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编辑]

(*)提醒,有关228事件之227晚缉烟引爆的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请爬疏历来讨论,此放于"其他说法"段是"众议"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员提出(摘-A:请放在"其他"说法-Outlookxp。B:请放在其他说法。谢谢-Outlookxp),不是我独解,且二个条目将林明珠说法收录此"其他说法"项都是由其他编者执行。并请(※)注意-现在讨论Barter84提编的贾尚谊后段话所说 ,我认为不应把该来源中之"据说听说"的内容写到维基。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0:55 (UTC)[回复]

是否该收录“据说、听说”的内容[编辑]

就敝人所知,方针没有禁止收录“据说”的内容,只要写明是“据说”即可。--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1:18 (UTC)[回复]
如果那天有个媒体有报:"据说"太阳花事件是某人(团体)跟独派团体策化,只是藉张庆忠来引爆及渲染,是否也可收入到维基,或以-它说、争议项-来合理性收录?维基收录来源及内容还是有其严整及水平性,不是吗。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1:29 (UTC)[回复]
敝人现在难以评论那种例子,必须要真的有那种报导出现了才能供我们进一步衡量。@Barter84请阁下也谈谈自己的见解。--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1:37 (UTC)[回复]
方针没有禁止,如同法律没有禁止的,难道都可做,还要考虑到道德、观感,就是一个合宜性而已,如果维基内容多充斥着“据说、听说”的内容,那是自降格局,谁会看谁会信谁会用。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01 (UTC)[回复]
"其他说法"为正史以外之单独章节,应包含并列不同的说法,事实与否则交给读者判断,不能在维基百科替读者过滤资讯,Chinuan12623个人认同的是林明珠那一套说法,看看此讨论页上面就知道,个人要相信哪一套---那是个人的问题,不应该因此排斥及删除其他人的说法挑起冲突。--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08 (UTC)[回复]
  • 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方针说明:“中立要求将观点不带偏见地表达出来。任何编辑者与来源都有其偏见(换句话说,任何编辑者与来源都有其自身的观点)——但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将这些来源组织起来,创作出一篇中立的条目。一篇可被认为是平衡而不带偏见的条目,应该对争议的所有涉及面都有分析说明,并包括各种观点以及已发表的证据。如果条目内容被发现对某一观点带有偏见,那么这篇条目应该被加以修正。”--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12 (UTC)[回复]
敝人是注重道德的,但这件事还不至于牵扯道德问题。如果阁下仍然觉得不妥,不如请管理员来这里协助,或者提交到互助客栈。--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21 (UTC)[回复]
明知不该写而写而可能影响了真实性,就涉及了编辑道德。Barter84你要不要把李敖搜集的228资料,一拖拉库,都写到维基百科,事实与否则交给读者判断。李敖搜集的228资料至少都还有所本、件,你现在要写的“据说、听说”的内容,是什么东西,还要读者去判读。
至于林明珠是否227晚在场,因她母亲没提说,就断定林明珠说谎?请酌我之意见,而其中这些话迄今未变(我昨想,如果有车辆冲过撞我子女时,我一定舍命冲出代他伤亡;现在很多父母也伪证来替出事的子女顶罪,这是保护子女的天性,一些228影集视频也都有制演他女儿在现场,228这事情搞的惊天动地死伤如此多,我当初在讨论页说"林江迈"为保护女儿,而说(笔录)只她一人在场,故而未说有子女在旁之可能(合理)性,此看法迄今未变,我再强调,换做我是林母,我也会如此做)。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2:30 (UTC)[回复]
如果贾氏引述他人的说辞不宜收录,为何争议颇多的林明珠的说辞却能收录呢?--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6:29 (UTC)[回复]
周青(周传枝)也是缉烟事件现场目击证人,说法也是符合正史那一套,与林明珠2006年的爆料完全不同,各种证据在在都是林明珠说法的反证![1]--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6:43 (UTC)[回复]
当时台北市议员简余晏就说:“林明珠数年前曾接受台北市228纪念馆馆员专访,表示她根本不清楚二二八事件,而这段访问也记载在台北市政府官方出版的刊物“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内容白纸黑字。但林明珠在杨渡拍摄的纪录片中,却突然变成在现场,而且突然记忆全都恢复了,讲得活灵活现,也突然说出一大堆与史料不同的内容,同一个人竟有两种迥异说法,可信度何在?”[2]--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6:55 (UTC)[回复]
