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自治法
此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
省县自治法 | |
---|---|
状态:已废止 | |
施行日期 | 1994年7月29日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内政部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省县自治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 |
废止历程 | |
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地方制度法、直辖市自治法 |
直辖市自治法 | |
---|---|
状态:已废止 | |
施行日期 | 1994年7月29日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内政部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直辖市自治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 |
废止历程 | |
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地方制度法、省县自治法 |
《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为中华民国旧行之地方自治法律。该二法律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过程当中随着宪法第二次增修而制定。于1994年7月公布施行后,取代了以往由各省各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实施地方自治相关行政命令。而随后复因宪法第四次增修,该二法律在1999年1月被新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取代。
背景
[编辑]依照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关于对地方制度的相关规定,省、县得依据中央立法之“省县自治通则”制定包含省长、省议会议员、县长、县议会议员由民选产生之相关自治法,并有“直辖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之条款。但随后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省县自治通则”及“直辖市自治”一直无法完成立法。1949年12月,鉴于战争之不利形势,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表盟军自日本佔領領土台湾的首府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隔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
政府迁台后,借鉴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之结果以及先前二二八事件的经验,中华民国政府希望借由扩大举行选举以维持其标榜“民主”、“行宪”之表象。1950年4月,行政院核准台湾省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在“省县自治通则”尚未完成立法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来实施地方自治。随后行政院也颁布《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等以进行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随后成立的直辖市台北市与高雄市亦循此先例以行政命令制定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而位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对峙前线的福建省金门县与连江县(马祖)则因实施“战地政务”而由国防部直接管理。实际上1950年代至1990年代初期,中华民国政府以国家遭遇巨变以及动员戡乱等理由,罔顾宪法之明文规定而不进行“省县自治通则”以及“直辖市自治”之立法程序,地方自治一直没有国会立法院的法律授权,原则上一直未能依法行政。
行政区域 | 实施地方自治相关行政命令 | |
---|---|---|
省 | 台湾省 |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950年)、《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1951年)→《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1959年) |
福建省 | 《金门、马祖地区战地政务实验办法》(1956年)→《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992年) | |
直辖市 | 台北市 | 《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967年) |
高雄市 | 《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979年) |
1990年代中华民国政府进行台湾民主化,明确不符合宪法规定之地方自治相关规定也遭遇司法挑战。台北市议会与台湾省议会分别通过民主进步党籍议员之提议,针对其合宪性声请释宪。1990年4月,司法院大法官分别做成第259、260号解释。[1][2]其中虽然认同现行之地方自治相关行政命令有效,但亦要求应“从速制定直辖市自治之法律”与“妥速为现阶段符合宪法程序之解决”省县地方自治事项。待国会全面改选后,完全由台湾人选出之第二届国民大会于1992年5月27日三读通过了第二次宪法增修条文,做为地方自治法制化的准备。
实施过程
[编辑]国会全面改选后,完全由台湾人选出之第二届立法院分别于1994年7月7日与8日三读通过了《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该二法律于1994年7月29日由第八任总统李登辉公布施行,全国的地方自治与地方选举始有法源依据。而该二法律之条文大抵参照既有各省各直辖市的《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中已建立之制度;但其中也依照新的《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省长与直辖市长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为地方自治开办以来之首见。但须要注意法律中亦有条款“辖区不完整之省,其议会与政府之组织,由行政院另定之”(第64条),因当时福建省依照其1949年以前领土被视为辖区不完整之省,故其议会与首长并未开放选举。
行政区域 | 机关 | 主要人事 | 1994年12月以前 | 1994年12月-1998年12月 | 1998年12月以后 | 备注 | |
---|---|---|---|---|---|---|---|
各省各直辖市自定 《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
《省县自治法》与 《直辖市自治法》 |
《地方制度法》 | |||||
省 | 台湾省 | 省政府 | 主席→省长→主席 | 中央政府派任 | 直接选举 | 中央政府派任 | |
省议会→省咨议会 | 议员→咨议员 | 直接选举 | 直接选举 | 中央政府派任 | |||
福建省 | 省政府 | 主席 | 中央政府派任 | 中央政府派任 | 中央政府派任 | ||
未设省议会→未设省咨议会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直辖市 | 台北市 | 市政府 | 市长 | 中央政府派任 | 直接选举 | 直接选举 |
|
市议会 | 议员 | 直接选举 | 直接选举 | 直接选举 | |||
高雄市 | 市政府 | 市长 | 中央政府派任 | 直接选举 | 直接选举 | ||
市议会 | 议员 | 直接选举 | 直接选举 | 直接选举 |
该二法律公布后,1994年12月3日全国举行了第一届省长与直辖市长选举,选举宋楚瑜为台湾省省长、陈水扁为台北市市长、吴敦义为高雄市市长。
后续
[编辑]由于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管辖领土之范围与台湾省高度重叠,后者占有前者高达98%以上的面积与80%以上人口。1994年台湾省省长开放直选后,其权力基础已有与非直选的总统或行政院院长相抗衡之势。该情形类似1991年苏联政治中,由间接选举产生的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无法驾驭由直接选举产生有民意基础的俄罗斯总统叶尔辛,而成为后来苏联解体的原因之一,又称“叶尔辛效应”。随后之修宪讨论中亦注意到此点,故除了将总统改为直接民选外,也开始计划将台湾省虚级化,以兼顾政治体制稳定度与简化地方行政层级。
行政区域 | 人口 | 人口比例 | 面积(km²) | 面积比例 | |
---|---|---|---|---|---|
省 | 台湾省 | 17,055,966 | 80.537% | 35,580.7870 | 98.318% |
福建省 | 52,082 | 0.246% | 180.4560 | 0.499% | |
直辖市 | 台北市 | 2,653,578 | 12.530% | 271.7997 | 0.751% |
高雄市 | 1,416,248 | 6.687% | 156.4623 | 0.432% | |
总计 | 21,177,874 | 100.000% | 36,189.5050 | 100.000% |
1997年7月宪法第四次增修后,加入省制虚级化之相关条文。修宪使得《省县自治法》中部分条文与《宪法增修条文》相抵触,故当时之第三届立法院于1998年10月制定《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做为台湾省虚级化过渡时期之法源。1999年1月,第三届立法院于任期结束前夕通过了《地方制度法》,取代了《省县自治法》与《直辖市自治法》成为规范全国各级行政区域之地方政府组织及自治事项之单一法律。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9號解釋. [2022-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6).
-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0號解釋. [2022-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2).
- ^ 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 [2022-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5).
这是一篇与法律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