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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国旗下半旗实施办法 Half-mast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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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6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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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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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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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内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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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民政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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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国旗下半旗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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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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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95年12月8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501878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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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下半旗实施办法》为2006年12月8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行政命令,明定中华民国政府各政府机关及公立学校必须悬挂的中华民国国旗下半旗志哀的时机。
- 第2条规定现任总统、副总统逝世时依规定降半旗:总统(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副总统(安葬之日)
- 第3条 每年228和平纪念日
- 第4条下列人士逝世,经总统决定者,下半旗:一、对国家有特殊勋劳或伟大贡献者。二、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有伟大贡献者。三、现任友邦元首。
- 第5条因天然或人为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依灾害类别,由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决定下半旗。但属国际灾害事件者,由外交部报请行政院决定。
- 第6条第四条第一项各款及前条下半旗之日期、期间,由下半旗决定机关定之
- 第8条下半旗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再下降至旗身横长二分之一处。降旗时,仍应升至杆顶,再行下降。
- 第9条下半旗时,与国旗并列悬挂之旗帜,其高度不得高于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