(检察官)问:你是被什么东西打的呢?
(林江迈)答:是带枪一个人把枪向我头上打下以后流血,退出四、五步,向大路走的时候不忍疼痛,一时晕倒在地下,那个时候大约下午七点左右的光景。
(检察官)问:你醒起来处所及时间是怎么样呢?
(林江迈)答:经他们送到林外科医院治疗以后大约是下午十一时左右。--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7:38 (UTC)[回复]
  • 林明珠2006年说法:“一举起枪,尖锐的枪管刚好顶到了急着冲上前找女儿的林江迈的头顶,一注鲜血立即顺着她的脸流下,围观者情绪更加沸腾、激动。这时,被大人拉到一旁的林明珠听到有人呼喊“阿桑,你流血啦,还不快倒下!“阿山仔,打人喔!”事发后,林明珠立刻被送回龟山乡下躲藏,从此失学,受伤的林江迈则是被送进附近徐外科诊治。”林明珠的意思就是她母亲林江迈是假昏倒,被送到徐外科
林明珠这种说法就是Chinuan12623所谓的不影响真实性。--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6日 (三) 17:57 (UTC)[回复]
  • Barter84莫将个人部落格来源写入条目 ,请将“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页数"及林女之白纸黑字内容摘出。
  1. 先回应Matt Smith-如果贾氏引述他人的说辞不宜收录,为何争议颇多的林明珠却能收录)。子非鱼,焉知林明珠的说辞是争议或谎,请爬疏此放"它项"段是众议,不是独解。又林江迈庭录说子文山与他住,长子林匏螺也说二二七那天跟去卖烟的是四子文山,如那天出现文山出现于227当晚等相关不同肇因之说法,当然也可放"它项"段。但贾氏是引述他人的说辞,好听话叫“据说、听说”,成语叫道听途说,贾氏如说是受命、亲身,那当然可收辑。又所谓-争议颇多的林明珠..)?你可能不知道有非常多的人是认同林明珠在场,"争议"颇多应是不喜欢她受访内容之人吧。
  2. 某些人一直将林江迈与女儿之说法做比对,看似有理,其实不然。我以己身有过学、经到心理辅导及案件查调"经验"再述。人性有趋吉避凶及自我保护之能性,如228案件或常见之刑事案件,若非是现行犯,余从未现者多是隐匿,而现行犯被抓者之"初供"也是避重就轻,那还得看检警所提证据到那,或能挤牙膏式一点一滴查出真相,要检警侦案不力,提问粗燥,可能还被犯者胡巄,或引匿了真相。故228林江迈及众多参者之笔录庭录为真?如都为真,就不会有后面之补偿与名誉回复。
  3. 就因人性有趋吉避凶及自我保护之能性,故228案件在戒严时参者都少论少自我表态,因会殃累,但解严后特别是有补偿后,纷纷出示,因他们反倒是认为光荣之印记。就这部分,我个人认为真被冤屈伤亡之人当应补偿与名誉回复,然在民粹环境塑形下,只要在当时伤亡者,未究原因一律补偿那就不宜,如潜共或前台共份子、滞台日(浪)人、媚日搞独皇民、借机打杀滋事之地痞流氓..不该包裹视之其为合理性,淡化其行为,还补偿之。
  4. 在林明珠的现身说法前,多少电视剧电影都有演林江迈"母女"227晚卖烟情节,有人提出异议吗?孤儿寡女卖烟讨生活还被打伤,是很可怜悲情与同情,绿独的有人提出抗议说剧情是假,女儿林明珠当晚未和母林江迈卖烟,不在现场?只因林明珠后来接受专访认为非取缔私烟造成,而是语言不通误会造成,一旁的地痞混混在旁鼓噪叫嚣有人呷免钱的烟),这些话刺激到某些人,才有后面反对她在场之说,挑话来比对反驳,只能说人都喜欢挑顺耳好听的。
  5. 或许她和母亲说法些许不同,但为何如此。40岁的林江迈跟70岁的林明珠回忆10岁的事,有可能一样?林明珠是约略,缉私员说是阿兵哥是认错,还是先后都有的买烟时序差,林外科错为徐外科,林母走了几步倒地跟民众说你流血快倒躺下有何不对,我可帮Barter84再挑一处林母是被枪拖(把)伤,不是林明珠说的枪管,挑语庛还可再有喔。Barter84等你70岁你去回忆13岁的小学毕业旅行的事,几天?到那些景点?住那些地方?
  6. 林明珠曾前后或有不同说法,但为何如此,为何林明珠最后是说有在现场,如果只因她曾有不同说法,就认定都不足采信,那也不对,综观现今有多少政治人物是毫无诚信说谎成性,难道就全盘否认他所说的每句话,或就要他下台。我在此的二项回应,其理至明,子非鱼,非林明珠当事人,又怎知其心路历程,就依前"众议"将其平衡收录于"它说"项,何必非我则异,必反而疏呢。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1:57 (UTC)[回复]
敝人暂且不谈更详细的历史问题,但想提醒阁下避免在讨论页使用“媚日搞独皇民”这种火药味浓重的句子。讨论页还是专注于条目之修缮为宜,如果有人在讨论页使用类似的句子形容阁下支持的ROC政权,阁下想必也会认为不妥、不必要。--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2:24 (UTC)[回复]
无妨,你可说我支持ROC政权,台湾现在的国号就是中华民国,英简ROC,住在台湾这个土地这个家的人,都应认同中华民国这个国号,是台湾人,是中华民国国民,但说我是认同与支持中华民国政府,较为合宜。但我鄙视取得ROC政权,借披中华民国外壳,实搞台独。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2:49 (UTC)[回复]
“台湾现在的国号就是中华民国”这种立场叫作“华独”,也是一种鲜明的政治立场,持这种立场的人士多半为泛绿阵营和受到泛绿阵营影响的台湾民众。另外,还有立场认为台湾、澎湖的领土地位未定,因此在讨论页主张“住在台湾这个土地这个家的人,都应认同中华民国这个国号”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3:18 (UTC)[回复]
  • Chinuan12623的双重标准:证据在此[3]

