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妻
平妻,又称并嫡,是指一夫多妻制度下有多名正妻的情况,平妻也指元配以外同时存在的其他正妻。在平妻制下,1位男性的诸位妻子拥有相同的法律、社会地位。6世纪前的日本、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在实行平妻制的地区,男性仍可拥有妾室或无法律配偶身份的姬妾。在东亚,相对于妾,平妻的社会地位等同于正妻,所生的子女被视为有遗产继承权的嫡子女,而妾、姬侍所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则被视为“庶出”。平妻亦拥有死后列名墓碑或祖宗牌位的权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后递补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过程中亦采等同于正妻的明媒正娶仪式。由于元配与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有平妻的家庭会发生元配与平妻所生之各房嫡子女争夺继承权的事件。
东亚
[编辑]中国
[编辑]中国上古时期君主曾有并嫡现象,自汉代以《周礼》为本定立礼制后,即以一夫一正妻多妾(或一夫一正妻多妾多姬侍)制为婚姻主流,绝大多数时候严格禁止男性同时娶一名以上的正妻。正妻可以是元配,也可以是继室,但是在离异或丧妻之前,一个男子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位正妻。一个男子在同一时间内有一名以上正妻,除元配之外的妻室被称为平妻。由于汉族的一夫一妻制,平妻的产生一般是出于特殊情况,并且往往不为历朝法律所认可。虽然各朝代法律不认可第二位妻子的地位,但社会生活中对此相对宽松,往往承认平妻,又有以后娶之妻为对房之称,即与正房(元配)对等。两头大则指两名妻子皆为大老婆[1]:44。与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元配行妾礼,但实际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要称元配为“大姐”,从长幼之序。
魏晋南北朝经常出现同时有两名正妻的情况,称为双嫡,较为著名的有西晋时的贾充先娶元配李婉,后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离异,贾充再娶继室郭槐为正妻;后李婉遇赦,皇帝司马炎特许其与贾充复婚,仍为正妻,相当于贾充先后娶了两个正妻,称为“左右夫人”。对于是否承认双嫡,时人意见不一[2]:52—54[1]:46—47。南北朝时期,双嫡更为普及,北朝不少官员也有平妻,如北魏陆定国同时有妻柳氏和卢氏,毕元宾在发妻刘氏健在时入北之后又获北魏赐宗室女元氏为妻,崔僧渊发妻房氏、平妻杜氏,李洪之发妻张氏、平妻刘氏,北齐魏收同时有两妻崔氏、刘氏,薛琡发妻于氏,平妻张氏[3][4]。而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赟五皇后并立,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平妻。
隋朝仍有多正妻的情况,如开府长史高君铭就同时有妻盂氏、綦母氏[2]:61,《隋书》亦记载当时豫章郡及吴中地区的士族有多名正妻很普遍[5]。
唐朝时《唐律》 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虽然规定不可同时有多于一名正妻,实际上没有严格执行。当时并嫡情况盛行,甚至皇帝也会赐妻给有妇之夫[1]:46。唐高宗麟德元年河南怀州修武县慈仁乡无为里的周村十八户中就有四户有超过一名正妻,天宝六年敦煌县都乡里户籍中有八名男子同时有多名正妻[2],唐代的金石资料及墓志铭亦有不少男子同时有多名正妻的记载[2]:230—233。 虽然这种做法为官府默认,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发生纠纷闹到官府,官府仍会依法处理。
宋朝宋律基本沿袭唐律,只承认妻与妾,两者地位分明, 平妻制并不普遍。《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蒙古族建立的元朝亦根据蒙古族一夫多妻的习俗,有一个皇帝同时有多位皇后的记录。
明朝严格控制平民纳妾,同时十分强调保证正妻的地位,并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平妻的存在,如《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也就是说,保护正室的待遇,男子把正室当做妾室一般对待要刑杖一百下;有正室而把妾当做正室一样对待情节较轻,也要刑杖九十下并且责令改正;有正室而再娶妻(即是平妻),同样刑杖九十下,强令与后娶的平妻离异;平民需年过四十还无子,才可以纳妾,否则刑鞭四十下。也因为明朝时严格控制纳妾,随着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的发达,商人财富累积,往往多养婢妾(偶尔也被称为“姬妾”,但却不是真正的妾室)。然而,律法上虽然禁止并嫡,但不少人在有正妻的情况下再以娶嫡妻之礼娶妇女为配偶,法律上为妾。
清朝《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由于商人经常出外经商,已婚的商人往往于其他地区另外“娶妻”,其实质往往是骗婚,即隐瞒已婚身份,写下婚书聘良家女子为妻,因为往往另外置宅安置,又被称为外室。
清朝乾隆时,从法律上承认兼祧的合法性。汉族男性利用兼祧的名义娶两位或多位妻子的情况,亦为常见,这种现象延续至民国。民间通常认为诸位妻子及所生子女是分属不同宗祧的两房人家,不属于一家人,兼祧妻子皆是嫡妻,是为名义上的妯娌。清朝政府对此采取了变通的作法,不承认再次娶妻构成重婚,视为后娶之妻为妾[6]。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割让给奉行习惯法的英国,所以在1911年清朝结束在中国的统治、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建国并实施新宪法后,香港华人仍依据《大清律例》为法例,所以婚姻中依然可以有平妻,迄至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习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实行一夫一妻制。
越南
[编辑]日本
[编辑]日本在飞鸟时代(六世纪)之前除皇室外,一夫多妻制是平妻制,没有嫡庶之分。律令制后才把最先娶的妻子定为正室,后娶的妻子为妾,取代平妻制。到平安时代中期一条天皇时,权臣藤原道长迫使一条天皇册立两位皇后,并为此将中宫作为独立、等同于皇后的正式封号,从此天皇能同时拥有两正配,造成一帝二后的平妻现象。此后诸多天皇在册立皇后时,多先立为中宫,日后再立第二位正配时,便将先前的中宫改号为名义上较高的皇后,新立的第二位正配则是中宫。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1.0 1.1 1.2 1.3 王祎茗. 历史上的“平妻”现象及其法律问题初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 第206期 (第38卷).
- ^ 2.0 2.1 2.2 2.3 刘燕俪. 唐律中的夫妻關係.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 978-957-11-4600-3.
- ^ 《北齐书·卷二十六·列传第十八》: 魏东平王元匡妾张氏淫逸放恣,琡初与奸通,后纳以为妇。惑其谗言,逐前妻于氏,不认其子,家内怨忿,竞相告列,深为世所讥鄙。
- ^ 《北史·卷二十五·列传第十三》:魏东平王元匡妾张氏,淫逸放恣。琡初与奸通,后纳以为妇。惑其谗言,遂弃前妻于氏,不忍其子允。
- ^ 魏徵. 《隋書.卷三一.地理志下》.
豫章之俗,颇同吴中……衣冠之人,多有数妇,暴面市廛,竞分铢以给其夫。
- ^ 作者:徐进. 论清代民事习惯中的兼祧规则————以《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为基础的考察. 中国社会科学网,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2016-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02)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