Chinuan12623在讨论页说:“子非鱼,焉知林明珠的说辞是争议或谎”、“子非鱼,非林明珠当事人,又怎知其心路历程,就依前"众议"将其平衡收录于"它说"项,何必非我则异,必反而疏呢。”Chinuan12623就是要合理化要留下林明珠个人的主观言论,真假不管他

Chinuan12623怀疑简余晏引述自《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里面记载对林明珠说法的不利内容,就直接删除掉[4],还要求敝人提供页码查验真假。--Barter84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4:54 (UTC)[回复]

(:)回应,Barter84你是老维基,不该犯此误,还诬我双重标准。
(*)提醒,有关228事件之227晚缉烟引爆的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请爬疏历来讨论,此放于"其他说法"段是"众议"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员提出(摘-A:请放在"其他"说法-Outlookxp。B:请放在其他说法。谢谢-Outlookxp),不是我独解,且二个条目将林明珠说法收录此"其他说法"项都是由其他编者执行。
  1. Barter84你早期主编228版本,管理员Jasonzhuocn曾表示-看了下,2.1节“事件经过”引用了文化部的旅游网站,该网页主旨是向旅客介绍纪念馆,用了比较文学的笔法在旅游网站述说历史故事。建议以比较严谨的二次、三次文献当参考,重新编纂。)但你这二天还在用"部落格"及“据说、听说”的内容来源,你要社群如何信任你编辑此类条目之水平。
  2. 我编摘与另次提醒(连此已第三次),我没说或怀疑简余晏引述之真实性,但维基是不能引用其"个人部落格"来源,故删除。并好意请你将“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之"页数"及林女之白纸黑字内容摘出,来做为编辑来源。你还有问题吗?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5:31 (UTC)[回复]
(:)回应,Matt Smith与敝人的编辑动作都遵循方针指引而行,不像Chinuan12623一直违反规则+放宽自己不说,还要自创规则+加高门槛来约束异己。Chinuan12623有维基百科规则就贴出来看看,任何人都不能游戏维基百科自创规则。
  • 底下这一段话被Chinuan12623故意删除:
时任台北市议员简余晏表示,林江迈之女林明珠数年前曾接受台北市二二八纪念馆馆员专访,表示她根本不清楚二二八事件,而这段访问也记载在台北市政府官方出版的刊物《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5]
  • 维基百科:可靠来源”指引规定:“绝大多数自行发表的刊物、个人网站以及部落格等都不是可接受的资料来源。不过也有一些特例是可以的,例如知名的专业研究人员在其自身专业领域中的自行发表或是一位显著的专业新闻工作人员所自行发表的资料。这种资料在某些情况下是属于可以使用的自行发表的资料来源,例如这些资料已经被可信的第三者发行过以及是以他们的真名发表而不是笔名或假名。”
  • 说明:
1.简余晏时任台北市议员也是台湾新闻界的知名专业人员,而议员的工作是监督市府团队,要能清楚了解市府补助案拍摄林明珠等人的内容,以据此要求政风处调查补助案。
2.简余晏所述此文记载于发行过的刊物《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
3.简余晏是真名发表。
  • (:)回应:
1.不要拿Matt Smith和你Barter84并比,我何曾质疑Matt Smith的条目编辑有异,他都理性讨论条目编辑,我信的过。是Barter84你在搞偏,前几次的228修编提案Matt Smith也提理据讨论,我跟他都遵绝多数共识而行,唯你独议不休。
2.我前面不是请Barter84也把李敖对228的一拖拉库研调资料写入维基,也很珍贵,震憾人心的实录啊。不是只有阮美姝有做228的调查,李敖在维基述-是台湾历史学家、中国近代史学者,对228的研究比她还多,只是阮的资料绿独和基金会相信,李敖的则是舍避不及怕打到深处。
3.又简余晏比起李敖(维基述-台湾历史学家、中国近代史学者),Barter84去对比就"史学"谁是专业?A.李敖在戒严时就敢冲二蒋,坐黑牢。B.研究、著作无数。C.干过立委,质询民进党行政院长时,我记得画面是院长称他学长,不太敢回呛,李敖有许多政要资料,院长还请他要手下留情。D.李敖去逝,家属挽拒总统欲颁之褒扬令。
4.Barter84以前会引用旅游网站资料,如今进化到用"部落格"及“据说、听说”的内容来源,现在讨论页公论此议,我要看社群如何信任你此编辑手法。
5.我是该找时间将李敖对228的一拖拉库相关资料,做分析归类,凡有所本、有媒报有来源者来收录到维基,但请放心,若有旅游网站、部落格、脸书及“据说、听说”的内容来源,我会屏除。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9:25 (UTC)[回复]
插个话,如果敝人没误会,Barter84现在提出的不是贾氏听说他人之言,而是简余晏指出林明珠之言的疑点。--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09:50 (UTC)[回复]
1.重申(连此已第四次),我没说或怀疑简余晏引述之真实性,但维基是不能引用其"个人部落格"来源,故删除。并好意请Barter84将“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之"页数"及林女之白纸黑字内容摘出,来做为编辑来源。
2.为了228条目,除了网站图资,我上过图书馆、书局,甚至买书,就是为了将书名、页码、内容摘入,提供来源所需。我是不能认同旅游网站、部落格、脸书及“据说、听说”的内容来源,维基人应自我提升。
3.其实228条目大体已致,可做精简,不宜再扩充,不是那天听了什么“据说、听说”的内容来源,或那个人(团体),那个政论,就把他塞入,把条目弄的杂染情绪又不中立,那天我真将李敖对228的一拖拉库相关资料,做分析归类,凡有所本、有媒报有来源者来收录到维基,对条目真好吗,社群思考。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10:21 (UTC)[回复]
了解,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不妨先用{{Better source}}模板向编者要求更好的来源。但诚如Barter84所述,专业人员在部落格发表的已出版过的资料,WP:RS是允许加入的。--Matt Smith留言) 2019年3月7日 (四) 16:42 (UTC)--Matt Smith留言2019年3月7日 (四) 16:42 (UTC)[回复]
感谢理解。不过就简余晏是否为"知名专业"人员,我是不太认同,有当过记者、议员、局长的何止千人,就她的政治立场与柯P的先善后恶,而取她"部落格"之述于维基,终非正办。应将其"所述-源头"注出“认识二二八─和平鸽选辑与文献解题”之"页数"及林女之白纸黑字内容摘出,来做为编辑来源为宜。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3月8日 (五) 03:23 (UTC)[回复]

其它说法-屡遭全盘整段式破坏删除[编辑]

@ATManchiu其它说法-屡遭全盘整段式破坏删除而有暂行保护条目。破坏者多次违反讨论指引与人身攻击,未入本讨论页论述,即行全盘整段式破坏删除行为。

依方针-保护并非对当前版本的认可。)对有争议之内容应移至讨论页论述。本争议段论述已久也长,就有关228事件之227晚缉烟引爆的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请爬疏历来讨论,此放于"其他说法"段是"众议"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员提出(摘-A:请放在"其他"说法-Outlookxp。B:请放在其他说法。谢谢-Outlookxp),不是我独解,且二个条目将林明珠说法收录此"其他说法"项都是由其他编者执行。然全盘式整段删除恶意破坏者,执意将此归于本人所编创,又将此段至少有6人以上之多人编辑全删,诚属不当。

尊重管理员当前保护管制,社群宜续此页讨论,然若本讨论无新理据,将回归先前管理员与众议-将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之作法,回复至破坏前之版本,这也是尊重其他多位共修编者。唯请(※)注意讨论时莫违讨论指引,并摘管理员先前几次规戒-1.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2.人身的指责请不要。3.对某人予以恶意之猜测及指控是属于不文明的行为。4.善意推定指引指出,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5.请节制对人的用词,回到条目探讨。6.攻击性话语非属于条目讨论。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4月6日 (六) 04:16 (UTC)[回复]

请大家表决是否留存这段Chinuan12623硬是要加入的林明珠胡扯[编辑]

Chinuan12623一直要放入这段所谓林明珠说法,但考其与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警局资料完全不符,毫无留存价值。且关系人林明珠嫁给陈诚侍卫,有为国民党恶劣行径美化之问题,且Chinuan12623为警总退伍军人,有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经多次劝阻,他不思悔改。非但不回避,反而一意孤行,试图于此条目增添造谣之说,还敢大言不惭,称获得大家同意。

鉴于Chinuan12623一直提,他加入的此篇林明珠造谣,是经过讨论。个人呼吁,请各位在此惠示意见,感谢。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06:05 (UTC)[回复]

请警总退伍老兵Chinuan12623勿顾左右而言他 直接表决[编辑]

1.那是因为你一直硬要加入这一大堆林明珠的骗人谎话,试图洗脑维基读者。大家不得已,只好加入编修你那段,以使伤害降到最低。而你竟然以大家编辑过就不能改?先前二二八事件就你一个人,改得一蹋糊涂,要不要我再帮你回忆?你讲话根本莫名其妙。

2.就是大家编辑过,我才要求大家表决给你看。以你警总退伍老兵的身份,早该利益回避,离开这个条目。还敢讲这些鬼话,不自重的人,真的是无可救药,我还怜悯你,希望拉你一把。

3.勿顾左右而言他,直接表决。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07:02 (UTC)[回复]

Chinuan12623 直接表决,不要再扯[编辑]

直接表决,不要再扯了。你赢,就放,你输,就不要再造谣生事了。

为了您的政党喜好,为你的单位利益,这样荼毒台湾读者,真的好吗?不要再放没有根据的谣言了,放过维基百科吧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07:22 (UTC)[回复]

警总老兵,为了意识形态,荼毒维基[编辑]

  • 警总老兵,为了意识形态,荼毒维基,放一大堆与法院跟警局纪录完全不同的谣言,造谣生事,想要欺骗读者,可怜,可悲。直接表决,勿再说废话。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0:07 (UTC)[回复]
    • Mydjsound屡犯管理员对社群编争之规戒:1.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2.人身的指责请不要。3.对某人予以恶意之猜测及指控是属于不文明的行为。4.善意推定指引指出,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5.请节制对人的用词,回到条目探讨。6.攻击性话语非属于条目讨论。
    • 管理员Manchiu处理举报WildCursive人身攻击之规戒-所谓“滥编自己所属社团与认识者甚至被加害者条目”、“警总”之类指控,与编辑条目了无关系。举例而言,编者背景若为某党党员,是否代表他应避免编辑某党、某党主席、某党史?显然不可如此。我们是以条目论事,不是因人而异。这种指责使条目僵局更形恶化,更抵触文明、人身攻击方针。因此,不要再有相关指责出现)。本人再次规劝Mydjsound莫再连结影射并作无关指控与人身攻击,多发些心力在条目内容之实质讨论。已举报Mydjsound。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14 (UTC)[回复]

在未有讨论共识前,请维持回复至破坏前之版本[编辑]

  1. 没有未经"讨论"而迳予"表决"之程序,维基一向是以"讨论"替代投票表决。
  2. Mydjsound你过往多次人攻、扰乱、违反文明方针、讨论页指引之惩历,希警惕:
A.2018年6月25日 (一) 07:24 Wong128hk 讨论 贡献封禁了Mydjsound 讨论 贡献,到期时间为1个月 (账户创建停用) (无礼的行为、攻击别人:上次封禁期结束后含沙射影,人身攻击其他用户;问题持续)
B.2018年5月28日 (一) 09:21 AT 讨论 贡献封禁了Mydjsound 讨论 贡献,到期时间为1周 (账户创建停用) (无礼的行为、攻击别人:上次封禁期结束后含沙射影,人身攻击其他用户)
C.2018年5月25日 (五) 05:55 AT 讨论 贡献封禁了Mydjsound 讨论 贡献,到期时间为3日 (自动封禁停用) (多次违反讨论页指引,张贴与条目无关内容)
3.Mydjsound屡犯管理员规戒: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人身的指责请不要、对某人予以恶意之猜测及指控是属于不文明的行为、善意推定指引指出,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请节制对人的用词,回到条目探讨、攻击性话语非属于条目讨论。另摘:管理员Manchiu处理举报WildCursive人身攻击之规戒-所谓“滥编自己所属社团与认识者甚至被加害者条目”、“警总”之类指控,与编辑条目了无关系。举例而言,编者背景若为某党党员,是否代表他应避免编辑某党、某党主席、某党史?显然不可如此。我们是以条目论事,不是因人而异。这种指责使条目僵局更形恶化,更抵触文明、人身攻击方针。因此,不要再有相关指责出现)。本人再次规劝Mydjsound莫再连结影射并作无关指控与人身攻击,多发些心力在条目内容之实质讨论。
4.本段论述已久也长,就有关228事件之227晚缉烟引爆的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请爬疏历来讨论,此放于"其他说法"段是"众议"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员提出(摘-A:请放在"其他"说法-Outlookxp。B:请放在其他说法。谢谢-Outlookxp),不是我独解,且二个条目将林明珠说法收录此"其他说法"项都是由其他编者执行。然全盘式整段删除恶意破坏者,执意将此归于本人所编创,又将此段至少有6人以上之多人编辑全删,诚属不当。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36 (UTC)[回复]

关于管理员规戒之心得[编辑]

Chinuan12623一直提到“管理员规戒”五个字,本人有点茫然,因对维基百科研究尚浅,也不太知道管理员怎么规戒。于是随意找了一个长期大量接受管理员规戒的id供大家参考,大家可以研究一下“管理员规戒”大概是怎么回事,纯粹随机抽样。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3:58 (UTC)[回复]

2018年11月30日 (五) 08:12 Outlookxp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算了,你們繼續鬥吧。)
2018年11月30日 (五) 08:00 Outlookxp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 (我有看出問題 繼續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二二八事件&diff=52204782&oldid=52204141)
2018年11月22日 (四) 14:37 Outlookxp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週(停用帳號建立) (屢次增加不實資料)
2018年2月26日 (一) 03:56 Manchiu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封禁申訴:接受)
2018年2月22日 (四) 03:49 Shizhao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5天(停用帳號建立) (擾亂)
2017年1月22日 (日) 05:58 Outlookxp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在理性討論與不DYK投票編輯戰讓主事者討論增定方針)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8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3 天(停用帳號建立) (封禁申诉,见讨论页(前面手误))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7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7年1月22日 (日) 21:51(停用帳號建立) (封禁申诉,见讨论页(前面手误))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4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7年1月22日 (日) 21:51(停用帳號建立) (封禁申诉,见讨论页)
2017年1月19日 (四) 14:11 霧島聖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3 天(停用帳號建立) (破壞:封禁申诉,见讨论页)
2017年1月18日 (三) 21:51 PhiLiP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2 週(停用帳號建立) (破壞:霸占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我愛國旗嘉年華,在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无视共识强行通过新条目候选)
2014年9月29日 (一) 15:49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2 週(停用帳號建立) (骚扰用戶:User_talk:Jarodalien等)
2014年9月12日 (五) 02:08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週(停用帳號建立) (擾亂,無禮的行為、攻擊別人:diff=32627417(“支持乌拉的就是只会说[…]”))
2014年9月7日 (日) 10:04 Lanwi1 對話 貢獻 已解除封鎖 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 (接受申诉,封禁时间过长且之后未做出不当行为。)
2014年7月31日 (四) 15:08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6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無法編輯自己的對話頁面) (剥夺编辑对话页权限:持续使用匿名用户绕过封禁)
2014年7月22日 (二) 15:41 乌拉跨氪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1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無法編輯自己的對話頁面) (剥夺编辑对话页权限:滥用申诉渠道,攻击管理员,延长封禁期限,使用匿名用户绕过封禁)
2014年7月10日 (四) 14:26 范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 週(停用帳號建立、無法編輯自己的對話頁面) (剥夺编辑对话页权限:滥用申诉渠道,攻击管理员,延长封禁期限)
2014年7月10日 (四) 12:24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1 週(停用帳號建立) (持续编辑战:釣魚臺列嶼等,使用匿名用户绕过封禁)
2014年7月9日 (三) 13:21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7月14日 (一) 07:37(停用帳號建立) (持续编辑战:釣魚臺列嶼等)
2014年7月9日 (三) 13:20 Jimmy Xu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7月14日 (一) 07:37(停用帳號建立) (在釣魚臺列嶼持续编辑战)
2014年7月7日 (一) 10:21 Lanwi1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7月14日 (一) 07:37(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在釣魚臺列嶼持续编辑战)
2014年7月7日 (一) 08:10 乌拉跨氪 對話 貢獻已變更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的封鎖設定期限為2014年8月7日 (四) 07:37(停用帳號建立) (破壞:长期编辑战:釣魚臺列嶼)
2014年7月7日 (一) 07:37 乌拉跨氪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 個月(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长期编辑战,3RR:釣魚臺列嶼)
2013年9月27日 (五) 12:03 范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3 天(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大熊猫)
2012年11月16日 (五) 07:21 Makecat 對話 貢獻已封鎖Chinuan12623 對話 貢獻期限為1天7小時(停用帳號建立) (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釣魚臺)
  • “管理员规戒”是集管理员群在争编时之规戒事项,讨论时可提出劝戒,此与Mydjsound一再违反讨论页指引乱开标、对人不对事之扰乱人攻不同、多次规劝无效,若未覆,将为社群误导,希其自律。这虽是个问题。在维基被告是正常,管理也会被告,如同在社会也常有人被告,但告也有可能是诬告。维基被举报,因有可能是诬告或错封,所以会有"申诉"制度,也有管理员因个人与被告之间因素...而造成错封情事,所以会有第三者管理员来处哩,已示公正。但看Mydjsound多次人攻,违反文明方针、讨论页指引之惩历虽有申覆,但明确在案自是不同。
  • 本人在维基也7年多,同社群一般敌友皆有,平常心看,但看举封纪录一串,唯十之八九多为错、误封,加诸变更申覆而导致长串纪录,是会误导我记录多,无彷,平反即可。此些记录在我"维基历程"页面及"讨论页"都有,可逐一比对封禁之来去,即知十之八九多为错、误封而解封,我只能说希望管理员能本诸事实来公平合理处理举报案,像Mydjsound此编辑摘要讨论乱开标,屡次的扰乱、抵触文明、人身攻击方针、违反讨论也指引,就应明确举报揪处,乡愿只是姑息其再犯而已。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4:19 (UTC) [回复]

我以前只听过五十步笑百步,现在居然有一百步笑五十步欸[编辑]

1、以前我认识一个学历低笑学历高的,现在居然还有封禁多笑封禁少的欸,对了,学历低笑学历高的,是个老头子,记得也是维基人,不知道你认不认识,还是你跟他很熟呢?

2、哇“是可逐一比对封禁之来去,即知十之八九多为错”哇别人被封都罪有应得,你被封都是they的错,总统格局,非常知耻有勇

3、我是没看到什么管理员误封,我就看到一个老人倚老卖老,四处跪求哭管理员,哭到解封,还说都是别人的错。

4、都是被误封欸,误封到纪录数不完欸,维基百科那些管理员好不公正喔,都这样欺负我们的警总仔,好可怜,掬一把同情之泪。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5:17 (UTC)[回复]

警总仔Chinuan12623,你怎么一下子怪管理员、一下子跪管理员,搞得我好乱喔[编辑]

哇,你前文不是一直痛骂管理员,管理员误封你,你现在怎么又提到遵从管理员指示,这样一下子怪管理员、一下子跪管理员,搞得我好乱喔??

你到底要跪管理员,还是骂管理员?还是同情你的就去跪,封你的就去骂啊????

你这样太可怜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帮你欸。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5:37 (UTC)[回复]

只问警总仔Chinuan12623两个问题,原形毕露了[编辑]

1、警总仔,一个跟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纪录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女儿陈述”,是不是假的?如果“当事人女儿陈述”是真的,所以是蒋介石一直利用高等法院跟警局欺骗大众?

2、警总仔,如果明知道是假的,却一直不顾大众反对,在维基百科上放上这段假话,有什么用意?

我两个问题打得你原形毕露。继续辩啊,我已经觉得很可悲又恶心,对这一段,我非常同情。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34 (UTC)[回复]

解析所谓警总仔Chinuan12623说的“只能讨论,不能投票”[编辑]

因为警总仔Chinuan12623一定要放那段与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纪录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女儿陈述”,所以只能讨论

因为就算一万个人反对,只要他一个人硬要继续放这段假话,就叫做“讨论”,反正只要继续僵持,他就可以继续用这段假话洗脑大众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46 (UTC)[回复]

警总仔Chinuan12623(请回答问题,勿龟缩)[编辑]

警总仔Chinuan12623

警总退伍老兵,跟此段历史有严重的利益冲突,牵扯到利益,应该回避,非但不回避,还继续一贯作风,强制洗脑,非常恶心。现在讲投票已经是仁至义尽,你却还不思悔改,硬要放这段假话洗脑,可悲。

再问 1、警总仔,跟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纪录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女儿陈述”,是不是假的?如果“当事人女儿陈述”是真的,所以是蒋介石一直利用高等法院跟警局欺骗大众?

2、警总仔,如果明知道是假的,却一直不顾大众反对,在维基百科上放上这段假话,有什么用意?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1:59 (UTC)[回复]

警总仔Chinuan12623,讲了半天,问东答西,根本达芬奇[编辑]

到底是林明珠说谎?还是蒋介石利用法院跟警局说谎?

说!别再用废话搪塞掩饰!!!!!!!你干脆跟我讲发大财好了!!!!!!!!!!!!!!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3:05 (UTC)[回复]

Mydjsound无视编规、管理员规诫、搞原创、操作扰乱微编[编辑]

  • 无视编规
  1. 没有未经"讨论"而迳予"表决"之程序,维基一向是以"讨论"替代投票表决。
  2. 在未有讨论共识前,应维持回复至破坏前之版本
  • 无视管理员规诫(已提醒2次),再摘:管理员Manchiu处理举报WildCursive人身攻击之规戒-所谓“滥编自己所属社团与认识者甚至被加害者条目”、“警总”之类指控,与编辑条目了无关系。举例而言,编者背景若为某党党员,是否代表他应避免编辑某党、某党主席、某党史?显然不可如此。我们是以条目论事,不是因人而异。这种指责使条目僵局更形恶化,更抵触文明、人身攻击方针。因此,不要再有相关指责出现)。就Mydjsound之人攻、扰乱、违反讨论页指引举报处份
  • 屡搞3次原创1.Mydjsound3次原创"造谣",不可取[6][7][8]
  • 扰乱操作6次无意义小编辑。Mydjsound屡次扰乱、人攻、违反讨论页指引,张贴与条目无关内容。为求"编辑摘要"作无关指控与人身攻击,来回扰乱操作6次无意义小编辑3次[9][10][11][12][13][14]
  • 就此案历来讨论1.有关228事件之227晚缉烟引爆的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爬疏历来讨论乃是"众议"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员提出(摘-A:请放在"其他"说法-Outlookxp。B:请放在其他说法。谢谢-Outlookxp)。2.故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不是我独解,且二个条目将林明珠说法收录此"其他说法"项都是由其他编者执行。3.Mydjsound全盘式整段删除恶意破坏,执意将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归于本人所编创,又将此段至少有6人以上之多人编辑全删,诚属不当。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09 (UTC)[回复]
  • 真是令人叹气与摇头,有来源,但要忠于原意,不代表Mydjsound你可做差劣的"原创",来源无此文述-值得玩味的是,...这是否影响了林明珠,实在不得而知。再改成-讲出这番与法院、警局纪录完全不符合“口述历史”的林明珠),此我已回退,你还屡次加回"原创"[15]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21 (UTC)[回复]

举报高雅不凡尊爵绝对“”为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掩饰的警备总部老兵Chinuan12623[编辑]

你骂人“眼视不佳”(不知所云的骂法,是不是警总教你的?一般人会说眼力或视力),还说“你的恶行”,处处充满人身攻击。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14 (UTC)[回复]

警总仔Chinuan12623,前面说林明珠夫婿无资料来源,现在有资料来源了又要删,是什么意思[编辑]

警总仔,一直回退不是办法,都退休了,不要这么辛苦工作了好不好。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6:02 (UTC)[回复]


警总仔Chinuan12623,问东答西没用的。到底是林明珠说谎?还是蒋介石利用法院跟警局说谎?[编辑]

这里不是高雄市议会,少用问东答西的方法跳针搪塞。

林明珠那段与高等法院、警察局的纪录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女儿陈述”、真相只有一个,不可能会有两组真相。

所以到底是到底是林明珠说谎?还是蒋介石利用法院跟警局说谎?

还是你在说谎?

请回答问题,勿再问东答西,到底谁说谎。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18 (UTC)[回复]

警总仔Chinuan12623真乖,提报三次破坏、跪管理员两个[编辑]

警总仔Chinuan12623乱提报破坏。没管理员要理,还继续提报,又提了两次,提报到他自己的作为就是破坏,已经是提报的艺术了。

一个便当不会饱,你有买两个吗?一个管理员跪不够,你有跪两个吗?还真的有,跪了A跟M两位。

真的很可悲。建议回归讨论页讨论啦,快六十的老人了,讲道理讲不赢,四处去跪管理员(当然如果管理员不理,又要骂管理员了,可悲),真的是扰乱人家,那么晚了。

到底为何要加上林明珠跟法院警局不合的造谣,到底为何不愿大家知道林明珠嫁给陈诚的侍卫?警总仔,你的作为,大家心知肚明,赶快迷途知返,不要再重蹈覆辙了。


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6:26 (UTC)[回复]

圆环缉烟事件是否应该收入已证实为谎言的“林明珠说法”[编辑]

圆环缉烟事件条目中,编辑者Chinuan12623一直要放入这段所谓林明珠说法,但林明珠说法与当时留存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警局资料完全不符。且关系人林明珠嫁给陈诚侍卫,有为国民党恶劣行径美化之问题。

此位编者Chinuan12623为警总退伍军人,有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经多次劝阻,还是硬要在此条目中加入此段以被证实为谎的“林明珠说法”,引发多次编辑战。但Chinuan12623非但不回避,反而一意孤行,试图于此条目增添造谣之说。

个人呼吁,请各位在此惠示意见,感谢。Mydjsound留言2019年5月7日 (二) 12:07 (UTC)[回复]

摘:管理员处理举报WildCursive影射背景骚扰、人身攻击之规戒
摘1:管理员Manchiu处理举报封申对WildCursive影射背景骚扰之规戒-你相关所示为Chinuan12623删除之内容,涉违反文明方针,连结影射编者个人背景并作无关指责而非就条目内容论事,如“⋯⋯警总的恶行恶迹可是一直持续到你任职的1980s~1990s年代!如果你连贵单位的丰功伟业都搞不清楚,还有脸在此大言不惭?这种人有什么能力来维基编历史?!⋯⋯”等。请在牵涉条目争议时保持冷静,紧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则。
摘2:管理员Manchiu处理举报WildCursive人身攻击之规戒-目前方针能阻止编者试图影响条目的中立性的这一行为、社群成员也会作出相应行动。方针不会因为编者是某背景而失去效用。所谓“滥编自己所属社团与认识者甚至被加害者条目”、“警总”之类指控,与编辑条目了无关系。举例而言,编者背景若为某党党员,是否代表他应避免编辑某党、某党主席、某党史?显然不可如此。我们是以条目论事,不是因人而异。这种指责使条目僵局更形恶化,更抵触文明、人身攻击方针。因此,不要再有相关指责出现。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3:14 (UTC)[回复]
有人故意视而不见-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之来去,屡次删编、原创、人攻,希其改善。重摘2019年3月6日(三)10:55本人-(*)提醒,有关228事件之227晚缉烟引爆的林明珠现身说法收录于"其他说法"项,请爬疏历来讨论,此放于"其他说法"段是"众议"而行,最初是由管理员提出(摘-A:请放在"其他"说法-Outlookxp。B:请放在其他说法。谢谢-Outlookxp),不是我独解,且二个条目将林明珠说法收录此"其他说法"项都是由其他编者执行。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3:14 (UTC)[回复]
这种说法流传有多广泛?——C933103(留言) 2019年5月11日 (六) 10:34 (UTC)[回复]
取决于观点是否曾引起足够关注(WP:比重)并被比较中立的可靠来源报道。@Mydjsound:争议之事未细查,但您坚持加入的“林明珠身份”之“...竟然嫁给”很原创。此笔“造谣,与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警局资料完全不符,毫无留存价值。且关系人林明珠嫁给陈诚侍卫,有为国民党恶劣行径美化之问题”之观点,在我看来是原创研究倾向。--YFdyh000留言2019年5月11日 (六) 21:39 (UTC)[回复]
林明珠之现身说法散见于各大报,关注比重足而经众议采中立叙述于"其他说法"项。倒是认同JuneAugust在下篇表示可急需补充宪民对峙后续审判等段落来源。Chinuan12623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3:04 (UTC)[回复]

来源缺乏[编辑]

宪民对峙后续审判等段落急需补充来源。--JuneAugust留言2019年6月8日 (六) 02: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